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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97)国管财字第17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7-02-12

施行日期:1997-0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北京市劳动局、财政局、人事局《关于调整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京劳险发[1996]430号精神,决定自1996年冬季起调整中央国家机关家居本市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长城以内地区取暖补贴标准由原定的90元提高到120元。

二、延庆、怀柔、密云、平谷四个县的长城以外地区的取暖补贴标准由原定的100元提高到135元。

三、属于发放取暖补贴范围的职工,因故不能回家而住在集体宿舍的,由本单位每年从发放给本人的补贴中扣除40元作为职工住集体宿舍的取暖费用。

四、调整取暖补贴所增加的开支,仍按原规定的资金渠道解决。以前制发的有关文件中与本通知有抵触的规定,以本通知为准。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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