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对本市中等专业学校进行语言文字工作检查评估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4-11

施行日期:2005-04-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控股(集团)公司教育处: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全面落实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教语用[2000]1号)和《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意见》(教语用[2004]4号)的精神,推动本市中等专业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开展,使之逐步走上日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更好地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培养与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知识型技能人才服务,经研究,决定对本市中等专业学校进行语言文字工作检查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评估的指导思想

通过开展语言文字工作检查评估,建立健全语言文字工作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不断深化中等专业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帮助学生提高综合专业能力和创新能力,使语言文字工作真正纳入学校培养目标,纳入学生技能训练的基本内容,纳入教育教学的常规管理。

二、检查评估的方法

为适应新形势下中等专业学校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根据本市语言文字工作属地化管理原则,对各中等专业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检查评估由所在区县负责实施。首先由学校根据《上海市中等专业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检查评估指导标准》(以下简称《指导标准》)开展工作,并进行自我评估,在学校自我评估的基础上,由区县教育局和语委联合对各校进行检查评估。市教委、市语委在各区县评估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抽查。

检查评估的方式包括召开座谈汇报会、查阅资料档案、查看校园用语用字环境以及对师生进行语言文字规范化知识的书面考核等。

三、检查评估的认定

在百分制评估标准中,达到9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达到80分不足90分的为“良好”,达到70分不足80分的为“合格”,不足70分的为“不合格”。被认定为“合格”的学校,可以申报示范校;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学校,区县教育局和语委将对其提出整改意见,并于半年后组织复查。

四、检查评估的进度

此次检查评估从2005年至2007年完成。各区县要按此时间要求,对本区域内中等专业学校的语言文字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有计划地推进检查评估工作的开展,并为创建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的工作打好基础。

五、各中等专业学校要充分认识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重要意义,对此次检查评估予以高度重视,并切实纳入学校的工作日程,认真部署、精心组织,要坚持“重在过程、重在建设”的指导思想,对照《指导标准》的要求,认真做好自评工作;充分发挥教师和学生的积极性,共同创设良好的语言文字规范化环境,逐步形成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长效管理机制。

特此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二00五年四月十一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