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区域卫生规划

发布部门:株洲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株政发(2007)2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12-03

施行日期:2007-12-0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区域卫生规划(2006-2010)》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株洲市区域卫生规划(2006年-2010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促进我市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优化全市卫生资源配置,提高卫生综合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卫生保健需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国务院《卫生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国发(2007)16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计社会(1999)261号),卫生部《中国2001-2015年卫生人力发展纲要》(卫人发(2002)35号)和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卫生厅《湖南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湘计社会(2001)584号),结合我市卫生资源现状及城市发展战略,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筑和谐社会为出发点,以保障城乡居民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为落脚点,以强化结构调整和资源整合为主线,围绕构建和谐株洲目标,巩固公共卫生体系,发展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创新医疗服务体制,整合卫生资源,优化行业风貌,提升服务质量,促进全市卫生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规划目标。

(一)总目标:本着“控制总量、调整存量、优化增量、提高质量”的原则,建立与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相适应的医疗服务体系,与疾病谱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相适应的预防保健体系,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相适应的卫生监督体系。

(二)具体目标:

1.人群健康指标:平均期望寿命76岁;孕产妇死亡率31.79/10万以下;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19.85‰以下。

2.资源指标:千人口床位数2.92张、医生数1.95人、护士数1.36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9所。中心卫生院27所。株洲市中心医院建成竣工投入使用。

3.卫生事业主要指标: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覆盖率达100%.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城市达到95%以上,农村达到90%以上。孕产妇住院分娩率95%以上,儿童保健覆盖率80%以上。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60%,卫生厕所普及率达50-55%.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覆盖率达98%.城市中小学健康教育开课率达到100%,农村为80%以上。主要慢性病规范管理率达到85%.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农村人口达到80%以上。荷塘区、芦淞区、石峰区血吸虫病防治在2010年力争达到国家传播阻断标准。2010年前创建成国家卫生城市。

第四条基本原则。

(一)坚持全面规划和突出重点的原则。通过控制总量,调整存量,优化增量,加大宏观调控力度,从区域总体上达到功能互补,形成整体的、综合的、高效的卫生服务体系,促进资源共享,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走内涵式发展道路。

(二)坚持统筹兼顾和协调发展的原则。优先发展和保证基本卫生服务,重点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和农村卫生事业,加强预防保健和公共卫生服务。

(三)坚持深化改革和实行卫生全行业管理的原则。打破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区域内不同隶属关系和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卫生资源都纳入本规划的调控范畴,由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卫生资源实行全行业管理,有效地发挥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的作用。

(四)坚持完善机制和改革创新的原则。体现卫生改革政策,建立各项准入制度,引入竞争机制,为各类卫生机构营造公平、有序、高效的竞争环境,逐步建立起宏观调控有力、微观运行富有生机的新机制。

(五)坚持“财政导向”原则。发挥财政投入的导向作用,使卫生资源从医疗服务领域向公共卫生服务领域流动,从大型医疗机构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流动,从城市向农村流动。

(六)坚持统筹规划,逐步实施的动态管理原则。从整体上把握规划,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步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在把握规划总体目标的前提下,不断调整和完善规划,条件成熟一项调整一项,防止急于求成和遇难而退两种倾向。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规划,对全市所有卫生资源实行政策指导、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对现有卫生资源逐步调整,对新增卫生资源依据准入条件审批。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区域卫生规划工作。

第二章规划背景与现状分析

第六条现状分析。

(一)机构现状:到2005年底,全市共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3477家,其中:医院73家(城市四区44家),乡镇卫生院121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48家,农村卫生室2057家,门诊和诊所1392家,妇幼及疾病预防控制、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等155家。

(二)人员现状:到2005年底,全市卫生从业人员共计14179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12296人,管理和工勤人员1883人,分别占全市卫生工作人员总数的86.7%、13.3%.卫生技术人员中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5189人,从事临床护理工作的4802人,从事药剂和检验等工作的2305人,分别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42.2%、39.1%、18.7%.每千人口拥有卫生技术人员数为3.32人,卫生技术人员中执业(助理)医师7226人,每千人口拥有数为1.95人;执业护士4635人,每千人口拥有数为1.25人。医护比为1:0.64.

(三)床位现状:到2005年底,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编制床位11333张,每千人口拥有3.06张。其中:城市四区为5981张,每千人口拥有7.62张;五县5352张,每千人口拥有1.83张。

(四)医疗机构运营情况:2005年,医疗机构总的病床周转次数为20.55次,病床工作日为213.91天,床位使用率为58.61%,患者平均住院天数为9.62天。

综上所述,与全国平均水平的医生数1.5人/千人口,护士数1.03人/千人口,病床数2.41张/千人口相比,我市卫生资源总量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且医疗机构运营处于非饱和状态,因此,我市的医疗服务和资源利用流向是呈现供大于需的状况。

