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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检验检疫实验室规划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国质检科函(2003)302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4-29

施行日期:2003-04-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检测手段和能力不断提高,在严把国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我国加入WTO后的新形势来看,检验检疫技术保障能力与国家赋予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职责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实验室基础建设比较薄弱、力量分散、竞争力不强,与国外先进水平有一定差距。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要有新举措”的精神,更好地为履行国家赋予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执法职能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保证,总局决定对检验检疫实验室进行重新整合、总体规划、合理布局,以形成力量集中、布局合理的检验检疫技术执法保障体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检验检疫实验室规划的总体要求和设立原则:

按照《关于加快出入境检验检疫实验室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执法职能促进进出口贸易发展的需要及国际最新技术的发展,结合在全国同行业中占有信息优势(第一时间内获得国外最新要求的信息)、人才与技术优势(第一时间内研究掌握进出口最新产品的检验检疫技术)、设备优势(第一时间内根据国际贸易的最新需要添置最先进的检验检疫仪器设备)的实际,对全国范围的检验检疫实验室,进行合理规划和整合,形成各具特色的具有专业优势的检验检疫技术支持和技术保障体系,确保出入境检验检疫执法职能的全面履行。

拟将检验检疫系统实验室规划并建立为出入境检验检疫全国性中心实验室、出入境检验检疫区域性中心实验室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综合实验室等三类实验室。出入境检验检疫全国性中心实验室,按产品或专业设置,原则上一类产品(专业)设一个全国性中心实验室;出入境区域性中心实验室,同样按产品或专业设置,原则上同一地区(省/辖区)同类产品(专业)设一个,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可根据本辖区内各地区不同的产品、专业特点,将实验室分设在不同的地区;各直属局对其它检测量不大的产品及检测量不大的地区局,原则上设综合实验室;办事处或业务量较小的地区局原则上不设实验室。规划后的实验室,有条件的在具有法人资格的原技术中心或检测中心基础上挂牌,原则上不单独另行申请法人注册登记。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中心实验室设立原则。

1、本辖区同类产品生产企业、产量、进出口贸易量已经或在全国产业规划中将占全国前列;本局同类产品检验检疫业务量占本系统全国前列,交通便利。

2、保证本辖区内检验检疫技术执法检测任务的完成,承担本辖区内法定检验任务,检测并出具有关检验检疫报告。

3、承担和指导全国相关领域检验检疫执法把关疑难问题的解决。

4、面向全系统开放,接受系统内其他检验检疫局的检验检疫业务并出具检测报告;面向全社会开放,接受客户委托及商检公司委托检验业务并出具检测报告。

5、培训系统内其他实验室的技术人员。

6、作为本产品(专业)检测技术情报中心,承担相关领域内国内外最新信息、动态等资料的收集、整理、研究,包括代表检验检疫系统出席有关学术性国际会议、参加有关学术性国际活动,为总局技术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7、拥有较高比例的相关专业高级技术人才和熟悉国际标准、准则的管理和技术人才,配备相关领域高精尖仪器设备,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全国或国际技术领先水平和优势,具有一定权威性及优势。

8、具备可持续发展的条件,实验室人员应尽可能保持稳定,并应有仪器设备更新、检验检疫技术培训、新检验检疫技术研究开发等的中远期计划。

9、总局在仪器设备经费和人才培养经费上给予重点投入。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区域性中心实验室设立原则。

1、本地区同类产品的生产企业、产量、进出口贸易量占本辖区前列;本局的检验检疫业务量占本辖区前列便利。

2、保证本辖区(直属局)内检验检疫技术执法检测任务的完成,承担本辖区内法定检验任务,检测并出具有关检验检疫报告。

3、指导本辖区相关领域检验检疫执法把关疑难问题的解决。

4、面向全系统开放,接受系统内无该类实验室的其他检验检疫局的委托业务并出具检测报告;面向全社会开放,接受客户委托及商检公司委托检验业务并出具检测报告。

5、培训本系统内其他实验室的技术人员。

6、拥有相关专业领域高级技术人才,配备较先进的仪器设备,在特定专业领域内处于区域内技术先进水平和优势地位。

7、具备可持续发展的条件,实验室人员应尽可能保持稳定,并应根据业务技术工作需要适时进行仪器设备更新的检验检疫技术培训。

8、总局在仪器设备经费和人才培养经费上给予保证投入。

(三)出入境检验检疫综合实验室设立原则。

1、本地区没有产业优势;单项产品生产企业、产量、进出口贸易量在全国或本地区不占优势;单项产品检验检疫业务量不大。

2、保证本地区检验检疫技术执法一般性检测任务的完成,承担本地区法定检验检疫任务,完成日常检验检疫工作当中的抽查、监督及感官、常规检测工作。

3、拥有复合型专业技术人才,配备一般项目的常规检测仪器设备。

4、跟踪国际贸易中各贸易对象的技术需求,并向其主管部门提交相关信息。

5、总局在仪器设备经费和人才培养经费上给予一般性投入。

二、具体部署和要求

检验检疫实验室规划工作将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总局将根据各局建议并结合全系统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后,提出全国检验检疫实验室规划意见,下发实施。

请各局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资源共享、“有所为有所不为”的精神,及总局对实验室规划的总体要求,在对现有实验室情况进行核查、登记的基础上,结合当地经济、外贸及业务需要等特点,认真对本地区检验检疫实验室进行整合、统一规划,并向总局提出本局检验检疫实验室规划建议和可行性分析报告,同时填报出入境检验检疫实验室规划登记表(附件1)和检验检疫系统实验室调查表(附件2),请到www.aqsiq.gov.cn-科技管理栏目下载附件1和附件2.

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当地经济和外贸发展现状和前景、在国家宏观经济发展战略中的地位;同类产品在当地的生产加工企业、产量、进出口量及占全国进出口总量比例;国际经济一体化与我国产业化的联系(如外商投资趋势);国外检测机构的在当地的发展趋势;检验检疫执法任务需要的分析;获得地方政府的支持和认同情况;现有实验室的基础情况,建成后需要的经费总投入;社会、经济效益分析;同类产品(专业)在全国、本地区其他行业的检测能力及水平,本局检测能力评价(包括同类产品的实验室检测能力、水平、人员条件在全国检验检疫系统及其他行业的优势所在)等。

三、其他要求

(一)时间安排:请各单位务必于2003年5月31日之前提交有关材料。

(二)材料报送要求:所有材料要求报送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本。书面材料一式3份(寄总局科技司科技管理处)

电子文本请EMAIL至:labs-prog@aqsiq.gov.cn

(三)联系方式:电话:010-82262187 010-82262185

传真:010-82260217

联系人:梁波 田壮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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