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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内财社[2007]15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4-10

施行日期:2007-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盟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6]6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6]100号),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厅备案。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暂行办法

为明确我区各级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的补助范围及内容,规范政府补助方式,加强财务管理,促进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6]6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6]100号),制定我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暂行办法。

一、社区卫生服务补助原则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原则包括:

(一)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向社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不断提高社区居民的健康水平。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应与当地的人口、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合理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数量、规模和布局,努力保证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基础设施和条件。

(三)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政府或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均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补助。

(四)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创新社区卫生服务投入机制。通过实行绩效考评、集中支付、购买服务等办法,着力提高资金使用和服务效率。

二、政府补助范围及责任划分

(一)政府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包括:按规定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建设、房屋修缮、人员培训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等方面的投入和支出。

(二) 政府补助责任划分。区级(旗县)和设区的市(盟)级政府承担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的主要责任,要根据卫生等部门制定的城市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服务规范以及市(盟)级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地财政经济状况,按社区服务人口人均一定标准在预算中安排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基本医疗配置、人员培训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等经费。

从2007年起,一是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按社区服务人口人均5-6元安排专项资金,并统筹考虑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绩效考核情况给予补助;对基层社区卫生服务的基础设施建设、房屋维修、基本设备购置和人员培训给予支持。二是市(盟)、区(旗县)两级财政各按社区服务人口每人每年2-5元的标准,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有条件的可在此基础上提高补助标准,相应增加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承担社区卫生服务的基本建设、房屋维修、基本设备购置、人员培训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的主要责任。三是各级财政在安排相关经费补助时,要统筹考虑支持蒙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发挥作用。

三、政府补助内容和方式

(一) 政府具体补助内容包括:

1、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

政府或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市(盟)级以上政府的有关规定,为社区居民提供健康教育,传染病防治、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与控制、卫生信息管理、精神卫生、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老年保健、康复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公共卫生服务,列入政府补助范围。

2、对公共卫生服务的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备,经专家论证、财政审批并报政府批准后,纳入财政专项资金补助滚动项目库,本着轻重缓急的原则统筹安排。对社会力量举办的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所需经费,同级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3、根据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实际需要,对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开展岗位培训,提高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医疗技术水平和业务素质,同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培训人员数量、培训对象取得的从业资格等考核指标给予适当补助。

4、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符合国家规定离退休的人员费用,由同级财政补助。

5、固定资产投资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对政府举办的一级、部分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基层医疗机构进行转型或改造设立,同时,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辅以改扩建和新建,保证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实际需要。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项目,经发展改革部门综合平衡、审核批准后列入的年度投资计划项目,所需资金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定安排。

6、社区卫生基本医疗服务原则上通过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以及个人付费等方式,由服务收费补偿。因政策原因造成的基本医疗服务亏损,由同级财政统筹考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整体收支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二)政府补助方式

1、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坚持公益性、不以赢利为目的。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核定经费补助,按照合理弥补人工、耗材等成本制定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单位或综合补助定额(项目价格),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的人口数和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数量进行会计核算,结合考核评价结果核定补助,不再按机构和人员编制核定经费。

补助经费可实行预拨,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以保证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顺利开展。预拨金额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补助经费由各地财政部门根据对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评情况、项目资金投入进度、用款计划书等拨款依据,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进行补助经费的预拨和结算,其中:对不能实行国库直接支付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财政按照国库授权支付程序,通过所在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区卫生局予以核拨。

2、专项补助支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和人员培训等所需资金按项目支出预算办法核定补助,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

3、离退休人员经费等补助支出,由同级财政按照离退休人数和国家规定的离退休金、补贴项目和标准核定补助。

4、补助经费年度终了如有结余,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四、政府补助及社区卫生服务收支的管理和监督

(一)政府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委、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社区卫生服务政府补助资金的分配、核拨、使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加强追踪问效。

1、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实行绩效考评。由财政、卫生部门定期组织绩效考评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考评。各级财政、卫生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数量、质量的考核评估机制,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项目完成情况、社区居民满意程度、社区居民健康指标等绩效因素,纳入考核范围,进行综合考评,为核拨政府补助提供可靠的依据。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与绩效考评挂钩,对服务效果好的,适当给予奖励;对服务效果差的,相应扣减补助,以提高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效益。

2、按规定实行项目管理的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等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由卫生和财政部门共同组织立项、评审、实施、检查、验收。

3、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建设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保证设计、施工、监理、采购招标、投标工作公开、公正。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规模、标准和内容建设,并按有关规定实施项目建设稽查、审计、竣工验收等制度。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规范管理,保证工程质量。

(二)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支的监督管理。各级财政、卫生部门要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特点,加强财务监管,规范其收支行为,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支运行机制。

1、维护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各级财政、卫生部门要严格要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将所有收入和支出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

2、各级财政、卫生部门还要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财务收支公示制度,让社区居民参与监督。同时,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和重点检查,督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收支管理,提供价格低廉、优质高效的服务。

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事业单位以及医院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机制,规范会计核算,提高财务收支透明度。要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收支项目、标准,不得违规收费和超范围、超标准开支。对违反规定挤占、挪用、截留财政资金和造成损失浪费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其它

各市(盟)、区(旗县)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厅备案。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2007年4月10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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