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实施《天津市人才流动条例》,妥善处理人才流动争议,保障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人发[1997]71号)文件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和区县人事局按照国家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和《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处理人才流动争议案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人才流动发生的下列争议:
(一)人才和单位之间因调动、辞职、辞退发生的争议;
(二)单位与单位之间因人才流动引发的争议;
(三)因人才流动发生的其他争议。
按法律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办理的干部任免、调动,公务员的申诉控告以及已签订劳动合同的争议仲裁的事项,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处理人才流动争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着重调解,及时裁决;
(三)当事人在争议处理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事局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负责人才流动争议案件的处理。
第六条 因人才流动发生争议,当事人双方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达不成一致的,由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当事人可以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市或者区县人事局
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解决。
第七条 市属单位、中央和外省市驻津单位发生的人才流动争议,当事人可向市人事局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解决;其他单位发生的人才流动争议,当事人可向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事局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解决。
第八条 当事人申请解决人才流动争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
(三)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受理范围和管辖范围。
第九条 当事人申请解决人才流动争议,应当提交申请书。
第十条 市或者区县人事局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市或者区县人事局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受案后,应当在七日内组成仲裁庭。
第十二条 仲裁庭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人才流动争议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载明请求事项、争议事实、调解达成协议的内容。费用的负担和日期。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和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工作人员签名,并加盖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专用印章,送达当事人。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及时进行裁决。
第十三条 仲裁庭应当在作出裁决决定后5日内制作《人才流动争议裁决书》。《人才流动争议裁决书》应当载明请求事项、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裁决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人才流动争议裁决书》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工作人员签名并加盖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专用印章,送达当事人。
第十四条 裁决书和调解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不服处理决定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就争议的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市或者区县人事局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处理人才流动争议案件,应当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的,可延期30日。
第十六条 申请解决人才流动争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第十七条 单位与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人才流动争议调解书》
2.《人才流动争议裁决书》
X X X人事局
人才流动争议调解书
(样式)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请求事项、争议事实:
调解达成协议的内容:
费用负担: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仲裁员:
(仲裁机构盖章)
年月日
注:1.本调解书一式三份,由双方当事人及仲裁委员会各持一份。
2.本调解书自送达后生效。
XXX人事局
人才流动争议裁决书
(样式)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请求事项、争议事实:
裁决理由、裁决结果:
费用负担:
首席仲裁员:
仲裁员:
仲裁员:
(仲裁机构盖章)
年月日
注1.本裁决书一式三份,由双方当事人及仲裁委员会各持一份。
2.本裁决书自送达后生效。
天津市人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