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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对浙江省纪委《关于党员、行政监察对象接受私营企业老板出资的旅游活动应当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的答复

发布部门: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厅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6-08

施行日期:2000-06-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接受其邀请,本人或携带亲友外出旅游,费用由邀请方支付的行为,以受贿错误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六十一条给予党纪处分。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他人邀请,本人或携带亲友外出旅游,费用由邀请方支付的行为,以受礼错误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六十三条给予党纪处分。

行政监察对象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接受他人邀请,本人或携带亲友外出旅游,费用由邀请方支付的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可参照本答复处理。

对于你们请示中提出的“党员、行政监察对象接受私营企业老板出资的旅游活动”问题,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根据上述规定定性处理。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厅、 监察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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