第七条城市发展对医疗卫生质量和布局提出新要求。我市是湖南重要工业城市,是国内重要铁路交通枢纽,全市总面积11272平方公里,其中市区面积537平方公里。按照城市发展规划,2010年,城市人口预计将增至380万左右。交通建设的快速发展方便了居民就医,增强了医疗服务机构的辐射能力,环线建成后,我市与相邻地区的快速通道更加完善,使得医疗机构的集散能力和辐射半径进一步扩大,城乡居民对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将逐年提高。

第八条卫生资源配置不合理的现状亟待调整。在城乡配置上,卫生资源过多地集中在城市,农村卫生基础薄弱。市区卫生机构人才密集,而基层尤其农村缺少卫生人才,特别是富有实际工作经验、技术优良的中青年技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人才的城乡分布结构呈典型的倒金字塔形状。城乡每千人口拥有的卫生资源(医院床位数、卫生技术人员数、医疗设备总额)比约为4?1.

在区域配置上,我市三级医院和绝大多数二级医院主要集中在城区的中心区域,布局结构合理性较差,表现为条块分割、设置重叠、功能交叉、盲目发展,造成资源浪费,难以形成合力。且中心城区的医疗资源已经饱和、过剩,河西新城区却相对薄弱,分布不均衡。

在卫生人力资源配置上,结构不尽合理,主要表现在学历层次偏低,医护比例倒置。卫技人员本科及以上学历仅占14.36%,其中博、硕士只占0.35%.护士的学历以中专为主,护士大专及以上学历占34.13%,医护比例倒置,远远低于卫生部1?2的建议值。其次是专业层次不高,高级人才比例较低,占卫技人员总数的5.53%,正高仅占0.63%。另外,高中级人才年龄结构偏大,高级人才40岁以下的仅占卫技人员总数的0.97%,中级人才40岁以下的占15.71%。职称结构正高、副高、中级、初级人员比为1?8?49?99,人才梯队建设不尽合理,卫技队伍中学科带头人、全科医生和护士短缺。

在结构配置上,存在着重医疗、轻防保的问题。城市二级以上的大中型医院资源集中,承担了大量基层医院可用较低成本诊治的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工作,一些符合大众利益的基本医疗、基层医疗和具有较大社会效益的预防保健工作,发展相对滞后。

在硬件设施配置上,由于历史原因和过去计划经济的影响,我市绝大部分二级以上医院基本设施配置较低,病房和门急诊环境简陋、拥挤,与我市的整体形象不相匹配。在大型医疗设备的配置上,呈现低水平重复配置,盲目追求“大”而“全”,与医院功能不相匹配,使用率低下。

第九条医疗服务模式难以满足群众需求。目前市区大医院看病拥挤,而社区卫生服务却因政策不配套,投入不足,全科医生短缺,双向转诊机制未健全,导致病人不能合理分流,诊疗费用增加,尚未形成“大病进医院、小病进社区”的医疗模式。

第十条卫生管理机制欠完善。在现有卫生管理体制下,全行业管理机制尚未完全形成,卫生行政部门对卫生资源宏观调控乏力,市、区、镇卫生机构缺乏统一规划,致使机构设置存在诸多问题。

第十一条卫生投入方式不尽合理,医疗服务补偿不足。目前按人员、床位编制决定卫生经费投入的做法,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卫生投入渠道单一,投入结构不尽合理,数量不足。卫生服务价格制定与管理办法滞后于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医疗服务价格结构不合理,市场补偿不足。

第十二条享受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保障是人民群众对卫生工作的根本要求。虽然,我市已初步建立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制度,但覆盖面和保障质量还有待提高,基本医疗服务体系还不够健全,群众“看病贵,看病难”问题依然突出。卫生安全、疾病预防、保健、医疗急救、健康促进等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和供给质量还需进一步完善和提升。

第十三条改革开放和卫生事业的发展,需要对卫生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创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中国加入WTO,医疗卫生市场更加开放,竞争机制进一步引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逐步加强,给我市卫生事业发展带来新的挑战和机遇。这就要求我市医院加快建设速度,改革运行机制,更新服务理念,提高服务质量和综合竞争力;要求卫生行政部门转变职能,运用政府调控和市场运作的双重手段,促进多元化竞争,营造有序、公平的竞争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的需求。

第十四条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人口老龄化加快,居民健康意识、健康消费观念滞后,运动不足、吸烟、酗酒、生活不规律等不健康生活方式未被有效遏制,精神卫生、心理健康和合理营养等问题未受到足够重视,导致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发病增加。人们对健康与生活质量的关注更加强烈,日益增长的健康消费需求,对卫生资源配置提出新的要求。

第三章医疗卫生机构设置

第十五条按照保障可及、综合服务、结构完善、布局合理的原则,调控配置医疗卫生资源,形成以城市为中心,农村为重点,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适合人民健康需求的新型城乡卫生服务体系。城市实行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两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配置。农村实行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配置。

第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设置的基本原则是以社会需求为依据,以符合准入标准为条件,以卫生资源的充分利用为前提的原则;坚持布局合理、功能互补的原则;控制总量,调整存量,优化增量的原则。

