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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区直党政机关定岗定员实施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区直党政机关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宁党办[2000]2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4-30

施行日期:2000-04-3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

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区直党政机关定岗定员实施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区直党政机关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区直党政机关定岗定员实施办法

做好机关定岗定员工作,是保证机构改革健康顺利进行的重要举措。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意见》、《中央国家机关人员定编定岗实施办法》及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在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中做好人员定岗分流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和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定岗

定岗即设定岗位(职位)。定岗工作在机构改革“三定”的基础上进行。要贯彻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按照职位分类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设定岗位,不得超编定岗。

(一)领导职务岗位的设置

区直党政机关领导职务岗位的设置,按“三定”方案规定的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数确定。各部门一般不设科长、副科长岗位。

(二)非领导职务岗位的设置

1、区直党机关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岗位,按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比例限额设置。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岗位按职责轻重和结构平衡、合理的原则设置。

2、非领导职务职数的审批,按宁政发〔1995〕89号文件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党的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办法》(宁组通〔1998〕31号)规定执行。

(三)原担任领导职务及非领导职务,机构改革中因竞争上岗等原因而不能担任同级职务的,原职级待遇不变。

(四)进一步加强职位管理工作。职位设置是公务员管理的基础,人员定岗必须以职位设置为依据。各部门要在机构改革“三定”方案规定的编制限额内,以工作性质、责任轻重、工作难易程度和所需资格条件为依据,调整和设置职位,并修订或编制相应的职位说明书。要严格按照“三定”方案设置各级领导职位,同时按照《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国发〔1993〕78号附件二)、《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宁政发〔1995〕89号附件二)的有关规定,重新核定非领导职务的职数,设置非领导职位。各部门不得突破机构规格、职数限额或放宽任职资格条件设置、任命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机构规格、名称和相应公务员的职级、职务名称等,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不得自行变动更改。

二、定员

定员即确定人员。定员在定岗的基础上进行。坚持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做到年龄结构优化,形成年龄梯次结构。同时注意知识结构、专业结构的调整,逐步达到最佳组合。定员过程中,要切实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规定,同等条件下,优先确定少数民族干部。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引入竞争机制。注重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保留工作骨干,培养后备人才,提高工作效率。

通过竞争上岗,激励机关工作人员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开拓进取,奋发向上,建设一支精干、高效、廉洁、让人民满意的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务员队伍,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一)定员的原则

定员的原则是:工作需要,群众参与,综合考评,组织决定。工作需要,就是在机构改革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和职位分类的基础上,根据重新确定的岗位和优化人员结构的要求,配备合适的人员任职,达到因事设职、因岗配人、人尽其才。群众参与,就是增强定员工作的透明度,坚持走群众路线,注意公平公正。采取不同方式让群众参与和监督定员工作。综合考评,就是在配备各职位的人员时,由干部人事部门对预选对象进行综合考察,产生拟定员人选。组织决定,就是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任免程序,由部门党组(党委)对拟定员人选进行集体讨论决定,依照任免法规任命。

定员对象的基本条件是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择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确定,同时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能够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2、符合干部队伍结构,包括职务层次结构、专业知识结构、年龄结构的要求。3、具有拟任职位所需的文化专业知识、理论政策水平、组织协调和文字、口头表达能力以及必要的工作经历。4、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努力为人民服务,工作实绩突出,廉政勤政,遵纪守法,团结同志,作风正派。5、必须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6、身体健康。

(二)定员的方式

定员的方式主要有: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区直党政机关正副处级领导职位均采取竞争上岗的方式确定人员。主任科员以下职位,采取竞争上岗或双向选择的办法确定人员。

1、竞争上岗

(1)竞争范围。这次机构改革中竞争上岗,原则上在本部门内进行。根据任职资格和条件,现任下一级职务的,可参与上一级职位的竞争,高职务人员也可竞争低职务职位。

(2)竞争程序和做法

①公布岗位。在确定的范围内公布竞争岗位和任职资格条件等事项。

②搞好动员部署,在公布岗位的基础上,公开竞争的程序、办法和有关的政策规定。

③公开报名。一般由竞争上岗人员个人报名,也可以采取个人报名、群众举荐、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报名。每人只限报一个职位。

