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为准确评价我省市场上保健食品产品的质量状况,加强保健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工作,省局决定在全省开展保健食品产品质量评价工作。现将《2008年保健食品产品质量评价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本年度保健食品产品质量评价作为全省食品综合评价中的一项工作,保健食品质量评价指标纳入食品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这次保健食品产品质量评价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做好有关样品抽样的配合和检验等相关工作。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2008年保健食品产品质量评价工作方案
本年度保健食品产品质量评价作为全省食品综合评价中的一项工作,保健食品质量评价指标纳入食品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中。今年保健食品抽样品种分为二个部分,一部分为减肥类、缓解体力疲劳类产品专项抽样;另一部分为本次抽检评价品种。
一、评价地点
全省11个市:杭州、宁波、温州、湖州、嘉兴、绍兴、金华、衢州、舟山、台州、丽水。
二、评价品种
本次评价分为辅助降血糖类、辅助降血压、进口保健食品和其他类共4个类别产品,总计220批次产品。
三、评价抽样时间
2008年8-9月进行抽样,11月底完成所有抽样样品的检验任务。
四、评价指标
(一)理化指标:铅、砷、汞,全部抽样产品均检测。
(二)微生物指标: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酵母、致病菌;全部抽样产品均检测。
(三)非法添加的化学物质
辅助降血糖类:苯乙双胍、格列本脲;
五、检测依据
1、理化指标:GB/T5009.12-2003《食品中铅的测定》、GB/T5009.11-2003《食品中砷的测定》、GB/T 5009.17-2003《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2、微生物指标:GB4789-2003《食品卫生检验方法微生物学部分》。
3、非法添加的化学物质:优先选用卫生部指定的方法,视情况采用其他非标方法。
六、判定依据
1、理化指标中铅、砷、汞,微生物指标需符合卫生部《保健食品通用卫生要求》;
2、保健食品中不得违法添加化学物质。
七、抽样工作安排
1、各市抽样品种类别和数量见表1.
2、市场上品种采样工作由省局统一组织完成,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做好协助工作。
3、采样需有代表性,要求在每个市范围内设三个以上抽样点,即至少要求市本级城区、城乡结合部、乡镇政府所在地各一个;被采样的单位要包括药店、副食品店(保健食品专卖店)、超市。省内外生产的品种数量大体平衡。
4、每个采样均需由采样人员填写《浙江省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产品抽样单》,检验单位在检验工作完成后将《抽样单》、《保健食品市场抽样汇总表》、每个产品的《检验报告书》和检验工作总结报省局保健品化妆品协调监督处。
八、检验单位
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附件1:各市抽样品种类别和数量分配表
地区 辅助降血糖类 辅助降血压类 进口保健食品 其他类 小计 杭州 4 4 4 8 20 宁波 4 4 4 8 20 温州 4 4 4 8 20 湖州 3 3 3 11 20 嘉兴 3 3 3 11 20 金华 3 3 3 11 20 绍兴 3 3 3 11 20 台州 3 3 3 11 20 衢州 3 3 3 11 20 丽水 3 3 3 11 20 舟山 3 3 3 11 20 合计 36 36 36 112 220
注:当某个类别采样品种不足时,不足部分增加到其他类别中,即每个市抽样的品种总数不得变动
附件2:浙江省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产品抽样单
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编号:
样品信息 所属产品大类 保健食品 产(商)品名称 所属产品小类 辅助降血糖类 ②辅助降血压类 ③进口保健食品 ④其他类 (一个产品只归入其中一类) 抽 样 日 期 2008年 月 日 生产日期/批号 规格型号 ①包装 抽 样 方 式 随 机 质量等级/产品类型 -------------- 抽 样 数 量 检测依据 《2008年浙保健食品产品质量评价工作方案》 抽 样 基 数 ------------- 产地 ①杭州 ② 宁波 ③温州 ④ 湖州 ⑤ 嘉兴 ⑥绍兴 ⑦ 金华 ⑧ 衢州⑨ 舟山 ⑩台州 丽水 省外 国外 生产单位(或国内总经销商)名称 生产地址(产地) 受 检 单 位 信 息 单 位 名 称 法定代表人 抽样地点(摊位) 联 系 电 话 联系人 受检单位所在区域 ①市区 ②城乡结合部 ③乡镇(农村) 受检单位类型 ①超市、商场 ②药店 ③批发市场 ④一般零售店 受检单位所在地区 杭州 ② 宁波 ③温州 ④ 湖州 ⑤ 嘉兴 ⑥绍兴 ⑦ 金华 ⑧ 衢州 ⑨ 舟山 ⑩台州 丽水 抽样 单位 单位名称 浙江食品药品检验所 联 系 人 刘咏梅 地 址 杭州市机场路一巷86号 电 话 0571-86453171 电子邮件 ---------- 邮 政 编码 310004 本次抽样始终在本人陪同下完成,上述记录经核无误,同意按期送(寄)样品。 (受检单位对所填内容和抽样产品有效性有异议应在此栏进行说明。) 受检者签名(盖章):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本次抽样已按要求及产品标准执行完毕,并作记录如上。 抽样人其他说明: 抽样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备 注 本次抽样为评价性抽检,其结果不作为执法依据。
注:1、本单一式3份。受检单位(个人)、抽样单位、检验机构各一份。
2、抽样单必须逐项填写,选择项用“√”划定,无内容划“/”。
3、受检单位应对所填内容进行确认。受检单位为生产单位的,只需填写生产单位各栏目。
附件3:保健食品产品市场抽样有关问题说明
一、 抽样量的确定
1、 片剂及胶囊剂:
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150克净含量(至少三个独立最小包装);辅助降血糖类产品为200克(净含量)
留样??2个最小包装
2、 口服液:
理化指标??3个最小包装(至少300ml净含量);辅助降血糖类产品为400ml(净含量)
留样??2个最小包装
二、 样品费用:
买样费用由省局承担,在评价工作经费中统一列支。
三、 有关要求
1、 抽样的品种必须是国家有关部门正式批准的保健食品,并要求在当地具有代表性,采样点要兼顾各类形经营单位,。
2、 为了保证三类专门品种的抽样数量,凡产品功效中标注减肥等四类的应优先按三类产品进行抽样。
3、每个市范围内的样品不得重复。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