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6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关于做好《北京市工作寄住证》续签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人发[2001]4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5-21

施行日期:2001-06-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人事局,市属各有关单位人事处:

根据《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从一九九九年六月起,我市实施了《北京市工作寄住证》(以下简称《工作寄住证》)制度。这项制度的实行,保证了高新技术产业对人才的需求,促进了首都经济建设的发展。为继续做好对持《工作寄住证》人员的管理,完善《工作寄住证》制度,为高新技术企业服务,现就《工作寄住证》续签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持证人员在《工作寄住证》有效期满后,原高新技术企业需要继续聘用的,应履行《工作寄住证》续签手续。各单位要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的宣传和指导,要指定专人负责,保存好备案资料。

二、申请办理《工作寄住证》续签手续时,要填写《北京市工作寄住证续签申报表》(一式两份),经所在区县人事局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办理续签手续。

三、续签手续应在《工作寄住证》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办理;超过有效期限一个月未办理续签手续的,工作寄住证自然失效。

四、本通知自二OO一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北京市工作寄住证续签申报表》

北京市人事局

二OO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人事局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