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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国家科委科技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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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6-08-15

施行日期:2007-09-29

时效性:已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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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三章 统计资料管理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六章 附则

委机关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使我委系统有效地、科学地组织开展科技统计工作,保障统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加强委内各单位统计工作的分工和衔接,逐步建立、健全委内常规的科技统计体系,根据1996年5月15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结合近年来委内统计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在《国家科委委内统计工作协调方法》[(87)国科发综字0646号文]的基础上,制定了《国家科委科技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国家科委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五日

国家科委科技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为有效地、科学地组织国家科委系统开展科技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明确委内各单位统计工作的分工和衔接,逐步建立、健全委内常规的科技统计体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我国科学技术活动的基础状况、发展趋势及其影响进行系统的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 国家科委系统科技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统计管理体系。

综合计划司负责组织协调全委的科技统计指标、统计调查、统计数据及其发布工作,组织实施全委综合性的统计调查工作。

委内各专业司、直属单位,结合工作需要,在综合计划司统一协调的基础上负责组织实施专项统计工作。

第四条 委内从事科技统计工作的有关单位,应加强对统计指标体系的科学研究,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真实性。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处理、传输技术和数据库体系的建设。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五条 统计调查计划按统计调查项目编制。统计调查项目,是指某一时期为某一调查目的而组织的一项统计调查。每一调查项目的计划必须列明:项目名称、调查机关、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调查的主要内容。

制定统计调查计划,必须同时制定每个统计调查项目的调查方案。统计调查方案包括:

一、供调查对象填报用的统计调查表及说明书;

二、供整理上报用的统计综合表及说明书;

三、统计调查所需人员和经费及其来源。

第六条 统计调查应按照经过批准的计划进行。统计调查分为指令统计调查。审批统计调查和承认统计调查。

指令统计调查是涉及科技发展综合性的重要统计调查。由综合计划司会同委内有关单位共同拟订,经国家科委领导审定后,由综合计划司报国家统计局审批,以国家科委文件形式下达,并组织实施。

审批统计调查是委内有关单位为业务归口管理需要而组织的统计调查。由组织调查单位拟订,经综合计划司审核、会签,以国家科委发文的形式下达,由调查单位组织实施。

承认统计调查是委内有关单位针对具体业务工作在管理范围内进行的,不涉及基层单位的非常统计调查,由组织调查单位拟订,报综合计划司备案后组织实施。

统计调查应进行科学分工,审批统计调查、承认统计调查不得与指令统计调查相重复、相矛盾。

组织调查的单位应及时汇总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并报综合计划司备案。

第七条 专项统计调查所需经费应由组织调查单位在其专项管理经费中列支。具有共性的、重大的统计指标研究等工作所需经费不足部分,由委统计专项经费适当补贴。

第八条 统计调查应综合运用多种统计调查方法,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抽样调查为主体,以重点调查、科学和有限的全面报表为补充。

第九条 我委统计标准由综合计划司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科技管理的需求组织制定,以保障统计调查中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方面的标准化、规范化。

委有关单位可以制定补充性的统计标准,报综合计划司备案;各单位制定的统计标准不得与我委的统计标准相抵触。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和有关规定下达的统计调查,综合计划司有权制止该项调查的实施,有关填报单位有权拒绝填报调查表。

第三章 统计资料管理

第十一条 我委综合性统计调查范围内的统计资料由综合计划司指定专门机构统一管理。

专项统计调查范围内的统计资料,由组织调查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科技活动基本统计资料公布制度。通过统计调查所获得的如下统计资料,由综合计划司审核,报委领导审批后,以国家科委名义对外公布:

(一)属于综合性的科技统计资料,如科技活动总量数据和基本结构数据;

(二)涉及科技发展主要目标的相关统计指标;

(三)委领导指定的其它统计资料。

以委内有关单位名义公布的专项统计资料,报综合计划司备案。

各有关单位公布统计资料应注意资料的注释,避免歧义。若引用其它单位资料,应注明资料来源;引用尚未公开的统计资料,应征得数据提供单位同意。

第十三条 充分利用统计调查获得的信息,实行数据共享。

委外有关单位或个人,需要了解公布以外的统计资料,可向有关单位查询,并应按有关规定支付相应的费用。

第十四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应按《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技保密规定》等有关法规执行。

属于被调查者的个别调查资料,未经有关被调查者书面同意,不得泄露。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十五条 承担统计工作的有关单位要明确一位司局级负责人分管统计工作,并指定专人承担日常统计任务,负责组织、管理、协调专项统计工作。统计工作在统计业务上接受综合计划司的指导。

第十六条 承担统计工作的有关单位在科技统计方面的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协调本单位统计工作;

(二)管理、提供、公布统计资料;

(三)进行统计分析、统计监督,提供咨询服务;

(四)建立、健全和管理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

第十七条 加强科技统计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努力为统计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八条 国家科委综合计划司会同人事劳动司等有关单位定期对我委承担统计工作的专业司、委直属单位,以及统计人员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作为年终考核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工作业绩的一项参考指标,其中成绩突出的将及时给予通报表扬。

第十九条 根据本办法规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通报批评:

(一)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

(二)拒报、迟报统计资料的;

(三)违反规定,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或公布统计资料的;

(四)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

(五)其它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对情节较重的,将给予有关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科委机关各专业司及直属单位。本办法由国家科委综合计划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国家科委(87)国科发综字0646号文发布的《国家科委委内统计工作协调办法》即行废止。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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