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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本市实行医务人员佩卡上岗制度的补充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沪卫医政(2007)4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4-26

施行日期:2007-04-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各医疗机构:

为规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加强医务人员管理,加大社会监督力度,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本市于2005年下发了《关于本市实行医务人员佩卡上岗制度的通知》(沪卫医政(2005)61号),并在部分医疗机构和区县进行了试点工作。现根据试点工作的开展情况,在听取有关医疗机构意见的基础上,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医务人员的信息采集和上报工作通过“上海市医务人员数据库管理系统”进行。

二、医务人员所佩胸卡将由前后两张卡组成,并须同时佩戴。胸卡的一张为上海市医务人员信息卡(内置非接触式IC芯片的PVC卡),表面印有佩卡人的姓名与身份证号码,内含佩卡人姓名、身份证号、IC芯片的ID号等。上海市医务人员信息卡代表医务人员的执业身份,不随医务人员信息的变更而变更,卫生监督执法人员通过此卡可读取医务人员的具体信息。

胸卡的另一张为表层胸卡,印有医疗机构名称、佩卡人姓名、执业范围或工作科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号、照片。表层胸卡必须根据医务人员的信息及时变更,但医疗机构在变更表层胸卡内容前须将医务人员的变更信息通过“上海市医务人员数据库管理系统”上报。

三、上海市医务人员信息卡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各医疗机构上报的信息统一印制并下发,表层胸卡由医疗机构结合自身医院文化特色自行印制,但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表层胸卡的规格为8.6cm×5.4cm(同上海交通卡规格一致);基本底色为白色,医师、护士、医技人员三类人员通过胸卡底端的色条予以区分,其中医师为蓝色、护士为粉红色、医技人员为紫色(具体样式可进入“上海市医务人员数据库管理系统”查看)。

(二)表层胸卡的内容

1、医师:单位名称、姓名、执业范围(根据医疗机构核准的诊疗科目细化到二级科目;没有二级科目的,按《医师执业证书》上的范围填写)、职称、工号、照片。

2、护士:单位名称、姓名、职称、工号、照片。

3、医技人员:单位名称、姓名、工作科室、职称、工号、照片。

四、医务人员胸卡的制作费用从医疗机构业务收入中提取,计入医疗机构成本。

五、各医疗机构要认真做好医务人员的信息采集和上报工作,并按照统一格式做好表层胸卡的印制工作。有关办理的具体事项我局将分批召开培训会专题布置。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上海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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