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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乡镇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梧政办发(2007)14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6-22

施行日期:2007-08-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梧州市乡镇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梧州市乡镇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和自治区安委会《关于印发〈全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全区乡镇和村级安全生产工作及其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安委字(2003)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 组织机构建设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乡镇长、主任、相关副乡镇长、副主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安委会的日常工作由安监站负责。社区(村委会)应设立安全生产工作小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以下简称安监站),作为乡镇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专门机构,按照县(市、区)政府明确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安监站必须配备两名以上的持证人员。

第三条 乡镇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乡镇发展总体规划,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从业人员和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五条 规章制度建设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实行属地管理,要与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建立健全乡镇、社区(村委会)、业主三级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有完善的考核办法和考核记录。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以下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工作制度:

(一)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乡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

(三)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四)安全生产例会(会商)制度。

(五)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六)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七)安全生产告诫制度。

(八)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

(九)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十)重大隐患及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第六条 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安全生产工作要有部署、有计划、有总结,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分析、布置、检查本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形成会议纪要。对本辖区存在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要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并有决议、有检查、有落实。

安监站要摸清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底数,分类建立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基本档案,并实施动态管理。

安监站应建立以下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工作台账:

(一)安全生产会议台账。

(二)安全生产检查台账。

(三)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分类明细台账。

(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台账。

(五)特种作业人员台账(含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

(六)特种设备台账。

(七)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管理台账。

(八)事故管理台账。

第七条 安监站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及时向当地乡镇政府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八条 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管理

安监站要定期排查辖区内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对事故隐患建档,并实行“四定”(定计划、定措施、定时限、定责任人)督促整改,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上报;排查辖区内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落实监控措施、监控责任。安监站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每半年向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一次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组织演练,并报上一级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每月检查不少于一次,有完整的安全生产检查记录。加强本辖区内交通、公众聚集场所、学校、危险化学品、建筑、非煤矿山等安全生产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管理,按规定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有治理工作方案和总结。

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和法人代表的安全生产职责,安监站主要检查督促内容:

(一)生产经营单位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非煤矿山企业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2%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至少应当配备1人,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还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至少应当配备1人;

(二)检查督促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各类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劳动防护用品和设施的使用和管理,并监督实施。

(三)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特种设备管理,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厂内机动车辆、起重设备等特种设备定期检测率达100%.

(四)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用于隐患整改和改善劳动条件。

(五)检查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非煤矿山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

(六)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整改工作,对一时不能整改的事故隐患,要实施跟踪监控。

(七)检查督促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十条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安监站督促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持证上岗,持证率达100%;特种作业人员(含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生产经营单位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三级安全教育”率达100%;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档案。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等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有方案、有计划、有总结。运用广播、板报、宣传栏等形式,开展安全生产科普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知识。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三同时” (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安全评价、安全生产许可证、危化品、非煤矿山企业设立和危化品生产(经营)、非煤矿山安全许可证工作。

(一)安监站对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非煤矿山企业,必须按规定督促企业按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安监部门审查,经自治区、市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同意生产经营;否则,依法予以取缔或责令停产。

(二)安监站督促辖区内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按规定进行“三同时”的审验工作。

(三)安监站督促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等危险性大的企业,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时,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四)安监站对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非煤矿山,督促其必须按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点)办理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本级政府和县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有关机构及有关工作人员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提请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及事故隐患,应当报告本区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立即报告本区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和协助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监督管理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监站依法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事故控制目标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杜绝各类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一般事故控制在目标范围之内,事故统计报告应准确及时,不得迟报、瞒报。

第十五条 附则

各县(市、区)政府应将本工作办法作为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的考核依据。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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