④资格审查。按照定员的基本条件以及竞争岗位要求和竞争上岗人员的条件,由组织人事部门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⑤综合考核。对资格审查合格者,根据本单位实际和竞争岗位对人员素质的要求,选择笔试、面试(演讲、答辩)或其他形式进行综合考核。

⑥民主测评。对考试合格者,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测评项目、标准由组织者设计,测评中要重点听取群众意思。

⑦考察。对初步人选进行考察的重点是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实绩、工作作风、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廉政情况。考察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

⑧确定人选。按照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定员人选。并按照任免法规办理任免手续,颁发任命书,其中需报上级备案、审批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3)竞争上岗工作中应做到以下几点:

①竞争上岗工作中,要严格按照上述程序组织实施。方案一经公布,必须严格执行,不得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

②竞争上岗工作中,要进一步强化竞争激励机制,把竞争上岗与轮岗、回避制度紧密结合进行。轮岗的主要对象是各级领导岗位和从事人、财、物管理,负责证、照、牌核发以及项目、经费、配额审批的岗位。以上岗位原则五年轮换一次。轮岗数量一般要达到科级以上同级职位总数的30%以上。要认真执行回避制度,对现有应回避的人员,必须实行回避,同时防止新的应回避现象的产生。通过定岗定员工作,在实现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方面取得明显进展。

③竞争上岗工作,在本单位党组(党委)领导下,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要加强对竞争上岗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2、双向选择

双向选择也是定员的方式之一。在双向选择中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反复了解每个人的意见。其主要程序为:

(1)工作人员根据自愿原则,选择工作处室。

(2)处室领导根据择优、公正、有利工作的原则,选择工作人员。

(3)经过综合平衡,各处将拟定人选上报本单位党组(党委)决定。

三、定岗定员的方法、步骤

按照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进行职位分类,科学合理地设置岗位,明确职责任务及任职资格条件。

(一)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定岗定员的具体实施方案。认真做好动员部署,公布内设机构、岗位标准和政策条件。

(二)依次确定处(局)长、副处(局)长定员人选。

(三)各级非领导职务人员的配备,在同级领导职务人选确定之后,根据职数比例、工作需要和任职条件进行配备。

(四)最后确定一般工作人员定员人选。各部门一般工作人员的拟定人选,原则上在本部门现有人员中产生。

四、工作要求

做好机关定岗定员工作,是对领导干部廉政建设和用人是否公正的一次检验,也是对全体机关工作人员是否服从大局,遵守纪律的实际考验。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既要积极,又要稳妥”的方针,加强领导,统筹兼顾,周密安排,稳步实施。

(一)各部门内设机构人员定岗定员工作,由各部门党组(党委)负责实施,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保证这项工作按要求、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

(二)定员工作要出以公心,搞五湖四海。对群众有意见的同志,要分析原因,主要看政治素质、工作能力和实际业绩。要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掌握用人标准,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按职数比例控制,不徇私情,不封官许愿,不能借机打击报复,不突击和超职数提拔干部。要注意倾听群众意见,把合理要求与无理取闹区别开来,把按原则办理与解决实际问题统一起来,把工作做深做细。

(三)工作人员要顾全大局,服从组织安排。对不服从组织安排、经批评教育仍无效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辞退。在人员调整过程中,要严格工作纪律和劳动纪律,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防止各种不良倾向的发生。

(四)承担行政职能的自治区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定岗定员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五)本办法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区直党政机关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

认真做好机关人员分流安排工作,是党政机构改革顺利实施的关键,也是充分发挥机关各类人才潜能和优势,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机构改革方案》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经中央批准并开始组织实施。为保证区直党政机关人员分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央关于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的精神和我区机构目标,特制定以下办法。

