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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重庆市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渝办发(2004)30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10-08

施行日期:2004-10-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教委、市财政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重庆市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月八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重庆市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

(市教委、市财政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 2004年9月)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这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受到广大经济困难学生和社会各方面的普遍欢迎。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市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还没有达到预定目标,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需要切实加以改进和完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一)改革财政贴息方式。改变目前在整个贷款合同期间,对学生贷款利息给予50%财政贴息的做法,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办法。借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

各经办银行于每季度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发放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名单、贷款额、利率、利息等情况与各高校进行核实;经高校确认后,由各高校直接向经办银行支付利息。市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按财政隶属关系由市教育贷款管理中心在每年的12月一次性拨付给各贷款学校。

(二)延长还贷年限。改变目前从学生毕业之日起即开始偿还贷款本金、4年内还清的做法,实行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的做法。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应当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若借款学生继续攻读学位,借款学生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贴息。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一年内,可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要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具体还贷事宜,由贷款学生提出申请,经贷款经办银行审批,并签订还贷协议;鼓励提前还贷。

(三)对毕业后自愿到国家需要的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服务期达到一定年限的借款学生,经批准可以奖学金方式代偿其贷款本息。具体办法将结合学生就业政策另行制定。

二、进一步改革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机制

(一)改革经办银行确定办法。改变目前由国家指定商业银行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做法,实行由市政府委托市教委指派市教育贷款管理中心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参与竞标的银行必须是经银监会批准、有条件经办国家助学贷款的银行。按照《政府采购法》,评标专家在市财政局专家库中以随机方式抽取,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送市财政局审定,整个招标过程接受市财政局监控。经办银行一经确定,由市教育贷款管理中心与银行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贷款合作协议。中标银行要按照协议约定提供贷款服务并及时足额地发放国家助学贷款;要简化贷款程序,制定统一的贷款合同文本,规范办理贷款的周期;及时向各高校提供学生还款情况。市教育贷款管理中心要按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贴息和风险补偿资金,配合银行做好催收还款工作,努力降低金融风险。

(二)对各高校实行贷款总额包干办法。各高校每年的借款总额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以及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总数20%的比例、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计算确定。各高校的具体借款额度按财政隶属关系,由市教育贷款管理中心根据各校的贫困生实际情况和借款学生还款违约等情况分别确定下达。

(三)明确高校、银行和学生在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工作中的责任。各高校在市教育贷款管理中心下达的借款额度内,负责组织本校经济困难学生的贷款申请,并向经办银行提出本校借款学生名单和学生申请贷款的有关材料,对申请借款学生的资格及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监督学生按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经办银行在审批贷款时,要按照中标协议的约定满足普通高校借款人数和额度需求,并在中标协议规定的工作日内,批准贷款并与学生签订贷款合同,向学生发放贷款。

借款学生要如实填写公民身份证号码,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和完整;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认真履行与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直接向银行还款,承担偿还贷款的全部责任。

三、建立和完善贷款偿还的风险防范与补偿机制

(一)建立学生还款约束机制。国家金融管理等有关部门、经办银行、市教育贷款管理中心及各普通高等学校,要各负其责,共同建立还款约束机制。

经办银行要建立有效的还贷监测系统,并做好相关工作。要对借款学生积极开展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式;要及时为贷款学生办理还贷确认手续;加强日常还贷催收工作并做好催收记录;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应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对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按期将其姓名及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违约行为提供给市教育贷款管理中心。

市教育贷款管理中心要进一步完善对贷款学生的信息管理。对借款学生的基本信息、贷款和还款情况等及时进行记录,加强对借款学生的贷后跟踪管理,接受经办银行对贷款学生的有关信息查询;并将经办银行提供的违约借款学生名单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

各高校都要建立本校贷款学生的信息查询管理系统,强化对贷款学生的贷后管理,及时向市教育贷款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信息。

(二)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为鼓励银行积极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应以“风险分担”为原则,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按财政隶属关系,由市财政和普通高校按贷款当年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给予经办银行适当补偿,具体比例在招投标时确定。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财政和高校各承担50%;每所高校承担的部分与该校学生的还款情况挂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市教育贷款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市财政每年将应承担的资金及时足额安排预算;各高校承担的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在每年向高校返还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学费收入时,由市财政局直接拨给市教育贷款管理中心。市教育贷款管理中心在确认经办银行年度贷款实际发放额后,将风险补偿资金统一支付给经办银行。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印发〈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教财[2004]15号)规定,我市将另行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四、切实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领导、管理与监督

(一)加强统筹和协调。成立由市教委、市财政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等部门参加的市级协调小组,及时研究解决国家助学贷款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加强对我市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统筹与协调。教育、财政等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和各高校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认真履行自身职责,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二)健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进一步强化并改进管理。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的指导下,市教育贷款管理中心负责具体组织部署市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实施工作;负责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市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与经办银行签订贷款合作协议,严格按协议约定做好各项管理工作;统一管理市财政安排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和按本意见建立的市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建立完善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和统计监测体系;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对银行提供的按《贷款合同》有关条款规定的违约借款者进行公布。

市教委、市财政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要切实负起推进市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责任。市教委要加强市教育贷款管理中心的建设,调剂配备相应工作人员,保证必需的工作经费。

各高校要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工作。必须设立专门工作机构,确定一位校级领导直接负责,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在校规模1:2500的比例,在现有编制内调剂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各高校要制定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职责细则,报市教育贷款管理中心备案。要培养学生诚信意识,建立学生信用档案,采取切实可行措施,督促借款学生及时归还借款本息,努力降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借款学生毕业时,学校有关部门应在组织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方可为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手续,并将其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积极主动地配合经办银行催收贷款,负责在一年内向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学生没有就业的,提供其家庭的有效联系地址。

五、其他有关规定

(一)本意见所指的借款学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二)本意见于2004年秋季开学后在我市普通高等学校全面实施。

(三)此前已签订贷款合同学生的贷款发放、贴息、还款等办法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四)此前我市下发的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继续执行。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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