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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甘肃省党政机关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甘人事[1997]5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7-04-14

施行日期:1997-04-1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地、州、市人事(人事劳动)处(局),省直各部门人事(干部)处: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的通知》(甘人事[1997]2号)精神,遵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中“其他新录用人员试用期工资,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录用前本人工作年限和录用后拟任职务确定,原则上应略低于本单位正式任职的同等条件人员”的规定,现将我省党政机关新录用的主任科员及其以下职务国家公务员工资待遇确定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工资待遇,原则上按录用人员的学历及其取得学历以后的实际工作年限,分别确定:

1、毕业并参加工作不满一年的,按甘人事[1994]55号文件规定,执行相应学历的试用期(见习期)工资标准;

2、毕业并参加工作满一年不满三年的,按甘人事[1994]55号文件规定,执行相应学历的定级工资标准;

3、毕业并参加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在按其相应学历定级工资标准基础上,再考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因素确定工资标准;

4、在职正式职工,工作期间又取得较高学历的可视不同情况,分别按本条第2、3两款规定执行;

5、基础工资按国家统一标准执行,工龄工资按国家统一规定计发,其它津贴补贴按省上统一规定执行。

二、试用期满后考核合格者,根据任免机关批准确定的职务,考虑本人学历、工作年限和原任行政职务,比照同期同类人员正式确定工资待遇。

三、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审批工资时,录用单位要认真填写《甘肃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档案》(原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仍使用原工资档案)、《甘肃省党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工资待遇审批表》(式样附后)、《人员工资增减情况表》各一式三份,并附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录用公务员的批件、工资转移介绍信及有关证件。省直及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工改办审批。各地、州、市审批程序自定。

甘肃省人事厅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四日

附:甘肃省党政机关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工资待遇审批表(略)

甘肃省人事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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