一、人员分流安排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这次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排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省一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总体要求,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调整和优化我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队伍和人才队伍结构,加强职业和岗位培训,合理有效地开发我区人才资源,使机关分流人员投身经济第一线,尽量使其各尽所长,各得其所,更好地发挥作用。人员分流安排工作要服从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与机关精兵简政,提高工作效率,完善机关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队伍相结合;与发展社会生产力,实施人才开发,发挥机关各类人才的潜能和优势相结合。

人员分流安排的基本原则是:带职分流,定向培训,加强企事业,优化结构。带职分流,即在这次机构改革中分流安排的人员保留原职级待遇;定向培训,即对分流的人员进行市场经济发展急需的相关专业知识正规培训,为走向新岗位做准备;加强企事业,即选调部分分流人员充实到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优化结构,即通过人员分流安排,改善机关、事业、企业基层人才队伍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达到优化组合,提高我区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人员分流安排的主要途径

按照自治区确定的机构改革目标,自治区区直党政机关在2000年至2002年的三年中,需分流安排人员1100人左右。人员分流安排在去向和途径主要有:

(一)原专业经济管理部门转为或组建为企业。除部分人员随行政职能转到有关部门外,其他人员可转入企业、事业单位。

(二)选拔一批35岁以下的机关分流人员进行财税、审计、法律、经济管理、工商管理、教育管理等相关知识的定向培训,经培训合格的,充实到工商、税务、质量监督、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执法监管部门和文化、教育、卫生等单位。对分流的年龄在40岁左右具有大专、本科学历的分流人员相应进行本科、研究生学历教育,为他们走上新岗位创造条件。

(三)对于有相关专业特长和管理经验的机关工作人员可带职分流到区属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和高等院校工作。

根据调整人员结构的需要,选调部分人员到各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工作。

(四)选派部分中青年干部到基层任职锻炼。

(五)鼓励分流人员自谋职业或领办、创办企业和公益性事业单位,或到其他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作。

(六)严格离退休制度。对已到退休年龄的机关工作人员,即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周岁,不需本人申请,一律办理离退休手续;因病或因工(公)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办理退休手续。

凡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件》第七十九条规定,工作年限满30年或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人员,如本人自愿,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自治区直属和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也要进一步严格离退休制度,及时空出工作岗位接纳机关分流人员。

(七)2002年底前到达退休年龄(男,1942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女,1947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机关工作人员,须办理提前离岗退养或提前退休手续。

(八)对已离开原机关工作岗位从事经营活动或自费出国留学离岗三年以上的机关工作人员,不再保留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原机关应与其办理脱离手续,人事关系及个人档案移交人才交流机构托管。

三、人员分流安排的相关政策

(一)在这次机构改革中,凡分流到国有企业的机关工作人员,到达新单位后工资收入低于原单位工资收入的,在3年内其差额部分由自治区财政部门予以补足。

(二)分流的机关工作人员,原在机关已评定过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予以承认,在企业、事业单位可享受同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未评定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机关分流人员,其在相关工作年限可视同为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可以参照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系列,比照同等人员报评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受聘担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三)参加各类培训及读本科、研究生学历教育的机关分流人员,其学习费用由自治区财政负责安排,培训学习期间享受本单位在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工龄连续计算;在学习期间,原单位依据培训成绩,凡合格者可正常晋升工资。学历教育期满并取得毕业证后,可由原单位负责推荐工作,或者自愿到人才市场参与竞争择业。学习结束后一年内可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

(四)对自愿辞去公职自谋职业的机关工作人员,经任免机关批准,由原单位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三年全额工资的辞职补助金,同时,还可按工龄、职务、职称一次性发给辞职补助1-3万元不等。辞职人员的人事关系和本人档案由原单位移交人才交流机构管理。辞职后五年内不得重新被录用到党政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凡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工作的国家公务员,解密期满后,方可辞职。