第十七条为保障正常的医疗秩序,促进各医疗机构有序竞争,新设和变更的医疗机构与已设置医疗机构之间应满足不同的有效距离要求。

(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个体医疗机构的设置一般要与社区卫生服务站直线距离保持1千米以上。

(二)门诊部:同类医疗机构之间直线距离保持1千米以上,同级不同类医疗机构之间直线距离保持0.5千米以上。

(三)医院:综合医院之间保持3千米以上,专科医院与其他医院之间直线距离保持1千米以上,同类别的专科医院之间的直线距离保持3千米以上。

(四)具体情况根据所在地区人口数量、居民健康状况及已设医疗机构情况适当调整。

(五)原则上暂不设置本规划以外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同一地区优先设置高级别和具专科特色优势的医疗机构。

第十八条综合医院设置。

(一)市一医院将现有医疗卫生资源整体搬迁河西,在此基础上建设株洲市中心医院。该院建成后达到1200张床位,1300多卫生技术人员的规模,成为我市集高科技、高设施、高水平、高人才、高服务于一体的医疗救治服务中心和临床医学教育、培训、实习中心。承担全市医疗机构技术指导、疑难重症病员的诊断治疗、会诊、转诊等医疗工作。

(二)河东三区各选择一所功能齐全的二级甲等医院为龙头,联合相邻的其他一、二级综合医院,采取多种形式,组建医院集团,发挥大型医院规模优势,使之成为辖区内能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的综合性医院。

(三)在中心城区范围内选择一所综合实力较强的二级甲等医院,按照三级医院的标准建设成为河东部集科研、教学、临床为一体的大型综合性医院和临床指导医院。

(四)现有的其他各类二级综合医院,或与其他综合医院联合组建医院集团,或走专科发展和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道路。

(五)现有的其他各类一级及以下综合医院,原则上全部向社区卫生服务功能转变。

(六)对医疗服务量长期不足,以及不符合规划要求、与服务功能不适应的医疗机构,通过兼并、撤销等方式进行调整。市四医院因区域医疗资源过剩,应逐步向社区卫生服务转体,原医院的专科技术资源并入其他市直综合医院。

(七)除市中心医院外,原则上在城市四区范围,规划期内不再增设新的综合性医院。

第十九条专科医院设置。

(一)保留和发展现有的专科医院。我市现在已经设置的妇幼保健、精神病、眼科、口腔、风湿病、骨伤科等专科医疗机构,要走内涵式发展的道路,不断完善专科基础设施功能,加强专科人才培养,提高专科技术水平,提升医疗服务质量。

(二)利用现有综合医院的专科特色,整合资源,充分发挥规模优势,组建肿瘤医院、耳鼻喉医院、老年康复医院、精神卫生服务机构等一系列我市较为缺乏的、又符合居民健康需求的、有市场发展前景的专科特色医院。

(三)未纳入综合医院建设体系的其他二级综合医院,要利用已经具备的专科条件,从综合医院向大专科、小综合转轨,并逐步向专科医院发展。要逐步削弱或撤并与本专科关系不密切的科室和专业,提高专科医疗技术水平。确需设置起支撑作用的其它临床科室,不得开设床位。

(四)鼓励利用社会力量在不增加总量的前提下投资改造现有的二级综合医院,转向专科发展。

(五)按市区、五县(市)的区域划分,在同一区域内已有的专科医院不得重复设置。

第二十条中医医院设置。

(一)保证中、西医协调发展,鼓励开展中医学术研究、传统中医经验的整理,开拓社区中医及中西医结合服务。

(二)市中医院要利用成为省中医药专科学校附属医院的大好机遇,加快发展,建设成为综合服务功能强,专科专病优势突出,诊疗技术和科研能力居全国先进水平的三级甲等中医医院。

(三)市中医伤科医院,要充分利用中医骨伤科优势做强做大,逐步撤并与本专科关系不密切的科室和专业,提高中医骨伤科医疗技术水平。

(四)市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再新设中医医院。

第二十一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

(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必须坚持布局合理,覆盖全面,面向社会,服务家庭的原则,努力提供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综合卫生服务。

(二)城区设置24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32个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一般按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设置,服务人口3-5万人左右。中心难以覆盖的地区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服务人口0.7-1.5万人。

(三)城区具体设置按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的通知》(株政办发(2006)33号)文件执行。

(四)到2010年,视城市发展和服务人口的增长情况可增设5-8个中心。

(五)2010年前,城区乡镇卫生院全部建成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六)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管。明确区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大中型医院的不同,控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床位发展规模,加快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大中型医院的双向转诊制度,转诊率必须达到卫生行政部门规定要求。

(七)建立严格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准入制度,积极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多种形式、多渠道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八)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

