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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归侨、侨眷职工获准出境定居退休、退职费发放问题给云南省侨务办公室的复函

发布部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原华侨事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79)云革侨字第79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79-04-30

施行日期:1979-04-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79)云革侨字第079号函悉。答复如下:

一、获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符合退休或退职条件,其退休费或退职生活费的发放办法,应按512号文件规定办理,即一次发给五年的退休费或退职生活费,不再实行委托国内亲友按月代领的办法。

二、已经按月领取退休费多年的归侨、侨眷退休职工,在获准出境定居时,同样办理一次发给五年的退休费,以后不再发。

三、因私事请假出境,超过假期而被当作自动离职处理的归侨、侨眷职工,按512号文件规定,不能再领取离职补助费,同样的,也不能再办理退休手续、领取退休费。

四、外交部1978年2月28日(78)部侨字第1号转发北京市革命委员会外事组文件,适用于512文件中办理离职出境后又要求返回国内工作的归侨、归眷职工,其出境前的工龄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国务院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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