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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国家体育总局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4-01-09

施行日期:2004-01-09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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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运动员的管理,保证我国户外运动比赛的正常有序进行,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是全国户外运动员注册和交流的主管单位。

第三条 户外运动员的注册与交流应本着自愿、公开、合法、有序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户外运动员所属的法人代表负责为运动员进行注册。每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 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为户外运动员年度注册时间。逾期不予办理。

第六条 户外运动员本人应与所代表的法人单位签定代表资格协议书(由中国登山协会统一印制)。时间为一年。

第七条 办理注册的户外运动员所属法人单位须填写报送户外运动员代表资格协议书和交流协议书(由中国登山协会统一印制),并提供运动员两张二寸照片和每人20元的注册工本费。

第八条 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自收到注册申请表10个工作日内,为运动员办好注册,同时发放注册证。

第九条 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在每年度注册期结束后10天内,将本年度运动员注册名单以文件形式向全国公布。

第十条 户外运动员参加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和中国登山协会主办的比赛,应代表所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十一条 户外运动员参加全国比赛,应出示注册证。没有注册证的运动员不能参加比赛。

第十二条 户外运动员注册一年进行一次。户外运动员在一个注册年度内只能代表其所属的法人单位,不能代表其它单位。

第十三条 一个注册年度结束,户外运动员可以进行交流,交流采取自愿的原则。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给予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注册资格一年直至取消其注册资格的处罚。

第十五条 触犯刑律的运动员,自动取消其注册资格。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四年一月九日

国家体育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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