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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汉政发〔2007〕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1-09

施行日期:2007-02-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于2006年12月8日汉中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审查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一月九日

汉中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全面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推动爱国卫生活动社会化,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汉中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规定,结合本辖区社会公共卫生需要,建立健全爱卫会办事机构,有效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爱国卫生活动。落实机构、编制、人员、经费、任务。20万人口以下的县爱卫办工作人员应编制3人,20万人口以上的县应编制5人,爱卫办工作经费留坝、佛坪县每年应落实3万元,其余各县(区)每年应至少落实5万元,以保障爱国卫生正常开展。

第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是强化社会卫生意识,控制和消除危害人体健康因素,预防疾病、改善生存环境和生活质量,提高社会综合卫生水平和公民健康水平的群众性、社会性卫生工作。

爱国卫生工作应坚持政府组织、地方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分类指导的工作方针。

第四条 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协调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开展以健康教育和搞好集镇、村环境卫生、改善饮水条件和修建卫生厕所等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爱国卫生活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爱国卫生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和爱卫会委员部门分工负责制,各级爱卫会办公室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爱国卫生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开展爱国卫生宣传,动员、组织单位和个人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三)组织开展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集镇和卫生先进单位的创建工作;

(四)组织开展改水、改厕、改善村容村貌为重点的农村爱国卫生工作;

(五)组织开展杀灭鼠、蚊、蝇、蟑螂(亦称“四害”)活动;

(六)负责爱国卫生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

(七)组织开展社会健康教育活动;

(八)承办市、县(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城市市容管理、规划、环境保护、卫生、公安、工商、财政、教育、交通、农业、水利、商务、新闻广播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认真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第七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居民(村民)委员会应依法做好本单位、本地区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三章 管 理

第八条 建立爱国卫生工作责任制度,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实行年度工作考核制。每年4月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月活动,大力改善城乡环境卫生面貌。

第九条 建立健全爱国卫生工作组织和健康教育网络体系,单位和个人要积极参与各项爱国卫生和健康教育活动。

第十条 县(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定期组织开展杀灭“四害”等病媒生物活动。

单位、个人应参与杀灭“四害”等病媒生物及消除其孳生环境的活动,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以内。

第十一条 杀灭“四害”的药品、药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和要求,并严格管理此类药品,防止中毒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义务参加爱国卫生活动,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卫生,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垃圾、纸屑等废弃物。

第十三条 单位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并达到下列卫生要求:

(一)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二)环境整洁、美观,达到绿化、美化、亮化标准;

(三)设置必要的卫生设施和标志;

(四)积极开展“门前三包”和“门内达标”活动,不得乱堆、乱放杂物、废弃物;

(五)办公区干净整洁,无卫生死角、无积尘、无蜘蛛网;办公室物品摆放有序,窗明几净,并有防鼠防蝇措施;

(六)食堂卫生应符合《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

(七)厕所清洁卫生,无尿垢、尿碱和臭味,池底见本色,粪便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四条 提倡在公共场所不吸烟。

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托儿所、幼儿园及青少年活动基地;

(二)医疗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和病房区;

(三)各类学校的授课、阅读、实验等教学场所及师生集中活动的场所;

(四)会议厅(室);

(五)影剧院、歌舞娱乐厅、网吧、游艺厅(室);

(六)室内体育训练、比赛、经营的场所;

(七)邮电、金融机构、大中型商店(场)、超市、书店的营业场所;

(八)图书馆、档案室、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和文化馆的展示厅;

(九)车站、侯车(机)室、市内公共汽车;

(十)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第十五条 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在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设置统一、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并不得摆放吸烟器具。对在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的吸烟者,应劝其停止吸烟或对其进行处罚。

各新闻传媒,包括电台、电视台、报刊不得发布烟草广告,户外不得设置烟草广告,全社会都应支持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

第十六条 爱国卫生工作主管部门可以聘请爱国卫生监督员。聘任条件、职责、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七条 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对已获得爱国卫生荣誉称号的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因工作质量下降,不能起示范带头作用的,将对其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黄牌警告。仍不改正的,由授予荣誉表彰的人民政府或其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取消其卫生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相关的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在爱国卫生工作中,有关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相关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执行。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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