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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外国人狩猎管理规定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黑政发(1986)5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1986-06-09

施行日期:1986-06-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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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适应我省狩猎业和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外国人狩猎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自然保护区和狩猎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狩猎办公室)是狩猎事业的主管部门。

凡来我省狩猎的外国人必须由接待部门报请省狩猎办公室批准,并办理狩猎证,方可进入猎场狩猎。

第三条 凡来我省狩猎的外国人,必须在批准狩猎期间到指定的猎场行猎。未经国家批准对外开放的猎场,不准接待外国人狩猎。

第四条 省狩猎办公室根据当年猎取计划,签发狩猎证,按规定核收狩猎管理费。狩猎管理费收费标准见附录一。

第五条 兽类猎场每次狩猎以十天为一期,每期每人最多允许猎取大型动物(鹿、狍、猎)一只,小型动物五只。

禽类猎场每次狩猎以五天为一期,每期每人最多允许猎取禽类三十只。

超过规定数量,按猎物收费标准加一倍收费。

第六条 猎物归狩猎者所有,猎场代省狩猎办公室收取猎物费。可猎动物种类及收费标准见附录二。

已被打成重伤而未捕获的猎物,按猎物收费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向行猎者收费。

第七条 猎场设导猎员,每一至二名狩猎者配导猎员一人。

第八条 狩猎者没有导猎员带领严禁出猎。狩猎期间,狩猎者自伤或被野兽袭击伤亡,由狩猎者自行负责。伤害他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处理。

第九条 除梅花鹿、马鹿、驼鹿、榛鸡外,严禁猎捕我国规定的其他珍贵保护动物。如违反规定,擅自猎杀禁猎动物,要没收猎物并处以猎物规定价格的二至五倍罚款。禁猎动物种类及价格标准见附录三。

第十条 狩猎人员须持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给的专业或业余狩猎者证件,方可在猎场租用猎枪,购买弹药。猎枪租用费及弹药价格由猎场制定。

第十一条 狩猎者自带猎枪的,接待单位必须事先报黑龙江省林业厅和公安厅批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携带猎物出口,必须由猎场向指定商检部门报检,经检疫合格,签发检疫证明书,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审批,办理出境手续。

第十三条 港澳、台湾同胞和华侨来猎场行猎,参照本规定办理。收费予以优惠,按收费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收取。

第十四条 本规定授权省狩猎办公室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一:狩猎管理费收费标准:

1、兽类猎场每人每期100美元。

2、禽类猎场每人每期30美元。

附录二:可猎动物种类及收费标准:

1、梅花鹿  1,200美元2、马 鹿  1,200美元3、驼 鹿  1,200美元4、野 猪  600美元5、狍 子  500美元6、狐 狸  400美元7、貉 子  400美元8、豹 猫  300美元9、 豺   200美元10、 狼  200美元11、黄 鼬 50美元12、青 鼬 30美元13、狗 獾 30美元14、香 鼬 20美元15、艾 虎 20美元16、 兔  10美元17、山 鸡 10美元18、野 鸡 10美元19、榛 鸡 10美元20、沙半鸡 10美元

附录:三禁猎动物种类及价格标准:

1、东北虎  30,000美元2、金钱豹  10,000美元3、貂 熊  1,000美元4、棕 熊  1,000美元5、猞 猁  1,000美元6、 麝   500美元7、青 羊  500美元8、紫 貂  500美元9、水 獭  400美元10、雪 兔 50美元11、白 鹳 500美元12、黑 鹳 500美元13、白   100美元14、中华秋沙鸭  100美元15、天 鹅 100美元16、白琵鹭 100美元17、角   50美元18、黑琴鸡 50美元19、细嘴松鸡 50美元20、大 鸨 50美元21、鸳 鸯 50美元22、白额雁 20美元23、小杓鹬 20美元24、鹤 类 500-1,000美元25、猛禽类 20-200美元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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