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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评聘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鄂人[2000]135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9-10

施行日期:2000-09-1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州人事局,省直各单位,各大专院校,中央在鄂机关、事业单位:

为适应机关事业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需要,根据人事部有关原则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决定在全省机关、事业单位统一开展工人技师、高级技师经常性考评与聘任工作。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评聘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评聘原则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按照评聘分开、强化聘任的原则,实行技师岗位聘任(用)制。技师资格的考评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技师职务的聘任(用)要引入竞争机制,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择优聘任(用)。

(二)严格按照技师岗位职数和任职资格条件,在国家人事部规定技师工种范围内开展技师评聘工作。

(三)坚持评聘条件,选拔政治思想好、工作业绩突出,具有较高技艺的技术工人担任技师职务。

二、申报评聘范围与对象

(一)评聘技师必须在国家规定技师设置工种目录范围内、技术特征较强的职业和工种中进行。

(二)技师评聘对象为经人事部门考核(包括复核认定)确定的高级工技术等级并取得《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的机关事业单位在册工人。高级技师资格应在取的技师资格人员中考评。

(三)对机关事业单位实施技师考评工作前已获省政府颁发技术荣誉证书的工人技师,经考核认定后,可换发相应的机关、事业单位技师或高级技师证书。

(四)对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及1999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列入此次技师考评范围。当年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可参加本年度技师资格的考评。

三、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申报条件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资格考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

(二)取得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高级工技术等级岗位证书》,在高级工岗位上工作满三年以上,可申报技师;取得政府人事部门颁发技师证书,并在技师岗位上工作满三年以上,可申报高级技师。

(三)技工学校或高中(含职高)学校以上毕业,并经政府人事部门委托单位进行100个学时以上专业培训达到相当水平。

四、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评审条件

(一)技师资格评审条件

1、刻苦钻研技术,具有独特技术、技能专长,能够解决本工种重大的操作技术问题,工作业绩突出。

2、具有传授技艺和培训高、中级工人的能力,并培养了本工种2名以上高级工。

(二)高级技师资格评审条件

1、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解决工作中的关键性技术、工艺方面的难题,并取得显著效益。

2、获得省、部级以上工人技术竞赛规定名次或技术荣誉称号。

3、具备培养相当技师水平的能力。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工人,可适当放宽学历和岗位工作年限条件。

有关部门可根据上述评审条件,结合相关工种要求制定具体的 评审条件,报人事厅审批。

五、技师岗位职数的控制

(一)按人事部规定 ,省人事厅对全省机关事业单位技师岗位职数实行总量控制。市、州和省直单位的技师岗位职数,原则上按单位工人总数的3%确定。高级技师岗位职数,根据各地、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单独下达。

(二)各单位按照省人事厅核定下达的技师、高级技师岗位职数,结合本单位工作需要,合理设置技师、高级技师岗位。技师、高级技师岗位主要设在生产一线技术性较强、技术工人人数较多的工种。

六、考评程序

(一)个人申请。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报技师的书面报告,并提交《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高级),有关学历、培训证件、工作业绩总结、技术成果证明等材料。

(二)资格审查推荐。所在单位按照设置的技师岗位和技师申报条件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并对其政治思想表现、生产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对符合评聘条件及政治思想表现、工作业绩考核合格的,填报《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高级技师)申报审批表》(表样附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市、州由人事局统一上报省人事厅)。

(三)培训考核考试。技师、高级技师培训考核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要求,采取集中或分片的办法进行,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100学时,培训完成后即可进行技能操作考核。操作考核采取现场实际操作(模拟)和答辩形式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技术理论考试实行全省统一教材、统一命题制卷、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评卷 ,经技术理论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合格者,方可参加技师资格评审。

(四)组织评审。省人事厅负责全省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评审工作。技师资格评审组统一由省人事厅负责组建,聘请有关行业或工种的技术骨干、高级技师担任评委。评审组一般由5-7人组成(组建办法另行制定)。市、州、县不成立技师资格评审组。评审组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安排一、二次评审。

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评审应提供以下材料:

(1)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高级技师申报审批表;

(2)学历证件、高级工证书;

(3)技术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成绩;

(4)获奖或参加技术竞赛取得名次的证件;

(5)主要工作业绩总结、技术成果证件等。

七、技师、高级技师岗位的聘任(用)

(一)技师、高级技师岗位实行聘任(用)制。单位聘任(用)技师、高级技师,要在人事部门核定的技师、高级技师岗位职数内,以《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证书》和《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高级技师证书》为依据进行聘任,不得超职数聘任。

(二)技师、高级技师的聘任(用)由单位与拟聘人签定聘约。聘约内容应明确规定工种岗位、职责范围、任期目标和聘任期限等。聘期一般为3年。聘任期满需要续聘的,可在工作业绩考核合格的基础上续聘。

(三)被聘技师、高级技师,凡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考核基本合格的,应予以解聘。

(四)聘任技师职务,仅在本单位工种范围内有效。因技师自然减员、工作调动或解聘出现岗位空缺,可根据工作需要在设置技师岗位工种的高级工中选拔。

八、工资待遇

(一)聘任(用)为技师、高级技师职务的工人,执行技师、高级技师相应工资待遇,其工资从办理聘任(用)手续的下月起兑现相应的工资。

(二)聘任(用)为技师、高级技师职务的工人,可享受本单位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人员的相应待遇。

(三)技师、高级技师被解聘的,从解聘的下月起停止执行技师、高级技师的工资及相应的福利待遇。解聘后重新确定岗位的,其工资应按新确定岗位技术等级比照同类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九、技师的管理

技师、高级技师由所在单位管理。单位应建立完善技师、高级技师岗位职责、任期目标和档案管理等制度,加强考核。考核采取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与聘任期满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考核结果记入档案,作为续聘或解聘的依据。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高级技师的评聘工作,政策性强,关系到技术工人队伍的建设和稳定。各级人事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指导,坚持评审条件和考核标准,认真解决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却实把这项工作做好扎实。

附表:1、《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高级技师)任职申报审批表》

湖北省人事厅
二000年九月十日

湖北省人事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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