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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臭椿沟眶象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银政发〔2008〕11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7-23

施行日期:2008-07-2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随着城乡绿化事业的快速发展,我市从外地调入了大量臭椿、千头椿苗木,臭椿沟眶象也随之进入银川地区。臭椿沟眶象是危害臭椿、千头椿的重要害虫之一,其幼虫蛀食树皮和木质部,严重时造成树势衰弱以致死亡,具有隐蔽性强、传播快、防治难度大等特点,其危害性不亚于“天牛”。目前,臭椿沟眶象对我市臭椿树的危害率,已由2004年的12.1%上升到2008年的40.4%,并呈现出由苗圃向林网蔓延、疫区面积迅速扩大的趋势,直接威胁着我市二代林网及城市园林安全。为坚决遏制臭椿沟眶象病虫害的传播和蔓延,做到“早发现、早部署、早防治、早消灭”,确保造林绿化成果,现就切实做好臭椿沟眶象病虫害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防治措施

(一)强化检疫监管,有效堵截人为传播。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排查病虫害发生情况,对已发生病害的要划定疫区,严格控制疫区苗木流出,控制病虫害人为传播。加强调运苗木检疫和复检工作,严格控制携带臭椿沟眶象的外地苗木传入我市。建立健全市、县(市)区、乡镇三级监测网络和臭椿沟眶象长期监测防控体系,各县(市)区和市林业局、农牧局等相关部门要在重点地域增设臭椿沟眶象监测点,配备专门检疫人员,根据沟眶象的生物习性、发生发展特点规律,及时进行跟踪观察,并将其活动规律、危害程度做好记录,掌握其生物习性,为全面防治奠定基础。

(二)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做到科学防治。根据臭椿沟眶象的生物学特性和危害特点,采取下列防治措施:

1、对于已发生臭椿沟眶象危害的林地、苗圃,彻底清除、销毁受害树木,并对土壤用30%辛硫磷颗粒进行消毒,杀灭树坑内残存的害虫,三年内不得在此地段栽植椿树;

2、用8%绿色威雷微胶囊或100-150倍液喷雾成虫活动部位(树冠及树干),用250倍触破胶囊涂抹树干,阻止成虫上树补充营养;

3、在幼虫危害期,用1000倍40%氧化乐果或1000倍50%辛硫磷乳油灌根,灌后再用农膜覆盖树盘,杀灭根部臭椿沟眶象幼虫;

4、每年的5月和7月中下旬、8月上旬是臭椿沟眶象成虫盛发期,要利用臭椿沟框象成虫假死的特性,组织农民群众、中小学生进行人工捕捉。

二、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从保护城市生态屏障、巩固园林绿化成果的高度,充分认识臭椿沟眶象的严重危害性和做好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认真汲取一代农田林网“天牛”危害的经验教训,切实加强对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迅速行动起来,全面搞好臭椿沟眶象虫害防治工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切实加强对臭椿沟眶象危害性和防治工作紧迫性的宣传,形成全社会防治林业有害生物的浓厚氛围。

(二)推广防控新技术,保障资金投入。成立由园林、农牧、财政、发改、科技等部门组成的银川市防治臭椿沟眶象病虫害课题组,聘请知名专家学者、大中专院校、科研部门进行防治技术联合攻关,研究、引进和推广臭椿沟眶象生物防治、物理防治、无公害化学防治等综合防治新技术,有效控制害虫的蔓延。林业等部门要通过举办培训班、现场会、科普赶集等有效形式,深入一线搞好宣传发动和技术培训工作,使防治人员熟练掌握臭椿沟眶象生物学特性、发生规律、危害状况和防治措施。各县(市)区要设立臭椿沟眶象防控专项资金,保障防治经费和新技术研究经费投入。

(三)落实防治责任,建立长效机制。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防治责任制,切实做到领导责任到位、目标任务到位、政策措施到位、检查奖惩到位。严格按照“谁经营、谁防治”的原则,将防治措施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建立长效监督和奖惩机制,保证防治责任和措施落实到位。

(四)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工作实效。市园林局、政府督查室要加大督查力度,督促和指导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严格落实各项防治措施,确保全市森林资源安全和生态安全。对认识不足、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对发现危险性病虫害而不能及时采取防控措施,甚至推诿扯皮、贻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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