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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环境保护违纪违法行为查处力度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10-11

施行日期:2000-10-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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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纪委、监察局、环境保护局:

为了实现我省跨世纪发展目标创造良好的环境,进一步加大对共产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的决定、命令的贯彻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对环保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按照各自职能范围,认真依法履行职责。近几年来,我省环境保护工作虽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环境形势仍然十分严峻,部分地方环境问题还相当突出,有的甚至造成严重的生态破坏事故。究其原因,主要是少数地方政府和一些企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监督管理人员及少数相关职能部门,未能依法履行环保职责,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坚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对上述违法失职行为,除加强执法检查监督外,还必须依法依纪严重处理。对环保工作违法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影响的行为,也要像查办其他违法违纪案件一样,集中力量,一查到底。

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对党组织及其党员领导干部违反环保方针、政策和法规而发生严重事故或者遭受较大损失的;对党和国家环保的方针、政策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或者作出错误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影响的;对环保违法违纪行为纵容、包庇或者对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影响而不查处等行为,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三、行政监察机关要依法检查本级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和下级政府在遵守和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决定、命令中存在的问题,作出相应的监察建议和其他处理意见;对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纪律责任;对涉及国家公务员(尤其是担任领导职务或承担环保监督管理职责的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而对环保工作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行为,应予立案查处,依法追究纪律责任。

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依法履行环保统一监督管理职能,对环保系统的职能部门及其监督管理人员,应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切实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对下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同级政府相应职能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处罚或者处理;对环保系统的有关职能部门和监督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要一查到底,不得姑息迁就,及时依法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及共产党员、公务员违纪失职,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移送。

五、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环保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在查处环保违纪违法案件中,要加强协作,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违纪案件,经审查认为应当由环保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或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后尚需由环保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在作出处分决定或者处理结论之日起10日内将有关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处理。

环保部门在查处有关案件实施行政处罚中涉及党员或者行政监察对象,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或者在执法监督检查活动中发现党员或者被监察人员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其他处理之日起10日内将有关材料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对涉及省管干部的有关材料,应移送省纪委、省监察厅。

纪检监察机关和环保部门在查处环保违纪违法案件中,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中共江苏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江苏省监察厅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00年10月11日

中共江苏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江苏省监察厅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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