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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外生源高校毕业生来邕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南府办(2001)25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12-18

施行日期:2001-1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人才引进与培养的若干规定》(南[2000]2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1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桂政[2000]9号)精神,适应高校毕业生实行两年推荐就业期的需要,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十五”规划实施储备人才,加快建立一支能满足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队伍,根据我市“十五”人才资源开发计划目,现就进一步做好引进高校毕业生来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不含预科、定向、委培、保送、师范、卫生类)的市外生源高校毕业生,在我市暂无接受单位、但有固定居住所的,可采取先落户、后择业的方式到我市工作。

二、愿意进入我市择业的市外生源高校毕业生可向市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市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出具的落户证明,到市公安局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三、市外生源高校毕业生进入我市落户,其人事关系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进行人事代理,并推荐就业或自主择业。

南宁市人事局 二00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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