第二十二条城区社会医疗机构设置。

(一)根据本规划及需求,按照“总量控制,依法准入”的原则设立个体诊所、门诊等社会医疗机构。

(二)允许投资举办口腔、眼、耳鼻喉、医疗美容及其他确有专长的传统中医、针炙推拿、老年护理、医学康复等医疗诊所,限制传染病、性病、精神病、戒毒等诊所设置。

(三)各企事业单位内部医务室(所)不得对外开放,确因改革改制剥离出来面向社会开放的,需严格按本规划要求和法定程序申报办证后方可执业。

(四)城区四区范围内个体诊所、门诊等社会医疗机构严格准入标准,总量以2005年12月30日前批准设置数为准,原则上不再增加。

2005年株洲市社会医疗机构设置数目表

单位  株洲市 卫生局  芦淞区卫生局  荷塘区卫生局  石峰区卫生局  天元区卫生局  合计  基数  210家  42家  77家  45家  26家  400家

(五)个体诊所、门诊等社会医疗机构的设置,原则上按服务人口0.5至1万人或按服务半径1公里设置1处。

第二十三条农村医疗机构设置。

(一)五县(市)设置一所综合性医院和一所中医院,其120急救站依附一家医院设置。各县(市)设置民营医院、个体诊所和其他类别医疗机构可根据本规划要求,依法适度审批。

(二)乡镇卫生院按照中心卫生院、防治结合型卫生院、防保型卫生院分类管理和建设。各乡(镇)设置一所政府主办的卫生院,中心卫生院和乡(镇)卫生院不重复设置,“拆扩并”后的卫生院分院、医疗点的人、财、物由其主管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

重点加强中心卫生院建设,全市设置中心卫生院29家。各中心卫生院应设有符合标准的隔离病房,以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农村个体诊所、门诊等社会医疗机构设置参照本规划《城区社会医疗机构设置》要求设置。

(四)各行政村原则上设置一个卫生室,面积较小或人口居住相对集中的邻近村可联合设置。实行乡(镇)村一体化管理,在乡(镇)卫生院领导下开展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服务。

第二十四条医疗急救资源配置。

(一)构筑全市医疗急救服务网络,提高承担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医疗急救服务质量,实现医疗急救的功能完善和高效覆盖。

(二)完成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中心建设。隶属市卫生局管理,承担全市紧急医疗救援指挥调度工作,坚持“就近、就专业、就病人自愿”原则,实行统一指挥,统一调度,整合急救资源。

(三)建立健全以“120”为中心的全市医疗急救网络,建立以应急救援中心、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单位为一体的应急救治网络体系。进一步完善“120”医疗急救中心的服务和指挥调度功能。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在城区不同方位选择综合实力较强的二级综合医院建立市医疗急救分站,使城区内医疗急救服务半径缩短到3-5公里,平均反应时间缩短到7-9分钟。

(四)各县分别在县级医院建立县“120”急救站,在各乡镇卫生院建立医疗急救点,使医疗急救网络覆盖到每个乡镇。

(五)在市二医院设置株洲市传染病区,五县(市)在人民医院内设置传染病区,依法承担传染病救治义务,并负责辖区内培训基层卫生技术人员的应急能力。

第二十五条采供血机构设置。

(一)设置株洲市中心血站,并下设醴陵、攸县分站。

(二)为保证辖区内临床用血需要,市中心血站可以在株洲县、茶陵县、炎陵县人民医院内设置储血点。储血点应当具备必要的储存条件,以保证临床用血安全。

第二十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置。

(一)设株洲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株洲市公共卫生监测中心)。其职能是负责全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并负责对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和业务考核。

(二)各县(市)区设置1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本辖区范围内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并负责对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防保组)和村卫生室乡村医生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业务考核。

(三)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防保组。

(四)在炎陵县设置麻风病防治机构(株洲市皮肤病防治所),负责辖区内麻风病防治具体工作。

(五)根据血防体制改革要求,在血吸虫病疫区村设置血防室。

第二十七条妇幼保健机构设置。

(一)设株洲市妇幼保健院。其职能是负责全市妇幼保健工作,并以妇女儿童健康、生殖医学为重点专科,同时负责对下级妇幼保健机构进行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要在新生儿疾病的治疗和妇科微创手术方面形成重点发展方向。可整体搬迁市一医院原址,扩大规模后组建成为株洲市妇女儿童医院或妇幼保健中心。

(二)各县(市)设同级妇幼保健院一个,各区设同级妇幼保健所一个,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妇幼保健工作。

第二十八条职业病防治机构设置。

设株洲市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其职能是负责全市职业病防治和劳动卫生现场监测工作,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抓好相关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二十九条卫生监督机构设置。

设置株洲市卫生执法监督处,各县市区设同级卫生监督所。其职能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执法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为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公共卫生、食品卫生、职业卫生、饮用水卫生、母婴保健、传染病防治、采供血等综合监督执法具体工作。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进行卫生监督,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负责对下级卫生执法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三十条卫生信息服务机构设置。

