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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再就业社会保险补助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阳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阳府[2003]12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9-27

施行日期:2003-09-2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阳江市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江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根据《中共阳江市委、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阳发[2003]2号)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对再就业社会保险补助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补助条件

(一)新增加就业岗位,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和持有《失业人员待遇核发证》及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

(二)在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大龄再就业困难对象的企业(单位)。

(三)按规定参加并按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和社会失业保险费。

二、补助标准

每人每年按我市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单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

三、补助时间

2003年4月1日至2006年3月31日。

四、申请程序

(一)符合补助条件的用人单位,在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录用备案和参加社会养老和社会失业保险后,持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隶属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助:

1、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2、上季末职工花名册以及工资发放签领资料;

3、 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用人单位与新招收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4、新招收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正处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失业人员还需提供《失业证》和《失业人员待遇核发证》);

5、《阳江市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助申请表》(正处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失业人员还需提供《失业证》和《失业人员待遇核发证》)、《阳江市用人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助明细表》。

6、银行出具的帐户证明。

(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接到上述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对用人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报本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确认。

(三)劳动保障部门将审核的汇总材料转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核实后,从再就业专项资金中直接拨付给用人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帐户,同时将拨款情况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通报,并将汇总材料转回同级劳动保障部门。

五、拨付办法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用人单位按规定为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养老和社会失业保险费,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隶属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申请社会保险补助。对未参加社会养老和社会失业保险和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单位),不得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六、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阳江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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