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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费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4-28

施行日期:2003-04-28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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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多年来,科协系统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在经费紧缺的情况下,千方百计提高财政经费使用效益,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是,也应看到在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采取有力措施,加强中国科协的经费管理,严格经费使用报销制度,切实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会计法》、《预算法》等国家财经法规和中纪委有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按照中国科协书记处领导同志的指示,现对有关经费的管理使用规定强调如下:

一、机关各部门不得将本部门的项目经费,包括从其他单位取得的活动经费,转移或变相转移到直属事业单位、全国性学会和其他单位报销使用。机关各部门的经费报销业务应当在办公厅财务处统一办理。

二、中国科协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准在事业单位报销出租车票、办公用品等费用和领取劳务报酬等;事业单位也不得以任何理由为机关工作人员报销任何费用、提供办公设备、发放劳务费等。

三、机关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的负责人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经费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和预算管理办法,自觉接受财务监督、检查。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事业单位的领导不得为机关工作人员签字报销。如发生擅自将经费转移到下属单位或外单位报销、使用的行为,经查属实,本着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要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四、各单位的会计人员应当坚持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以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原则,不做假帐。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或上级领导报告。

机关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财经法规和制度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和渠道使用资金,加强管理,提高效益,继续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牢记“两个务必”,为实现党的十六大确定的宏伟目标和科协事业的发展开拓进取,艰苦奋斗,共创佳绩。

2003年4月28日

中国科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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