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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2007年“完成400所郊区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中有关事项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4-10

施行日期:2007-04-1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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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各有关乡镇政府:

根据2007年完成400所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任务的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抓紧组织实施,并认真做好相关督促检查工作,确保工程质量,按时完成建设任务。

一、各区县2007年底必须按要求完成400所郊区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其中:中心村卫生室300所,一般村卫生室100所,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建设标准按照《关于印发2006年市政府实事项目300所郊区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单位名单和建设标准的通知》(沪卫基卫(2006)5号)的有关建设标准执行。

三、建设经费按照中心村卫生室每所15万元、一般村卫生室每所9万元标准,由市、区县、乡镇财政1:1:1配套。其中:市财政配套资金通过市对区(县)转移支付予以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二○○七年四月十日

附件:2007年市政府实事项目400所郊区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单位名单(略)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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