以市卫生信息中心(在市医学科技情报研究所基础上组建,本规划期内完成)为主体,辐射全市各级卫生机构,形成卫生管理、卫生监督、疾病控制、医学技术、医院综合、网上医院等综合的信息服务网络。2010年前全市实现医院联网。

第三十一条对企业综合医院要根据国家和省市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有关要求,区别情况,分类指导,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行业管理范围。医疗资源过剩的中心城区内国有企业自办医院,要结合其改制分离和我市区域卫生规划总体要求,区别不同情况对医疗服务功能和医疗资源布局进行合理调整。对医疗服务量不足的企业医院要缩小办院规模、进行功能改造和职能转换,改造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株洲市中心城区社区卫生服务整体规划;可视现有规模改制后发展成为专科医院,或撤院建所。对医疗资源相对过剩地区企业自办医院改制分离时,可以与其他医疗机构实行资源整合或停办。还可以立足现有医疗机构规模、床位和诊疗科目,引入社会资本改制分离为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四章医疗机构床位配置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床位是指各级各类医院(包括妇幼保健院)、卫生院设置的正规编制床位,不包括观察床、新生儿床、待产床、简易床和家庭病床。

第三十三条根据株洲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在不突破“十一五”规划控制总量的前提下,确定城市四区和各县(市)配置总量,到2010年全市总床位数为11100张,2.92张/千人口。医院应缩短平均住院日,提高床位使用率。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床位年平均使用率在80%以上的,可以申请新增床位,由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年平均床位使用率在50%以下的,应缩减床位至其使用率在60%以上。对床位使用率极低或不宜设置病床的机构,取消其床位配置。

第三十五条现有二级以上大中型综合医院床位数原则上保持现有规模,严格控制增量。新建的综合、专科医疗机构,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按医院的规划、功能、服务范围核定床位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床位主要用于慢性病、老年病护理。社区卫生服务站不设置床位。

第三十六条在保证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适量配置特需医疗床位。符合特需医疗服务条件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市级医院按核定床位数的10%内配置,县级医院按核定床位数的5%内配置。营利性医疗机构依其规模和功能定位核定特需医疗床位数。

到2010年株洲市床位配置规划表

2005年  2010年  床位 区域  实有床 位数(张)  每千人口拥有数(张)  规划床位数(张)  调整数(张)  每千人口拥有数(张)  城市四区  5981  7.62  5654  -327  7.03  株洲 县  563  1.28  603  40  1.34  醴陵市  1741  1.75  1785  44  1.75  攸县  1647  2.21  1600  -47  2.1  茶陵县  954  1.68  1021  67  1.76  炎陵县  447  2.51  437  -10  2.4  合计  11333  3.06(平均)  11100  -233  2.92(平均)   第五章卫生人力资源配置

第三十七条卫生人力资源配置以卫生技术人员总数、执业医师和注册护士为基础。主要任务是实现卫生人事工作从计划管理向计划调控与市场配置相结合转变,逐步建立与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相适应的卫生人才管理机制;逐步建立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卫生专业技术队伍和高水平的职业化管理队伍;造就一批具有创新意识、医术高超、医德高尚、在省内有影响、市内一流的学科带头人队伍。

第三十八条在控制全市卫生人员总量前提条件下,重点调整现有卫生人员的结构和布局。卫生技术人员总数增加到13220人左右,到2010年每千人口拥有卫技人员3.48人左右;执业(助理)医师总量在每千人口1.95人基础上不变,增加到7410人,增加184人;执业护士总量在每千人口1.25人的基础上提高到1.36人,医护比达到1?0.7,执业护士总量达到5190人左右,增加555人。

第三十九条坚持“凡进必考”,严把准入关,进一步提升全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结构和职称结构,全面提高卫生人员的整体素质。三级医院执业医师98%达到本科学历,执业护士50%达到专科以上学历;二级医院执业医师70%达到本科学历,执业护士50%达到专科学历;一级医院执业(助理)医师40%达到大专以上学历,执业护士20%达到专科以上学历;社区全科医生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乡村两级卫生技术人员大专学历以上的占60%以上。无相关专业执业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卫技专业。到2010年,全市医学博、硕士力争达到200人左右。

株洲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2005年学历结构及2010年学历结构规划表

2005年  2010年  规划 学历  人数  比例(%)  人数  比例(%)  调整数  本科以上  43  0.35  198  1.5  155  本科  1723  14.01  2645  20  922  大专  3770  30.66  6610  50  2840  中专  6230  50.7  3437  26  -2793  无学历  530  4.31  330  2.5  -200  合计  12296  100  13220  100  924

株洲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2005年职称结构及2010年职称结构规划表

2005年  2010年  规划 学历  人数  比例(%)  人数  比例(%)  调整数  高级  680  5.53  1322  10  642  中级  3816  31.03  3966  30    初级及无职称  7800  63.44  7932  60  132  合计  12296  100  13220  100  924   株洲市执业(助理)医师、

