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银川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银政发(2008)6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4-27

施行日期:2008-04-2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2008年银川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2008年银川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2008年,银川市市辖三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被纳入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范围,参合农民的筹资水平也从每人每年50元提高到100元。为认真做好与国家、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政策的对接工作,巩固和完善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使广大参合农民享受公平可及、安全有效、优质便捷的合作医疗服务,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

(一)目标

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加强县、乡、村三级医疗服务网络建设,建立适应我市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健康需求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解决农民群众病有所医的问题,使我市农民平均期望寿命、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等主要指标达到西部地区中上水平。

(二)原则

政府主导、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分级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的原则;合作医疗基金专款专用、专户储存、封闭管理、合理使用、滚动发展的原则;以县为主、广覆盖、多投入、保底封顶的原则。

二、组织管理

(一)分级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实施,实行自治区、银川市和县(市)区分级管理。银川市负责对辖区内各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各县(市)区负责具体实施。

(二)组织机构。银川市和各县(市)区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和协调工作。银川市和各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卫生局,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市)区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具体事务。

三、筹资管理

(一)参保对象。凡具有银川市户籍的农村居民(含辖区内农场具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和被征地农民均可在户籍登记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必须以户为单位参合,其家庭成员全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筹资标准。中央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40元。自治区与县级财政补助共40元,其中自治区财政对川区参合农民每人每年补助24元、县级补助16元(市辖区由市财政补助10元);对川区的移民吊庄乡镇参合农民每人每年补助36元、县级补助4元。农民的缴费标准以家庭为单位,每人每年不低于20元(移民吊庄乡镇参合农民每人每年缴纳15元,由市财政补助5元)。

(三)筹资方式。各县(市)区参合农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由本辖区政府负责收缴,农垦系统参合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由所在农场负责组织收缴。

(四)筹资时间。各县(市)区及农垦系统每年9?10月收缴下年度参合农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在11月28日前将农民个人缴纳资金全部上交到各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各县(市)区财政于下年1月30日以前,将当年补助资金拨付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并及时将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鉴于2008年筹资方案有重大变化,2008年3月29日前再向2008年度参合农民补收个人筹资每人10元,2008年9?10月收缴2009年度农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

(五)特殊人群筹资。农村低保户、五保户、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可凭有关部门的证明,经审核后免收其个人应缴资金。免缴的资金由本县(市)区民政部门或残联代缴。

四、资金管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做到银行管钱不管账,经办机构管账不管钱,实现基金收支分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

(一)管理机构。采取统一招标方式,选择网点覆盖面广、信誉好、服务质量高的国有商业银行作为各县(市)区基金代理银行。财政部门必须在代理银行设立基金专用账户。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严格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帐物,使用资金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银行支付。审计、监察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二)运行方式。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指导意见》做好资金筹集、支出、运行等工作,确保资金安全。

1、资金收缴。各县(市)区政府、农垦系统在收取合作医疗资金时,要详细登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收缴登记表》,并出具“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统一收据”,同时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统筹资金交费记录”一栏中登记签名盖章。在收缴农民个人费用时,原则上当天收费当天上缴。如遇特殊情况,三天内收缴的资金必须上缴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2、资金支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在基金代理银行设立支出账户,由财政局每月预拨一定的经费到支出账户。代理银行派驻专人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直接给住院参合农民兑付。参合农民在各医疗单位核销的门诊费用,由各医疗单位按月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申报,经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审核后报财政局审批,由财政局直接拨付各医疗单位。

五、基金分配

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模式,合理分配合作医疗基金。我市统筹模式主要采用住院统筹加门诊账户,今年将选择永宁县等部分县(市)区作为试点,探索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模式。

(一)住院统筹加门诊家庭账户统筹模式:合作医疗基金分配为家庭账户基金和住院补偿基金两部分。

1、家庭账户基金:按参合者每人每年11元的标准,以户为单位设立家庭帐户,主要支付门诊医疗费用,节余资金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

2、住院统筹基金:按参合者每人每年89元的标准,设立住院统筹基金,主要用于住院医药费用的报销。

(二)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模式:将合作医疗基金按照一定比例分配为门诊统筹基金和住院统筹基金两部分,分别对参合患者的住院费用和门诊费用进行补偿。其门诊统筹基金、住院统筹基金分配比例和对参合患者住院费用、门诊费用的补偿标准按照自治区确定的测算办法,经科学测算后确定。

六、补偿办法

按照分层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县(市)区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并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测算、科学分析,在8%的范围内对统筹资金使用率进行调整,合理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的起付线和报销比例。有条件的县(市)区应探索在乡镇卫生院住院实行“零起付线”报销的方法,引导农民分级医疗。要有效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既要保证当年统筹资金使用率不低于85%,又要保证基金不漏底。原则上,各县(市)区每年只能对方案做一次调整,且必须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同时报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如资金使用率超过93%,必须报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批。

(一)家庭账户基金使用。家庭账户基金主要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节余资金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参合农民在所在地的定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凭合作医疗证在当地定点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核销。

(二)住院医药费补偿。参合农民因病住院治疗,按比例分级报销,一年内每人住院报销最高限额为20000元。

(三)设立住院医药费补偿起付线。设定起付线的原则是定点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最低,为50~70元。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在定点乡镇卫生院试行住院“零起付线”报销;定点二级医院次高,为250元;定点三级医院较高,为500元;非定点医疗机构最高,为700元。

各县(市)区可根据辖区实际,进行适度调整。

(四)住院医药费补偿的报销比例

1、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点机构报销比例

起付线以上,报销70~75%。

2、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

起付线以上,报销60~65%。

3、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

起付线以上,报销30~35%。

4、非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

起付线以上,报销15~20%.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住院医药费补偿比例的测算结果,进行适度调整。

七、运行管理

(一)医疗服务管理。要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强化对农村卫生机构的行业管理,积极推进农村卫生服务体制改革,不断提高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使农民享受到基本医疗服务。规范医疗卫生机构用药行为,严格药品“三统一”政策和收费标准,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加强药品购销监管,保证农民放心吃药,药不加价。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对违反相关规定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对严重违反合作医疗规定的,视情节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或者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二)报销程序。参合农民在乡(镇)、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可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初审并垫付报销费用,然后由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底到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核销;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凭合作医疗证、户口本、医疗费用结算凭据直接到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报销。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化建设。从2008年起,在部分县(市)区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化建设试点。通过推行信息化建设,逐步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现“管理规范化,监督透明化,办公自动化,审核公平化”,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效率,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平稳、持续、健康运行。

八、优惠政策

(一)对当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由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免费为其建立健康档案,保证农民真正受益。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全市统一定点,各县(市)区相互确认,并按照本县(市)区同样的起付线、补偿比例和封顶线进行报销。

(三)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全部确定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方便参合农民门诊看病,提高农民个人账户的使用率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率。

九、监督管理

(一)市、县(市)区两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向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汇报工作,主动接受领导和监督。各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二)各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定点医疗机构每月要将合作医疗的报销情况进行公示。行政村要将基金的收支和使用情况纳入村务公开内容,每季度公布一次,接受群众监督。

(三)各级审计部门每年要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项基金收支和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挤占、挪用合作医疗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十、其它规定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银川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原《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通知》(银政办发(2007)47号)同时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