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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规范市县财政体制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忻政发[2007]4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5-31

施行日期:2007-05-3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规范省市县财政体制和在35个国家重点扶贫开发县实行“省直管县”财政改革试点的通知》(晋政发[2006]45号)精神,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调整规范市对县财政管理体制,并对11个国家重点扶贫开发县实行“省直管县”财政改革试点(以下简称“体制调整”)。

一、体制调整的指导思想

(一)共同发展。致力于和谐社会的建设,建立各级收入共同增长机制,促进各级财政良性发展,调动各级增收节支的积极性。

(二)规范体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的发展要求,统一和规范省对市、市对县财政体制,合理划分收支范围,明晰各级事权,实现事权与财权的统一。

(三)求实创新。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要求,探索适合我省的“省直管县”财政体制管理方式。

(四)调整增量。以2006年为基期,保证各级财政的既得利益,通过增量调节调整各级财政的利益关系。主要目标是财力下移,充实和增强县级财政实力。

二、调整规范市、县财政体制的主要内容

(一)按属地原则划分收入。忻州供电大用户(企业名单见附件)增值税、朔黄铁路营业税、烟草企业所得税仍留市级。峨口铁矿、万家寨、大关山、阳方口煤矿等企业均按属地原则下放各有关县管理。

(二)统一规范税收共享收入范围和分享比例。中央、省、市、县税收收入共享范围为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五个税种(以下简称“五税”)。“五税”分享比例为:增值税中央75%,省7.5%,市3.75%,县13.75%;企业和个人所得税中央60%,省12%,市6%,县22%;营业税、资源税省30%,市15%,县55%.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全部下放县级,作为县级固定收入。

(四)对忻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实行市财政计划单列。市与忻府区、开发区税收分享比例:增值税中央75%,省7.5%,市8.5%,区9%;企业和个人所得税中央60%,省12%,市14%,区14%;营业税、资源税省30%,市35%,区35%;城市维护建设税全部为市级收入。其它税种仍按市、区“三七”比例分享。

(五)重新核定体制基数。以2006年为基期,按照上述调整内容确定各级收入上、下划基数,重新核定各级财政体制补助或上解基数,保证既得利益。

(六)建立增收返还机制,鼓励县级多收多得。晋西北、太行山革命老区县(以下简称“两区”县)“五税”收入每年超过省政府确定的全省一般预算收入增幅的部分,省、市分享部分返还50%,其他县省、市分享部分返还30%.上述奖励办法实行后,以前制定的省对县超收奖励办法和省、市对35个国家重点扶贫开发县的“四税”收入增量返还政策均不再执行。

(七)各项非税收入的征管及省市县分成办法暂不调整。

(八)在11个国家重点扶贫开发县(名单见附件)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在收入划分、体制基数、税收返还、财政结算、资金调度、转移支付、专项补助、债务偿还等方面全部由省直接管理。财政预决算报告、各项财政统计、财政工作安排,仍按照行政管辖范围,由市汇总和布置。

三、配套措施及工作要求

(一)继续实行县级平衡和消化赤字奖,对县级保持平衡和消化赤字予以奖励;同时对新增赤字县,享受省转移支付的,按照一定比例扣减转移支付。

(二)在对县级一般转移支付中坚持“增人不增转移支付,减人不减转移支付”的原则,鼓励县级积极控制和减少财政供养人员,减轻财政负担,提高行政效率。

(三)积极落实中央“三奖一补”政策,努力缓解县乡财政困难。

(四)积极推动“乡财县管乡用”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加强财政管理,规范财政收支,消化和减轻债务,缓解财政困难。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与国税、地税和人行国库等部门加强联系、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完成好财政体制调整工作。

二OO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1:11个国家重点扶贫开发县名单

五台县、代  县、繁峙县、宁武县、静乐县、神池县、

五寨县、岢岚县、河曲县、保德县、偏关县

附件2:忻州供电大用户企业名单

山西忻益铁合金有限公司

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复合材料厂

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峨口铁矿

原平昊华化工有限公司

大同煤矿集团轩岗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奥菲特冶炼有限公司

原平钢铁有限公司

原平市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63710部队

山西轴承厂

太原铁路局太原供电段

神朔铁路供电段

朔黄铁路原平分公司

保德神东发电公司

泰尔钢铁有限公司

偏关大乘电冶有限公司

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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