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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卫生局等三部门关于安康市农村贫困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安政办发(2007)3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4-24

施行日期:2007-04-2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市卫生局、财政局、民政局拟定的《安康市农村低保户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办法(试行)》,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安康市农村贫困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办法(试行)

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第一条 为保护我市广大妇女儿童身体健康,提高农村贫困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解决农村贫困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的经济困难,促进社会公平,根据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安政发[2006]19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贫困家庭孕产妇是指全市农村纳入低保家庭的孕产妇。

第三条 农村贫困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制度坚持以下原则:

(一)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级政府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二)政府补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相结合的原则;

(三)实行住院分娩分类定额补助的原则;

(四)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贫困家庭孕产妇的确认。县区民政部门负责向农村贫困家庭孕产妇发放《医疗救助证》,并将名单抄送卫生局备案。农村贫困家庭孕产妇持身份证或户口本、《医疗救助证》等有效证件,到医疗机构住院分娩,享受政府补助政策。

第五条 补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各县区在卫生局设立“农村贫困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专项补助资金”,所需资金采取政府补助、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报销的办法共同解决。

各县区财政、民政补助资金根据当年农村贫困家庭孕产妇数,按照补助标准列入计划予以保证。

补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六条 农村贫困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实行单病种定额付费政策。在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医药费用最高限额为:

乡镇卫生院(一级医院):正常分娩400元;异常分娩550元;剖宫产1800元。

县区以上医院(二级以上医院):正常分娩800元;异常分娩1000元;剖宫产2500元。

第七条 农村贫困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标准。在乡镇卫生院住院分娩:正常分娩的合作医疗报销250元,财政补助100元,民政救助50元;异常分娩的合作医疗报销350元,财政补助150元,民政救助50元;剖宫产的合作医疗报销950元,财政补助600元,民政救助250元。

在县区以上医院住院分娩:正常分娩的合作医疗报销400元,财政补助250元,民政救助150元;异常分娩的合作医疗报销640元,财政补助260元,民政救助100元;剖宫产的合作医疗报销1200元,财政补助600元,民政救助400元,孕产妇自行承担300元。

除上述情况外,农村贫困家庭孕产妇在住院期间发生其它并发症所需医疗费用,由孕产妇自行承担。

第八条 农村贫困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费用核销实行“直通车”制度,最大限度地方便孕产妇住院分娩。农村贫困家庭孕产妇出院时按标准交纳自理费用外,其他费用由接诊医院直接到有关部门按标准予以核消。

第九条 接诊医院每月底将核销材料报县区合疗办和卫生局审核,审核无误后由合疗办和卫生局将补助资金拨入医院账户。

第十条 接诊医院在卫生局、合疗办核销医疗费用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农村贫困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救助资金报销审核审批表;

2、农村贫困家庭孕产妇夫妻身份证(户口薄)、准生证、合作医疗证、低保证;

3、诊断证明或转院证明;

4、住院费用结算发票复印件;

5、《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

第十一条 各县区卫生局每年底向财政部门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当年节余资金转入下年度使用;超支部分由财政部门据实补齐。

第十二条 各县区卫生局和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农村贫困家庭孕产妇补助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补助对象和标准,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定期公布资金使用情况。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各县区要结合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降消项目”实施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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