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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千乡万村环境保护科普活动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环办(2005)21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2-24

施行日期:2005-0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2002年12月,我局和科学技术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全国环境保护科普工作的若干意见》(环发〔2002〕175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农村的环境科普工作,广泛深入地开展农村环境科普活动,向广大农民普及农业环保科技知识,提高广大农民的环境意识”。为了贯彻落实《若干意见》,我局组织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在全国开展了千乡万村环境保护科普活动,并在内蒙古、宁夏等地农村开展了试点工作。通过编写农村科普读物、举办科普讲座等形式,向广大农民和农村中小学生普及农村环境保护知识,深受农村干部、群众和中小学生的欢迎,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为将此项工作不断推进,根据试点的经验,现在全国开展千乡万村环境保护科普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环境保护科普工作,将其作为服务“三农”工作的重要内容和手段。根据《若干意见》的要求,结合本省农业经济发展、农民生活实际,充分发挥各地方环境科学学会的作用,组织好本辖区内的工作,并给予相应的人力、财力、物力的支持。

二、争取各级地方政府、人大、政协、科协、教育、妇联等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充分利用社会各界资源将千乡万村环境保护科普活动同当地政府组织的科技下乡、计划生育、扶贫、普法等活动结合起来。积极向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争取资金支持,为开展千乡万村环境保护科普活动创造条件。

三、认真做好本辖区内环保科普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特别应加强对农村行政领导、中小学校教师、科技带头人、致富能手的培训,使农村环境保护科普工作长期深入扎根于基层,确保《若干意见》在基层环保部门得到贯彻执行,确保千乡万村环境保护科普活动的顺利实施。

四、认真组织编写制作高水平、高质量的农村环境保护科普宣传品。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内容贴近当地实际,贴近农民生产与生活,将知识性、趣味性、实用性、参与性有机结合,使农民易懂、易学、易掌握,并能应用于生产与生活。

五、充分利用每年科技活动周、世界环境日等纪念活动,集中开展农村环境保护科普活动,发挥各级电视台、广播电台(站)、报刊等传媒的作用。

六、充分发挥各级环境科学学会的科普主力军作用,有效组织和发挥各级环保科研、监测、宣教部门的力量。

七、根据本辖区内千乡万村环境保护科普活动开展情况,适时对在该项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行表彰。组织评选优秀活动、优秀科普作品,举办农村环境保护科普活动成果和优秀作品展示,提高基层环保部门和人员从事农村环保科普工作的积极性。

八、开展千乡万村环境保护科普活动经验交流,并将本辖区内科普活动的工作动态和经验及时报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

联系人: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 禹军

电话:66556210

二00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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