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贯彻党的侨务政策,各地技工学校招收新生时,对志愿并符合报考条件的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包括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在不影响招生质量的前提下,应适当给予照顾。具体办法,请各省、市、区侨务部门、劳动人事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劳动人事部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83)侨教会字第22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3-07-14
施行日期:1983-07-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为了更好地贯彻党的侨务政策,各地技工学校招收新生时,对志愿并符合报考条件的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包括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在不影响招生质量的前提下,应适当给予照顾。具体办法,请各省、市、区侨务部门、劳动人事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劳动人事部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