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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人才引进和合理流动的若干意见

发布部门:温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7-09

施行日期:2001-07-09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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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人才是现代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也是我市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因素。为了加快建立人才绿色通道,全方位、多层次富集各类有效人才,促进温州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快人才引进和流动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转变观念,进一步树立人才是第一资源的思想

(一)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人才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人才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海纳百川”和“刚柔相济”的人才方针,进一步打开“城门”,降低“门槛”,“简化手续,放开放活,促进人才工作真正从计划走向市场,从被动走向主动,从封闭走向开放,从指标控制走向素质控制。

(二)人才使用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优惠政策,千方百计选聘人才,尽可能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使人才“引得进,留得住,能创业”。各新闻宣传单位,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人才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放宽政策,进一步富集各类有效人才

(一)打破鹿城、瓯海、龙湾3区的人才壁垒。凡属3区范围内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的人才,市区企业需要的,可以流动。

(二)大专以上学历或助级以上职称;本市各县(市)中专毕业或员级职称;在外省(市)、本省外地区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的中专毕业生或员级职称的,市区企业需要,可以调入。

(三)本市各县(市)大中专毕业生,市区企业需要的,可以改派。

(四)外省(市)、本省外地区本科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要求到市区工作的,可以先落户,后择业。

(五)因各种原因未能办理正常流动手续的城镇户籍人员,具有中专学历或初级职称,并在市区企业工作满3年的,可以办理落户手续。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受年限限制。

(六)到市区投资创业,其个人投资额在100万以上的,属农村户口的,可安排农转非;非农户,可直接办理落户手续。家属和子女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可随转随迁。

(七)凡经省有关部门批准,具有技师以上职务任职资格的技能人才受聘于市区企业工作,以及具有高级工职务任职资格受聘市区企业工作满3年的,可办理落户手续。属农村户口的,可安排农转非。

(八)每年由市劳动局、公安局负责组织评选500名在市区各类企业工作的优秀外地务工者。入选者,公安部门给予落户,需农转非的,给予农转非。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不收取人口机械增长补偿金及类似的费用,但必须按国家规定办理社会养老保险,落户后享受市区常住人口同等待遇。

三、简化手续,进一步规范有关办理程序

(一)大中专毕业生落户,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和报到证到市行政审批中心办理鉴证手续,再凭鉴证过的协议书和报到证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调动的,用人单位接到通知后到市行政审批中心开具《调动通知书》和《户口准迁证》;

已就业只办理落户手续以及先落户后择业的人才落户,凭市人事局的落户证明到市行政审批中心开具《户口准迁证》。

(二)技师及高级工的调入,用人单位接到通知后到市行政审批中心开具《调动通知书》和《户口准迁证》;只办理落户手续的,由本人和单位提出申请,凭市劳动局落户证明到市行政审批中心开具《户口准迁证》。优秀外地务工者的落户,由市公安局负责办理。

(三)投资人员的落户,由本人提出申请,市工商部门审核后,市公安局负责办理落户手续。

(四)投资者、技师、高级工及优秀外地务工者的农转非,由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负责报送市公安局办理。

(五)办理落户的人员,有居住条件的可直接在居住地落户。暂不具备居住条件的,可落户在工作单位的集体户。单位没有集体户和先落户后择业的人员可暂时分别落实到企业所在地的市或区人才中心的集体户。已落实用人单位的,在办理落户手续前,应提供养老保险有关材料。

(六)由市人事、劳动、公安、社保等部门抽调人员在市行政审批中心设置窗口,办理有关户籍事项。

四、加强服务,进一步为各类人才排忧解难

(一)有关人才子女入学问题。已办理落户手续的,享受市区常住人口同等待遇;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人才引进,落户手续尚未办结的,由用人单位出具证明,经市人事局审定后,由市教委负责联系解决。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要求在市区择校就读的,市教育部门应优先予以解决。

(二)关于引进人才的职称问题。对于柔性流动进入我市各类企业工作的人才,享受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温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九日

温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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