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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看守所接待港澳台警方和外国人参观访问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公通字(1991)117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1-12-20

施行日期:1991-1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公安机关对外交往的不断扩大,有的看守所接待过外国友好人士参观访问,为增进相互了解和友谊,交流看守业务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看守所是关押未决犯的机关,目前多数看守所各方面条件还比较差,为了防止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在国际上对我看守工作进行歪曲和诬蔑,看守所一般不对外开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确定个别监房条件和管理教育人犯工作都比较好的看守所对外开放,主要接待要求参观访问看守所的港澳台警方和外国友好访华团组。属于公安系统接待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并报公安部备案;非公安系统接待的,应当报公安部外事局商十三局同意后,方可参观访问。

二、接待参观访问中,主要介绍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和有关监管工作的方针、政策等公开管理的内容,不要介绍和参观耳目、监控设备等机密情况。原则上不允许参观人员与人犯交谈和传递物品、材料,不许录音、录像、照相,不许参观人员单独活动。参观人员坚持要与人犯交谈而不能婉拒的,应在参观之前商定好原则,并要选择表现好的人犯进行交谈。交谈中如发现参观人员违反事先商定的原则时,应立即制止。

三、接待情况,要整理书面材料报告公安厅、局和公安部。

四、拘役所、治安拘留所参照本通知执行。收容审查所一律不对外开放。

1991年12月20日

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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