执业护士2005年学历结构及2010年学历结构规划表

2005年情况  2010年规划情况  2005年情况  2010年规划情况    执业(助理)医师  所占比例(%)  执业(助理)医师  所占比例(%)  调整数  执业护士  所占比例(%)  执业护士  所占比例(%)  调整数  本科以上  43  0.6  198  2.67  155  0  0  155  3  50  本科  2065  28.57  3062  41.33  997  105  2.26  大专  2334  32.3  3705  50  1371  1477  31.87  1973  38  496  中专  2618  36.23  445  6  -2173  2919  62.97  3062  59  143  无学历  166  2.3  0  0  -166  134  2.9  -134  0  -134  合计  7226  100  7410  100  184  4635  100  5190  100  555

第四十条实施科教兴卫,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建立健全市、县二级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体系,完善相关制度与配套政策,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严格执行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把继续医学教育与卫生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聘任、职称晋升和执业再注册密切挂钩。

巩固全市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到2010年,全市各医疗单位举办继续医学教育活动项目的学科专业(一级学科)覆盖率达到100%;全市继续医学教育对象获取学分的达标率达到100%。实行专科医师培训管理制度。建设一支稳定的社区全科医生队伍。

第四十一条用高标准、科学化的评价体系规范、优化专科建设。根据重点学科和特色专科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级管理,合理投入,不断探索和完善内部机制,整合医疗资源,使之得到合理利用。通过学科建设培养一批在市内和全省知名度较高的学科带头人,创造一批较高水平的医学科研成果,促进全市医学界技术水平的整体提高,营造一个学科建设与医院发展相协调的良好氛围,打造一批具有品牌效应的“名院、名医、名科”。

第四十二条加强社区卫生服务队伍建设。认真制定全市社区卫生服务培训规划,积极为社区培训全科医师、社区护士,鼓励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完善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度,制订聘用办法,加强岗位培训,开展规范化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和专业技术能力。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和组织大中型医院、预防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中级以上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有计划地组织卫生技术人员到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进修学习、参加学术活动。鼓励退休医护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参与社区卫生服务。

第四十三条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实行全员聘用制。确定合理的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和聘用条件,实行评聘分离,规范兼职行为。逐步建立按需设岗、公平竞争、择优聘用、契约管理的用人新机制。对新进人员一律实行公开招考制度。改革内部分配机制,坚持重实绩、重贡献和向优秀人才、关键岗位倾斜,同时兼顾公平的原则,建立按岗定酬、按任务定酬、按业绩定酬的分配制度。进一步加强卫生人才服务市场建设,完善人事代理制,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组建和完善全市统一的卫生系列人才引进测评机构,加强卫生人才的社会评价管理。推进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进程,做好相关政策衔接,平稳分流后勤人员,减少行政后勤人员的配置。

第四十四条建立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出畅通的引进和流动机制。既要严把准入关,严格控制非卫生专业人员进入卫生系统,又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采取公开招聘、经费资助、政策倾斜等方式,建立以智力、技术为特征的卫生人才流动制度和方式,研究实施卫生人才流动相关政策。坚持以培养人才为主,科学引进人才为辅的原则,坚持人才引进的标准,通过优化政策环境和人文环境,大力引进省内外优秀医学人才,努力吸引重点高校、科研院所本科以上毕业生来我市工作,促进人才交流,保持我市卫生高级人才队伍的领先优势。加大政策引导力度,扭转卫生人才逆向流动的状况,鼓励三级卫生机构人才向二级、一级机构流动,二级卫生机构人才向一级机构流动,城市卫生人才向农村基层流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流动以单位、行业为基础,内部消化为主,探索多层次、多渠道的流动形式。

第四十五条制定政策措施,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工作。对医学院校本科毕业后赴贫困地区乡镇卫生院连续工作五年的,财政应给予一次性补助。建立面向农村的工作机制,做好队伍充实与管理工作。建立对口支援和巡回医疗制度,严格执行城市医生在晋升副高以上职称前到农村累计服务一年的制度,并建立农村卫生技术人员晋升职称时必须到上级医院进修半年以上的制度。

第六章大型医用设备配置

第四十六条本规划所指大型设备包括CT、SPECT、PET(正电子发射体层摄影装置)、VFCT(超高速CT)、MRI(核磁共振)、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X-刀、γ-刀、医用直线加速器以及根据国家规定需要管理的其他大型医用设备。

第四十七条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原则是:与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经济及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机构的层次、功能相适应,提倡适宜技术和常规设备,合理布局、资源共享、提高效率。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必须服从省级规划总体要求。

第四十八条不论何种资金来源、何种渠道的大型医用设备,均应纳入区域规划范围。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应遵循省卫生厅统一规划要求,原则上不新添置大型设备,总量控制,以新替旧。

第四十九条鼓励组建大型仪器共享中心,如影像检查中心、生化检验中心、放射治疗中心等,不断提高医用设备的利用率。

第五十条大型医用设备的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应委托具有机电设备招标资格的中介机构,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供应商。

