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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营业性电子游戏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淮南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第5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1996-07-22

施行日期:1996-07-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经1996年7月17日市第11届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营业性电子游戏活动的管理,保障文化娱乐活动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营业性电子游戏活动。

第三条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营业性电子游戏活动的主管部门,公安、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营业性电子游戏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营业性电子游戏活动的管理,实行规模经营、分级管理的原则。市属单位、驻淮单位、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申办的营业性电子游戏活动,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县、区属单位、个体户申办的营业性电子游戏活动,由县、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第五条 开办营业性电子游戏活动,必须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领《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 申领文化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办营业性电子游戏活动的申请报告;

(二)营业地段和场地平面图;

(三)电子游戏机机种型号、数量和磁卡资料;

(四)上级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证明文件。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办营业性电子游戏活动上述资料之日起,15日内予以答复。

第七条 申办营业性电子游戏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凭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文化经营许可证》,向公安、工商部门申领《安全审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后,方可开业。

第八条 营业性电子游戏活动场所面积应当不小于100平方米。使用大型模拟仿真游戏机,每台的使用面积应当在3平方米以上;使用小型游戏机,每台使用面积应当在2平方米以上。

第九条 营业性电子游戏活动场所,应当建筑结构牢固,出入口畅通,光线充足,通风良好,环境卫生整洁,设有禁止吸烟标志。

第十条 营业性电子游戏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持证亮照, 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营业;

(二)公开管理制度和游戏规则;

(三)专人维持秩序,讲究文明礼貌,服务热情周到;

(四)设有警示标牌,有奖电子游戏机不向未成年人开放,普遍电子游戏机非节假日不向未成年人开放;

(五)距中小学校门200米以外;

(六)不在室外悬挂喇叭或张贴营业广告;

(七)有奖电子游戏活动,奖励物品金额不超过100元,不兑换现金;

(八)夜间营业不超过23点30分;

(九)依法交纳税费。

第十一条 营业性电子游戏活动严禁下列行为:

(一)使用国家、省明令查禁的电子旅游机机种;

(二)利用电子游戏机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

(三)使用具有反动、淫秽、色情、封建、迷信、恐怖等内容的集成板和磁卡;

(四)涂改、伪造、转让《文化经营许可证》等证照。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无证照或证照不齐全的,由发证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工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物品,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拒绝、阻碍文化市场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依据本办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文化市场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的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淮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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