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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科发人教字[1999]0599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12-10

施行日期:1999-12-1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院属各博士生招生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中国科学院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下发的招生办法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废止。

1999年12月10日

中国科学院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办法

为保证中国科学院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的招生质量,规范博士生招生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培养目标

第一条 博士生的培养目标是:

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与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的高级科学技术专门人才。

招生条件

第二条 招收博士生的单位和学科、专业必须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单位和学科、专业。指导教师必须是经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选聘的,符合博士生指导教师上岗条件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第三条 招收博士生要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招生计划要结合院结构调整和人才培养的需求,结合本单位科技发展和队伍建设的要求,做到按需招生。

每年的招生计划由各招生单位根据当年国家和院的要求编制,经院人事教育局审核后,报教育部批准下达。

第四条 招生单位须有相应的培养条件。招收博士生的学科、专业和指导教师,必须有明确的研究课题和足够的研究经费,导师本人应从事研究工作,并有相应的学术梯队,以保证博士生培养工作的顺利进行。

选拔方式

第五条 博士生的选拔必须通过国家规定的考试或考核。选拔方式有公开招生考试(以下简称公开招考)、提前攻读博士学位(以下简称提前攻博)、硕士、博士学位连续(以下简称硕博连读)和与企业联合招收培养(以下简称企业合培)四种。

公开招考是指由院和招生单位命题,招生单位组织入学考试,从报考考生中择优选拔博士生的方式。

提前攻博是指从以优秀的成绩完成了规定的硕士课程学习、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还未进入论文阶段或正在进行论文工作的在学硕士生中选拔博士生的方式。

硕博连续是指从新入学的优秀硕士生中,经招生单位遴选获得硕博连读资格,再从其中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并通过博士生资格考核的学生中选拔博士生的方式。

企业合培是指由招生单位自行命题并组织入学考试,从在合作企业工作的在职考生中择优选拔博士生的方式。

公开招考

第六条 报名参加公开招考的考生,须符合下列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已获得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应届硕士毕业生(最迟须在入学前取得硕士学位);获得学士学位后连续工作满6年(从获得学士学位到博士生入学之日)以上,并达到与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历的人员;

3.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验标准;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4.有两名与报考学科、专业有关的副研究员(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推荐;

5.有考生人事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开具的同意报考的证明。

第七条 考生报名时,应向招生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

2.两名副研究员(或相当职称)以上同行专家的推荐书;

3.体格检查表;

4.硕士课程成绩单(同等学历者应提交有关硕士课程学习的证明),硕士学位证书(同等学历者不交此项材料;应届硕士毕业生应在入学报到时交验)。

招生单位要从德智体各方面对考生进行全面审查,对同等学力考生应结合本学科的培养目标,制定具体的业务要求,符合报考条件者,准予考试,并核发准考证。

第八条 报名时间为每年一次或上半年、下半年各一次。具体时间、报名方式由招生单位自行确定。

第九条 入学考试分初试、复试两个阶段。初试的笔试科目为:外国语(含听力测试)、政治理论和不少于两门的业务课,每门考试时间为3小时,满分为100分。除笔试外,招生单位还可以进行其他方式的考核。

初试的英语试题(含听力测试)由院统一命题、统一阅卷。已获得硕士学位者和应届硕士毕业生可以申请免试政治理论。

第十条 招生单位应按学科、专业或研究方向组织复试小组,复试小组应有指导教师参加。复试小组应根据学科、专业的要求和考生的具体情况,结合考查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确定复试内容和方式。复试要有记录、成绩和评语。

对同等学历考生应加强复试。并须对其加试(笔试)两至三门本学科、专业硕士学位主干课程。

提前攻博

第十一条 申请提前攻博的硕士生,须符合下列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已修完全部硕士课程,且成绩优秀的本单位在学硕士研究生;

3.硕士学位论文选题合理,表现出具有发展成博士学位论文的趋势,有较强的科研工作能力;

4.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

第十二条 硕士生本人应首先提出提前攻博的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硕士指导教师(或指导小组)及一名相近学科、专业的副研究员(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推荐信;

2.硕士课程成绩单、论文开题报告(或论文阶段报告)或公开发表的科研论文;

3.接收推荐的博士生导师的意见(如博士生导师就是推荐的硕士生导师,此项免)。

第十三条 提前攻博士可以参加招生单位组织的公开招考的入学考试(标准不应低于公开招考生),也可以由招生单位组成5名以上同行专家(其中博士生导师应不少于3名)的资格考核小组对其进行资格考核。资格考核小组应根据本学科、专业的培养要求及申请者的具体情况,确定考核内容和方式。对申请者的专业基础知识及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进行科研工作的能力等方面要进行严格考核。资格考核要有记录、成绩和评语。

第十四条 提前攻读博士的申请及资格考核一般每年只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招生单位自行确定。

第十五条 硕士生在学期间只能申请一次提前攻博,未通过资格考核者可继续攻读硕士学位。

第十六条 硕博连读生应符合下列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入学时已取得硕博连读资格,已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且成绩优秀的本单位在学硕士生;

3.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

第十七条 招生单位应组成5名以上同行专家(其中博士生导师应不少于3名)的资格认定小组对硕博连读生进行资格认定。资格认定小组应根据本学科、专业的培养要求,对硕博连读生的专业基础知识及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进行科研工作的能力等方面进行认定。资格认定要有记录、成绩和评语。

第十八条 硕博连读生的资格认定一般每年只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招生单位自行确定。第十九条 未通过资格认定的硕博连读生可转为继续攻读硕士学位。

企业合培

第二十条 和企业联合招收、培养博士生的招生单位与联合企业应有长期、稳定、密切的合作关系,且应签订有关联合招收、培养博士生的合作协议。

第二十一条 报考人员应是该企业的科研或工作骨干,并符合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已获得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获得学士学位后,在该企业连续工作满6年以上,并达到与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同等学力者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3.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4.有两名与报考学科、专业有关的副研究员(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推荐;

5.有考生所在企业人事部门开具的同意报考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的证明。

第二十二条 企业考生报名时,应向招生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

2.两名副研究员(或相当职称)以上同行专家的推荐书;

3.体格检查表;

4.硕士课程成绩单(同等学力者应提交有关硕士课程学习的证明),硕士学位证书(同等学历者不交此项材料);

5.考生单位人事部门对其思想品德,业务水平等方面的推荐意见。

招生单位要从德智体方向对考生进行全面审查,符合合培条件者,准予考试,并核发准考证。

第二十三条 企业合培博士生的报名时间、报名方式及入学考试与公开招考的博士生一样。

企业合培博士生初试的英语试题(包括听力测试)可由招生单位自行命题,试题水平应与全院统一命题水平相当,业务课试题一般应与公开招考生一致。

录 取

第二十四条 每年的录取标准由院人事教育局确定。招生单位应按照“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根据考生的入学考试成绩(或资格考核、认定成绩),并结合其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情况、业务素质、科研成果及身体健康状况决定是否录取。录取名单应由单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并报中国科学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二十五条 被录取的博士生应按时报到,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且应以书面形式向招生单位请假,并得到招生单位同意,未经许可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博士生不实行保留入学资格制度。

第二十六条 所有考生的报考材料和试卷,招生单位至少保留一年。

第二十七条 各招生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录取名单及各种统计报表和招生数据库报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招生单位应在新生报到后三个月内,对其进行入学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录取标准者,取消入学资格。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招生单位应务必重视博士生招生工作,须组成由主管所(校)领导参加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均应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决定。

第三十条 各招生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博士生招生工作细则,规范和加强管理。

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招生单位,将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必要的处理;对违反招生纪律的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

中国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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