(五)对机关分流人员中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上;或者工作年限25年以上的人员领办、创办或者到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作的,可按《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若干问题的规定》(宁党发〔1999〕27号)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机关分流人员领办、创办的经济实体中,分流人员(包括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占职工人数30%以上(含30%)的,可享受国家有关财税优惠政策。

机关分流人员带头从事养殖业及农业产业化开发与经营的,自收益年度起八年内,由财政部门按其所上缴的各项税额每年给予相同额度的生产扶持资金,并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同等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六)本实施办法下达之日起一年内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机关工作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每提前一年,上调一档职务工资,但累计最多不超过五档职务工资;其中提前四年以上(含四年)的,同时再增加一级级别工资。所调整和增加的职务、级别工资一并纳入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提前退休的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可按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计算的工龄计发退休费。

(七)对2002年底到达退休年龄且已办理离岗退养手续的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岗退养期间,享受在职同级人员的工资福利及医疗保险待遇,工龄连续计算。不占机关编制,在离岗退养期间如遇国家统一调整工资,可按在职人员参加调资。到达离退休年龄时,再办理离退休手续,享受离退休人员待遇。提前离岗退养人员由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机构管理。

(八)在这次机构改革中,凡与原机关单位脱离关系的机关工作人员,其在原机关工作年限符合国家工龄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其到新单位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转为经济实体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机关工作人员,转制前在机关工作年限符合国家工龄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应视同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转制后,应参加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各项保险费用,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

上述人员,在国家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时,其在机关工作的连续工龄应同时视为缴费年限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凡分流的机关工作人员在原单位的住房不得收回,并允许其承租原住房和参加原单位的房改。

四、人员分流安排工作的组织实施和领导

这次机构改革,分流人员多,安排任务重,持续时间长。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既要坚持改革方向,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进,又要结合实际注意稳妥。各部门、各单位的党组(党委)要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制定人员分流安排的具体方案,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组织工作,保证分流安排工作有秩序地实施。

(一)实行分级分部门责任制。区直党政机关人员分流工作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在分流工作中要坚持“单位消化为主,社会调节为辅”的方针,采取组织安排和个人自主择业相结合的办法,并按照统一规划、分级负责、逐步分流的原则,建立人员分流目标责任制。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人员分流工作,并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拟撤并转的部门要有1-2名领导人员专门负责人分流工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部署,制定落实分流任务的具体措施。

(二)各部门“三定”方案确定后,要根据确定的编制数额和实施方案的规定,通过竞争上岗、岗位轮换、双向选择等方式,抓紧明确本单位的定岗和分流人员;分流人员确定后,要离开工作岗位,不能混岗。要抓紧组织落实分流去向并及早开展学习培训工作(学习培训的统一规划另行印发)。

(三)各部门要抓紧做好人员分流安排工作,用3年时间完成分流安排任务,有条件的部门和单位要尽可能提前完成。要积极创造条件,广开分流渠道,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特长合理分流人员。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把开展机关内部竞争上岗与通过优惠政策引导分流结合起来,引导和鼓励相关人员自觉分流。各部门对暂时还未安排的分流人员要相对集中管理,从政治上、生活上多加关心,妥善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要严格机构改革中人员分流的有关纪律,教育分流人员顾全大局,服从分配,正确对待个人工作岗位的变化。对于无视组织纪律、擅自离开单位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组织安排的人员,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无效的,要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予以辞退,不得按分流对待。

(四)要加强对机构编制和人员的管理,严把“进口”关。对机关使用的借调人员、临时人员,一律清退辞退。分流期间除政策性接收转业军官外任何部门严禁增加人员。

(五)在机构改革和人员调整期间,区直机关各部门要切实做好工作的衔接和过渡,妥善保管技术资料、文件、档案,确保不泄密,不流失。要严格组织纪律,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人员妥善安排,国有资产不流失,工作正常运转。

(六)区直党政机关人员分流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安排。

自治区直属机构人员分流安排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各自的实施方案。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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