第七章卫生经费配置

第五十一条卫生事业经费配置应根据政府管理卫生事务、行使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职责、公共卫生工作任务、基本医疗服务和事业发展需要等确定,按照定员定额、项目论证立项、零基预算等方法核定。

第五十二条卫生事业经费的配置标准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国办发(2001)39号)及其配套文件精神执行。

第五十三条各级政府要随着经济发展逐年增加卫生投入,增长幅度应不低于本级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按照公共财政、分级财政体制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政府对卫生事业发展提供资金补助的范围和方式,逐步建立起投资责任明确、补偿渠道规范、资源利用合理的卫生投入机制。

第五十四条卫生经费补助的范围是:

(一)卫生行政部门及执法监督机构对医疗机构、食品、化妆品、药品等进行监督过程中取得的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在履行卫生管理和监督职责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和发展支出。

(二)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事业机构经费,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事业机构向社会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支出,主要项目为:1.甲类和部分乙类传染病以及对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的其他传染病的监测、控制和疫情处理;2.政府指令性计划免疫;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和重大灾害防疫;4.卫生标准、规范的研究制定;5.与健康相关产品、药品的检测检验;6.保障人群健康的环境卫生、放射卫生、食品卫生、学校卫生、职业卫生的监测与预防;7.对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的慢性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特别是血吸虫病的监测与控制;8.妇幼保健工作;9.健康教育;10.政府指导性计划免疫;11.部分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监测与预防;12.预防医学应用研究。

(三)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开办费和发展建设支出,及政策性基本医疗服务亏损。

(四)政府举办的社会卫生服务组织承担的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支出。

(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配套补助经费和工作经费。

(六)采供血服务和献血服务机构所必需的工作经费。

(七)农村卫生、预防保健、中医药等重点领域的专项支出。

(八)医学科研和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重点医学学科建设等专项支出。

(九)社会弱势人群的医疗救护费支出。

第八章政策与措施

第五十五条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实行全行业管理。卫生事业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政府对发展卫生事业、保障人民健康负有重要责任。政府应将区域卫生规划的实施列入重要工作目标,纳入议事日程,及时解决规划实施过程中的重要的、难度大的问题,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实行卫生全行业管理,打破卫生资源部门所有、自成体系、各自管理、条块分割的局面,由卫生行政部门将企业办、社会办的卫生机构统一纳入规划中,按照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相结合,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企业自愿及当地对卫生资源的需求的实施原则,采取逐步移交分离、走向市场、内部改革、重新整合与调整的方式,优化配置并加强管理。

实行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将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医疗服务体系以非营利医疗机构为主体,正确引导社会办医,进一步完善多渠道办医的体制。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政府指导价;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享受政府补助,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医疗机构服务价格放开,服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范化管理,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

第五十六条完善卫生经济政策,确保卫生事业投入。各级政府应保持财政对卫生事业投入的稳定增长,确保政府卫生投入的增加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确保卫生投入落实到位。

进一步完善价格政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精神以及国家计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的通知(计价格(2000)1751号)要求,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卫生技术劳务性收入,降低药品收入和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收入,基本医疗服务价格要保持相对稳定并严格控制;放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对不同级别的医院和医生的服务价格拉开档次,引导患者选择医院和医生。

坚持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建立多渠道筹措卫生事业发展资金的机制,在加强政府宏观调控的同时,允许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医疗机构进入卫生领域,形成以国家、集体为主,其他社会力量和个人申办的医疗机构为补充的办医格局。

建立医疗救助制度,设立医疗救助基金,通过多渠道多方式筹集资金,对困难职工、下岗职工和无支付能力的危重患者实行一定的医疗救助。

第五十七条加强预防保健网络建设。按照“依法行政、政事分开、综合管理”的原则,建立“精简、效能、统一”的卫生监督执法新体制,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在全面履行公共卫生执法职能基础上,将医政、妇幼、中医等卫生行政执法职能统筹纳入,实现卫生综合执法。按照“预防归口、综合防治”的原则,建立疾病预防控制新体系,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提高传染病与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水平。

加强对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监测与控制,建立和完善慢性病报告、死因和行为危险因素等监测网络,制定预防控制规划,大力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动,在社区、学校、医院、工厂等场所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促进工作,针对重点人群,有针对性地采取干预措施,减少行为危险因素的危害。

加强传染病预防控制,确保计划免疫全程接种率保持在较高水平,搞好食品卫生工作,控制急性肠道传染病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着力搞好农村改厕工程,降低“四害”的危害。规范性病、艾滋病的诊疗行为。

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确保血吸虫病不发生重大疫情,逐步压缩有螺面积,为达到传播阻断标准创造条件。

认真贯彻《母婴保健法》,严格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准入,落实“两纲”指标,抓好孕产妇、儿童的系统管理,不断提高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儿童保健覆盖率。

开展全社会、全方位的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全体居民健康知识普及率,增强居民的自我保健意识。大力宣传吸烟的危害,努力提高成人戒烟率。

