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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旅朝华侨回国定居问题的意见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文字号:国发(1979)129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公布日期:1979-03-30

施行日期:1979-03-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国务院同意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旅朝华侨回国定居问题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旅朝华侨回国定居问题的意见(摘录)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旅朝华侨回国定居问题的意见(摘录)

为了维护中朝两国的友好关系和增进两国人民的友谊,同时考虑到目前旅朝华侨找职业、上学等的困难处境,经与外交部、民政部、财政部、公安部、劳动总局商议,拟放宽审批华侨回国定居,逐步减少旅朝华侨人数;对以回国探亲逾期不返的,也一律给予安置,以便逐步解决旅朝华侨回国定居的问题。具体办法是:

一、略。

二、安置的原则。主要安置在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原籍在其他省,本人要求返原籍投亲的,也可予以办理。对原是务农的,面向农村;对技术工人,按需要和可能安置到中小城镇集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安置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按实际安置的职工人数专项增加劳动指标。

三、对回国探亲逾期,失去返朝条件,要求落户的华侨,可以批准。对多年来探亲后不返朝鲜尚未落户的华侨,各地应根据上述原则抓紧批准其落户,并作妥善安置。

此外,对旅居蒙古华侨,继续侨居确有困难,要求回国定居的,也可参照上述办法处理。

一九七九年三月三十日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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