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事局,市属各有关单位人事处:
根据《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从一九九九年六月起,我市实施了《北京市工作寄住证》(以下简称《工作寄住证》)制度。这项制度的实行,保证了高新技术产业对人才的需求,促进了首都经济建设的发展。为继续做好对持《工作寄住证》人员的管理,完善《工作寄住证》制度,为高新技术企业服务,现就《工作寄住证》续签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持证人员在《工作寄住证》有效期满后,原高新技术企业需要继续聘用的,应履行《工作寄住证》续签手续。各单位要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的宣传和指导,要指定专人负责,保存好备案资料。
二、申请办理《工作寄住证》续签手续时,要填写《北京市工作寄住证续签申报表》(一式两份),经所在区县人事局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办理续签手续。
三、续签手续应在《工作寄住证》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办理;超过有效期限一个月未办理续签手续的,工作寄住证自然失效。
四、本通知自二OO一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北京市工作寄住证续签申报表》
北京市人事局
二OO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人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