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阶段控辍工作的意见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发文字号:闽政教督(2008)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1-05

施行日期:2008-01-0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近几年来,我省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防止学生辍学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尤其是在建立控辍长效机制方面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农村中小学学生辍学的问题还没得到根本解决,已影响到我省“两基”和“双高普九”的巩固提高,也势必影响到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目标的实现和我省国民素质的整体提高。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省委八届三次会议精神,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切实推进“双高普九”,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义务教育阶段的“控辍保学”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认真实施《义务教育法》,做好中小学组织入学工作

1、广泛开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新学期开学之前,要加大对义务教育、未成年人保护等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明确政府、社会、学校、家长各自的法律责任,让群众了解义务教育的概念和意义、中小学学生辍学的危害,以及违反《义务教育法》的处罚规定等。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适龄儿童、少年认识“不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是违法”的道理,使广大家长明白“不送孩子读书违法”的法律规定,树立起企业雇佣未成年人违法“的法律意识,在全社会形成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良好氛围。

2、建立健全适龄人口“文化户口册”。建立和管理好0-15周岁人口的“文化户口册”是义务教育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县、乡政府及公安、计生、教育等部门的共同责任。每学期开学的第一个月,应由乡镇政府牵头组织,公安派出所提供0-15周岁人口的户口册和外来人口流动情况数据,计生部门提供本县出生未申报户口的人员名册,中小学承担0-15周岁(小学承担0-12岁、中学承担13-15周岁)文化户口册的台帐建立和跟踪管理工作,然后由乡镇政府指派专人统一负责汇总0-15周岁的文化户口册,建立电子档案,实现滚动式管理。此外,还要做好“三类残疾儿童少年”的摸底、鉴定和造册工作。通过“文化户口册”的建立和管理,切实掌握适龄人口状况,为组织入学和控辍提供第一手资料。

3、明确和规范组织入学的程序。一是通知入学。乡镇政府根据“文化户口册”,依法通知须进入小学或初中学习的教育对象,并及时发放入学通知书。二是造册建档。学生入学注册后,取得相应学籍,学校要登记造册,建立学籍档案(初中生要建立电子学籍档案),县、乡教育管理机构要逐校、逐班、逐人核实。对无故不到校学生,学校应在当日组织家访核实情况,并填写家访记录。三是教育劝学。经确认为辍学的,学校校长要在二日内书面通知学生所在地的村委会或居委会,共同出面做好学生及其家长或其他监护人的返校动员工作。四是敦促复学。经教育劝学无效者,学校应在第三日向乡镇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写出书面报告。接到学校书面报告后,应由乡镇分管领导代表乡镇政府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无正当理由而不依照法律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上学的学生家长及其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依法及时送子女返校学习。

4、加强扶困助学工作。各地要认真落实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保证所有贫困家庭子女都能按时接受义务教育。同时,各地政府、学校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通过 “春蕾计划”、“希望工程”、“手拉手”及建立捐资助学基金等,对贫困家庭学生进行资助,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贫困而失学。有条件的地方,要筹措资金建立义务教育专项助学金,用于帮助贫困家庭的适龄子女完成学业,确保每个贫困学生都能依法接受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二、坚持依法控辍,确保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1、明确全省义务教育阶段控辍的基本目标。要在确保适龄儿童、少年都能及时入学的基础上,城乡小学辍学率控制在0.5%以内;城区初中辍学率控制在2%以内,农村初中辍学率控制在3%以内。各地要建立健全政府、学校、家庭“控辍保学”的联动机制,最大限度地促使辍学生复学并对他们实施补偿教育。控辍工作的重点是初中,农村初中是重中之重。为严格控制初中辍学,各初级中学必须停止各种形式的“初二后分流”,以保证每一位学生都能接受完整合格的九年义务教育。

2、加强对流动人口子女的学籍管理。乡镇政府要组织和协助学校了解和掌握流动人口子女的去向。对随父母进城就读的学生,原来已有学籍的,学校要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对尚未建立学籍但已随父母进城就读的学生,城镇接收学校应及时将“就读证明”寄回该学生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学校对农村留守儿童要摸底核实,登记造册,掌握留守儿童的家庭状况、家长和监护人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同时,要通过建立“临时家长”、“爱心家庭”等制度,在学习、生活上给予农村留守儿童特别关爱,经常了解其思想动态,一旦发现有辍学的苗头,要及时教育和劝导。