第五十八条发挥中医药资源优势,合理配置中医药资源。认真落实“中西医并重”方针,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巩固完善现有中医医疗机构,健全综合服务功能,加强中医医疗保健服务基础设施建设,使中医药与西医药相互补充,共同承担保护和增进人民健康的任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鼓励和引导中医药人力、技术资源向农村流动,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农村防病治病中的简、便、廉、验的优势,提高农村的中医医疗服务水平和中医药在农村初级卫生保健中的贡献率。

第五十九条积极稳妥调整与健全医疗服务网络。按照“控制总量、调整存量、优化增量、提高质量”的原则,对机构、床位、人员、设备进行总量控制,对布局不合理、机构重叠、职能交叉、效率低下的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关、停、并、转、迁。

(一)鼓励医疗机构按市场原则进行整合,形成集团优势,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继续发挥政府在资源整合中的作用,按照市场规律组建医疗机构集团。

(二)通过调整配置不合理的基层医疗机构,在全市逐步形成社区医疗服务网络,并建立起科学规范的双向转诊制度,逐步实现“小病在社区,大病去医院”的医疗服务格局,为群众提供优质、价廉、便捷的医疗服务。

第六十条完善运行机制,大力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按照国务院十部委局《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卫基妇发(1999)326号)精神,创新机制。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多种形式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明确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的性质和功能,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服务。下大力气合理调整和配置社区卫生资源。强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部激励和外部监管机制,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和技术项目的准入,改革人事和收入分配等制度,将社区居民是否受益、是否满意作为评价工作的主要标准。协调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建立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等制度,完善医疗保险、药品生产流通、医疗救助、教育、人事等相关配套政策。探索创新社区卫生投入机制,建立稳定的资金筹集机制,探索政府“花钱买服务”等资金投入、补偿方式,并随财力增长逐步增加投入。

第六十一条加强农村卫生工作,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积极推进农民健康保障体系的建设,在全市农村逐步建立起多种形式的、抵御疾病风险能力较强的、社会化程度较高的医疗保障制度。加强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建设,实施农村医疗卫生机构“乡(镇)村一体化”规范管理,调整乡村卫生资源配置,提高服务质量。

抓好农村卫生“三项建设”,实现乡镇卫生院一无五配套(即无危房,房屋、人员、设备、技术、管理配套)目标,到规划期末完成所有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配套的改(扩)建工作。

巩固农村初保成果,逐步提高初级卫生保健水平。开展农民健康教育行动,普及医药科学知识,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积极开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抓好省、市级卫生村的创建工作。力争创建省级卫生县城1个,省级卫生村5个以上,市级环境卫生示范村22个。

加强农村基层卫生队伍建设,提高农村卫生人员素质,到2010年末,乡村医生应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吸引和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村卫生机构工作,提高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的学历层次。鼓励支持城市相对过剩的卫生资源和人才向农村流动,做好“卫生下乡”工作,以促进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

第六十二条深化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行机制改革。按照国家卫生改革配套文件精神,严格规范医疗行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引入竞争和激励机制,找准发展空间,调整运作方式,减员增效,降低物耗成本与劳务耗费;不断深化劳动、人事用工、内部分配制度及后勤服务社会化等各项改革。针对财政补助原则与方式的改变及有关经济政策,调整医院预算及经费支出管理办法,严格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规范医疗收费行为,完善医疗机构内部运行机制,提高有卫生服务的供给能力和服务质量。

第六十三条实施科教兴医战略,不断提高医学人才队伍总体水平。依靠科技进步,加强重点学科建设,依托现有优势学科,结合居民健康需求及解决危害人民健康的重大疾病防治的关键技术,有计划地进行重点学科建设,创建2-3个省级重点学科、10-20个市级特色专科,力争在肿瘤治疗技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微创技术、小儿外科、中西医结合诊疗技术、精神医学等专科技术方面取得重大突破,临床重点学科的综合实力和整体水平进入全省地市级先进行列。在努力开展科研工作的同时注重科研成果的转化。

进一步加强人才梯队建设。大力培养高层次的医学人才和一批适宜社区卫生服务的全科医生;继续加强对基层单位医务人员的继续教育,提高卫生医务人员的整体水平;加强卫生管理干部的培训,到规划期末对全部院级管理干部进行卫生管理知识和经济管理知识的轮训,造就复合型管理人才。

第六十四条加强规划的监督和评价。把区域卫生规划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整,使规划逐渐趋于完善。对规划中提出的主要问题有针对性地逐步解决,使机构、床位、人员、设备、经费等落到实处。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定期进行分析、评估,不断修改完善,确保本规划顺利实施。本规划实施结束后,对规划期内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各县市区政府依照本规划,制定相应的实施意见和具体措施,确保本规划的贯彻落实。

第六十六条成立株洲市区域卫生规划领导小组,由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物价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工作,制订区域卫生规划实施方案。

第六十七条按照边规划、边实施、边调整的原则,对规划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或重大政策调整,由株洲市区域卫生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提出修订意见,报市区域卫生规划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十八条本规划由株洲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