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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鞍政办发〔2007〕4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6-21

施行日期:2007-06-2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7)69号)精神,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以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攻坚战的基础上,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解决突出问题,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分级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遏制较大、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工作重点?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冶金、建材、建筑施工、电力等工矿企业;道路交通、特种设备、农机、水利等单位;宾馆、商场、饭店、医院、学校、地下人防工程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其他行业和领域近年来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等。要通过此次专项行动,进一步检查各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和打击“三非”(非法建设、非法生产和非法经营)情况。?

三、工作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6月13日至6月20日):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制订重点行业和领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于6月20日前报市安委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412-5892201)。?

(二)企业自查自改和专业部门排查阶段(6月21日至7月31日):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自查,全面治理事故隐患,并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上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检查,督促、指导企业开展自查自改工作。?

(三)市、各县(市)区政府检查阶段(8月1日至8月10日):市及各县(市)区要组成由政府领导带队,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参加的检查组,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检查。主要检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到位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应急措施制定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治理资金落实情况,较大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批复结案情况,基层政府组织打击“三非”情况。各县(市)区政府将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8月10日前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四)市政府督查阶段(8月11日至8月31日):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县(市)区政府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以及打击“三非”情况进行督查。?

(五)“回头看”再检查阶段(10月1日至12月31日):主要检查企业、地方政府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是否治理到位,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隐患排查监管机制是否建立健全等。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加强对全市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副市长葛海鹰任组长、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全市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隐患排查治理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领导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突出重点,深化督导。本次专项行动要突出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的重点企业,与开展全市“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紧密结合起来,强化整治措施,切实抓好落实。大力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和装备,淘汰一批落后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关闭一批技术落后、隐患严重的小厂小矿,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各检查组要吸收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参加,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当场向受检单位下达整改指令书,责令企业立即消除。对一时难以治理的较大、重特大事故隐患,要责令隐患责任单位制订治理措施计划,落实资金、责任和安全保障措施,限期整改,并报告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较大、重特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落实督办人。对在隐患治理前或治理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依法采取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等强制措施。?

(三)立足当前,源头防范。各县(市)区、各部门要以此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为契机,推动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建立本地区、本部门完整的重大危险源和较大、重特大隐患档案,纳入监控、监管范围。?

(四)强化宣传,群防群治。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重大意义,宣传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典型与经验,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对排查治理走过场的单位予以曝光。建立隐患举报制度,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对举报的事故隐患要进行认真核查。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群策群力,促进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有效开展。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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