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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意见

发布部门: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黔府办发(2007)13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12-17

施行日期:2007-1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已于2007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事件应对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62号)和全国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认真做好我省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重要性

突发事件应对法是人民群众伟大实践的总结和升华,总结提炼了近几年应急管理实践创新和理论创新的成果,体现了依靠党的领导、依靠法制、依靠群众、依靠科技、不断创新做好应急管理工作的基本经验。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出台实施,标志着我国规范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共同行为的基本法律制度已经确立,为有效实施应急管理提供了更加完备的法律依据和法制保障。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提高依法应对突发事件能力,更好地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各地各部门要以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把贯彻实施这部法律作为当前政府工作的一件大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科学部署,精心组织,确保法律各项规定得到严格执行。

二、认真抓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学习与培训

(一)关于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近年来应急管理工作情况,对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重大意义、立法宗旨、主要内容和贯彻实施要求等,以多种方式进行宣传报道。新闻媒体要围绕立法背景、法律确立的主要制度和贯彻实施情况,结合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积极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新举措新成效新经验开展宣传,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正面引导。各地区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关于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学习与培训。

1.各地区、各部门负责同志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学习突发事件应对法,并通过专题讲座、报告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组织好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学习活动,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都能了解、掌握这部法律。

2.各地要组织城乡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同志及从事应急工作的人员认真学习突发事件应对法,加大培训力度,推动相关规定和要求在基层得到全面落实。

3.各级行政学院(校)举办的有关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要将突发事件应对法纳入学习研讨范围。

4.各级行政机关要在公务员培训中增加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内容。具体工作由省人事厅负责。

5.各级普法主管部门要将突发事件应对法列为“五五”普法重要内容,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尤其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宣传教育。具体工作由省司法厅负责。

三、认真抓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贯彻实施

(一)认真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各项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落实财政投入,保障应急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及时制定、修订和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面向基层和群众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知识宣传普及和应急预案演练活动,建立完善应急管理培训教育和社会动员制度;统筹城乡规划,加强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避难场所;加大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力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有效整合各类应急资源,推动建立应急物资和应急队伍保障制度;加强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工作,切实做好应急处置、救援和事后恢复重建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损失。

(二)研究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

1.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5条的相关规定,待国家有关建立和完善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的意见出台后,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省民政厅、省安全监管局、省卫生厅、省公安厅等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我省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

2.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条、第26条的相关规定,待国家有关完善社会动员机制的意见和措施出台后,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省民政厅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我省完善社会动员机制的意见和措施,鼓励和规范社会各界开展应急救援志愿服务。

3.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9条的相关规定,待国务院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及具体职责的规定出台后,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省编委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我省贯彻意见。

4.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2条、第34条的相关规定,待国家有关应急财产征收、征用补偿制度和应急管理公益性基金等制度措施出台后,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水利厅等有关部门,研究建立完善我省应急财产征收、征用补偿制度;研究建立应急管理公益性基金,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开展捐赠等活动,积极参与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5.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7条的相关规定,待国家有关应急预案制定、修订程序的具体规定出台后,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对我省应急预案制定、修订的程序做出具体规定。

6.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35条的相关规定,待国家有关建立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的意见出台后,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我省的具体意见。

7.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36条的相关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我省的具体规定,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转35页)(接38页)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四、认真做好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监督检查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现行有关突发事件规定的清理完善工作。凡与突发事件应对法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对下级政府的督导检查工作,推动突发事件应对法各项规定得到落实。对不认真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要依法予以纠正。

(三)监察机关要依法加强对有关行政机关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将于2008年第二、四季度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和措施,认真做好突发事件应对法贯彻实施工作。对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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