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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事业单位通过公开招聘补充工作人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苏府办[2002]11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9-23

施行日期:2002-09-2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现将苏州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通过公开招聘补充工作人员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苏州市人事局

关于事业单位通过公开招聘补充工作人员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规定,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要全面推行公开招聘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这一规定,尽快建立规范有序、公平公正、便于监督、取信于民的公开招聘制度,现就我市事业单位通过公开招聘补充工作人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公开招聘的重要意义(一)全面推行公开招聘制度,是转变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加快推进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措施;是优化事业单位人才队伍结构,提高人员整体素质,防止和克服用人问题上的不正之风的客观要求;是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的必由之路;是政府人事部门转变职能,由具体行政审批向宏观调控、行政执法督查转变的必然趋势。

二、公开招聘的原则和要求(二)事业单位通过公开招聘补充工作人员,要坚持党管干部、德才兼备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从严控编、分类管理的原则。

(三)事业单位要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额和本单位的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要求设置岗位。

(四)全额拨款及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须从严控制;差额拨款及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要适度放开;自收自支且属于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可自主决定。

三、公开招聘的范围和条件(五)经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并依法进行登记的各类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除外)凡出现空缺岗位,除特殊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员、政策性安置人员以及按干部管理权限需由组织选任、调任的事业单位领导以外,补充工作人员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六)事业单位通过公开招聘补充的工作人员主要是指根据事业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应届大中专毕业生、职校技校毕业生、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工勤人员。

(七)事业单位通过公开招聘补充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一般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政治思想素质好;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助理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专业对口,具有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应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岗位的,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身体健康。

(八)事业单位通过公开招聘补充的工勤人员一般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政治思想素质好;具有中专(高中、职高、中技)以上文化程度;专业对口,具备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身体健康。

(九)各单位一律不得擅自聘用苏州市范围内未与原企、事业单位解除(终止)聘用(劳动)合同的人员和自动离职的人员。

四、公开招聘的办法和程序(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一般应按照申报计划、发布信息、组织报名、公开考试、专家面试、考核体检、张榜公示、录取聘用等程序进行。具体招聘办法,可根据招聘岗位的不同,由政府人事部门、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和招聘单位共同商定,并在招聘简章中予以明确。

(十一)全额拨款及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由各主管部门事先向政府人事部门申报,填写《苏州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申报表》,说明招聘的对象、条件、办法等,经批准后社会公开招聘;差额拨款及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填写《苏州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申报表》,通过主管部门报经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后向社会公开招聘;自收自支且属于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可自主决定补充工作人员的数额和条件,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报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开招聘。

(十二)事业单位出现岗位空缺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时,同等条件下本单位、本系统的应聘人员优先。

(十三)各单位经公开招聘录取的在职人员,要及时办理流动、就业手续。属本系统内流动的,填写《苏州市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花名册》,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报政府人事部门备案;跨系统、跨地区流动的,填写《苏州市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登记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政府人事部门核准。

(十四)公开招聘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其双向选择协议书经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鉴证后,凭政府职能部门开出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就业手续。

(十五)公开招聘的应届职校、技校毕业生,凭政府人事部门开出的机关、全民事业单位招工计划批复,办理首次就业手续。

(十六)由组织选任、调任的事业单位领导,政策性安置人员,特殊岗位的选拔人员,聘用手续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十七)事业单位通过公开招聘聘用的工作人员应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管理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与聘用单位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并在30日内报政府人事部门鉴证或备案;应实行人事代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加强公开招聘工作的组织领导(十八)为了保证招聘工作顺利进行,招聘单位要成立招聘工作小组。招聘工作小组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律检查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工作小组全程负责公开招聘工作,重要问题报本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

(十九)招聘工作小组应坚持公道正派、高效务实、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敢于抵制公开招聘中的各种不正之风,严格按照规定,坚持标准,规范操作。对不按规定补充工作人员的,政府财政、人事部门不予认可,不予鉴证聘用合同,不予核批工资奖金,不予年度考核,个人与所在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不予调解、仲裁。对擅自调入的人员坚决予以清退;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十)招聘单位要接受群众监督。在公开招聘补充工作人员时要公开招聘岗位、条件、招聘程序和招聘结果,对群众提出的问题要及时反馈。驻苏部、省属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各县级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意见。

二○○二年九月二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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