3、建立学额巩固责任制。各地中小学应把巩固学额的工作落实到班级、教师,确定负责人,明确责任制,并将其作为教师年终考评的主要内容之一。科任教师在日常上课时发现学生缺课,应及时报告班主任,班主任应及时掌握学生的出勤情况,对无故缺课的学生要及时与家长联系,并报告学校领导。学校应及时安排家访,发现学生辍学应报告乡镇政府和县级教育行政(见附表一),并配合乡镇、村(居)干部做好动员学生复学工作。

4、全面推行初中电子学籍管理。为了掌握学生的流动情况,及时采取措施“控辍保学”,各地要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加快推进普通中学计算机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教基(2005)51号)精神,在2008年8月底前,全面建立起初中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县(市、区)教育局和初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初中部、九年一贯制学校初中部)应配备计算机,统一使用“福建省普通中学学籍管理系统”软件,通过互联网传输有关数据。各地要认真执行省颁的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严格休学、转学、借读等审批手续。同时,加强对中小学校学籍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帮助学校建立健全各种学籍表册,并经常对所属学校学籍管理工作予以指导和检查。

5、提高农村中小学教学质量,增强办学吸引力。要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农村中小学的办学条件,尤其要统筹抓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为农村学生提供更好的就学条件。要继续深化农村义务教育课程改革,建立校本教研和片区联动的教研机制,深入开展课堂教学改革,推进农村远教工程的应用研究和“堂堂用”工作,努力提高农村教师专业素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要以人为本,关心爱护“学困生”。帮助他们克服学习困难,树立学习信心,让他们在学校学有所教,不因厌学而辍学。

6、大力推进中考、中招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学生学业考试成绩等级评价和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的考试与评价体系,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坚决制止按学生考试成绩公开排名、向初中学校下达升学指标的错误做法。积极推进将达标高中部分招生指标分配到各初中校、优秀初中毕业生免试推荐等多样化高中招生办法。降低中考试题的难度,提高及格率,使更多的初中毕业生升入高中阶段学习。

三、强化政府行为,建立中小学控辍督查制度

1、根据《义务教育法》关于“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规定,各地要建立健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乡镇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共同参与的中小学控辍保学工作管理机制,把动员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巩固学额工作列入乡镇、村(居)干部的目标管理和年度工作考核内容,与教师年度考核、评优评先、绩效奖金相挂钩。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初中学校都要成立由“一把手”任组长的治理辍学工作领导小组,努力保证辍学率控制在规定范围。坚持不懈地开展治理初中辍学工作。

2、完善控辍保学报告制度、监测制度。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将每一名辍学生的基本情况、辍学原因、劝返措施等情况登记造册,及时汇总上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按乡镇统计的中小学辍学情况,每个月通报一次。每年的三月初、九月底,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生辍学情况向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分别做出书面报告(见附表二),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对应的政策措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都要建立中小学辍学监测制度,定期对本地义务教育情况进行分析,掌握辍学动态,将治理中小学生辍学工作落实到实处,

3、开展“控辍保学”专项督导。各级政府要发挥教育督导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能,定期开展治理中小学生辍学的督导检查。省里重点督查对象是辍学问题严重的县(市、区),各设区市、县(市、区)也要确定本地的控辍工作重点地区进行专项督查。督查的主要内容是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学校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和“控辍保学”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措施。对控辍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和学校给予表彰、奖励;对措施不力,辍学率居高不下的地区和学校给与通报批评;对上报学生辍学情况弄虚作假的责任人追究责任,并视情况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

4、建立“双高普九”、“对县督导”促进控辍保学的机制。今后对准备接受“双高普九”的县(市、区),凡城乡小学辍学率超过0.5%,城区初中辍学率超过2%,农村初中超过3%的,均实行“一票否决”;对已实现“双高普九”的县(市、区),通过“对县督导”或专项督查,促进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持之以恒做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若发现连续两年辍学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撤销其“双高普九”县(市、区)称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二○○八年元月五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