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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青政办(2007)8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5-30

施行日期:2007-05-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今年以来,全省安全生产继续保持了总体稳定的发展态势,1至4月全省各类伤亡事故死亡人数比去年同期下降12.93%,重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分别下降22.22%和25.71%.但煤矿、非煤矿山、冶金、石油、机械、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建筑施工、道路和水上交通、人员密集场所等行业和领域事故隐患仍然存在,一些重大危险源尚未得到排查监控和有效治理,重大事故时有发生,全省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精神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的指导意见,省政府决定在全省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现将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分级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省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对象和范围

本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对象和范围为高危行业和重点领域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冶金、有色、机械、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企业;道路交通、水运、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企业;农机、水利等单位;车站、码头、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洗浴、网吧、学校、医院、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其他行业、领域和近年来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单位。同时,通过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检查各级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和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的情况。

三、实施步骤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5月30日至6月5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务院安委会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及本通知精神,省安全监管局、省经委、省国资委、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农牧厅、省旅游局、省文化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电力公司、青藏铁路公司、民航青海监管办等部门和单位,抓紧制订各自行业和领域隐患排查治理的具体指导意见,并于6月5日前下发到各自行业和领域的主管部门,同时抄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各州(地、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和省有关部门制订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并督促企业认真落实。

(二)企业自查自改阶段:6月6日至7月15日,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要求,深刻吸取本企业和其他同类企业以往发生的事故教训,结合实际制订具体方案,认真开展自查,全面治理事故隐患,一时难以治理的要列入计划,落实治理资金、责任人、措施、时限和监控措施。企业要将排查治理情况按照分级监管的要求及时上报各级人民政府及安全监管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对中央驻青和省属企业存在企业自身和当地政府无法解决的重大安全隐患,由各级人民政府汇总后报省政府办公厅和省安委会办公室,提请省政府协调解决。在专项行动期间,各级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企业的自查自改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州(地、市)政府督查阶段:7月16日至7月31日,各州(地、市)人民政府要组成由政府分管领导、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参加的督查组,对本行政区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查。主要内容:一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二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到位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应急措施制订情况;三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治理资金落实情况;四查已发生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情况;五查政府组织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情况。各州(地、市)县(市、区、行委)政府要在7月底前全部完成督查,并由各州(地、市)人民政府汇总后将有关情况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四)省政府督查阶段:8月1日至20日,由省安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督查组(包括综合组和专业组),对各级人民政府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以及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情况进行督查。综合组主要督查各州(地、市)开展专项行动的总体情况及工矿商贸等行业领域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督查内容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和贯彻落实情况;本行政区域内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监控情况;落实安全生产治本之策情况,以及是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关政策措施;煤矿“两个攻坚战”和非煤矿山、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冶金、机械、建筑施工、民爆器材、农机、旅游等重点领域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重大事故及瞒报事故的查处情况;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建档、评估监控及整治情况;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建设情况;火灾隐患普查整治情况;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情况等。专业组主要督促检查道路交通、铁路、水上运输、民航、电力、消防、水利等行业领域以及中央驻青企业和省管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

(五)“回头看”再检查阶段:为巩固隐患排查治理成果,确保取得实效,在第四季度组织开展“回头看”再检查。主要检查企业和地方政府对排查的重大隐患是否治理到位,隐患排查监管机制是否建立健全等。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全社会齐抓共管。要认真落实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的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分工,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同时,各地要采取措施将本通知精神和省有关部门制订的指导意见以及本地区的安排部署,落实到重点行业领域的每个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不留死角。

(二)突出重点,强化督导。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要突出重点行业和领域的重点企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大安全投入,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能力。要把这次隐患排查治理与深化安全生产“双基”工作相结合,与煤矿瓦斯治理、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及其他重点行业和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相结合,与全省正在开展的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相结合,全面强化安全生产基础。

(三)广泛发动,群防群治。要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紧紧依靠技术管理人员和岗位员工,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发挥他们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组织职工全面细致的查找各种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积极主动地参加隐患治理,消除违章行为。

(四)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各州(地、市)人民政府要以这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为契机,推动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建立起完整的各州(地、市)、县(市、区、行委)重大危险源和隐患等档案,纳入监控、监管范围,提高监管效率和力度。既要切实消除当前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突出隐患,又要落实治本之策,加强制度建设和安全标准化建设,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五)广泛宣传,舆论监督。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和“安全生产月”活动等各种媒体和方式广泛宣传这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加大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力度,对排查治理走过场的单位要予以曝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举报的事故隐患要认真进行核查,督促落实整改,并对隐患举报人进行奖励。要大力宣传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先进典型与经验,普及安全生产知识,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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