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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计算机管理监督检查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政字[1997]5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7-07-14

施行日期:1997-07-1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邢台市公安局关于加强计算机管理监督检查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邢台市公安局关于加强计算机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

市政府: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计算机越来越广泛的应用于金融、电力、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目前,全市共拥有计算机1万余台,拥有计算机的个人也在逐年上升,且以每年约300台的速度递增。随着计算机的应用和普及,计算机病毒和计算机犯罪也逐年增多。据统计,自1993年以来,全市就发生计算机病毒和计算机犯罪250余起,给国家和人民财产带来了极大的损失。为了加强我市计算机住处系统的安全监督和管理,更好地为我市“富民、强市、升位”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安全保护条例》和河北省《计算机病毒防护条例》及公安部有关文件规定,本着既促进我市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应用和发展又能有效地预防和查处计算机病毒及犯罪的原则,提出以下意见:

一、凡研制、生产、销售、使用计算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经批准新开发的软件需经市公安局计算机管理监察处检测,方可投入使用。未经许可不得自行实施软件开发。

二、市公安局计算机管理监察处负责全市计算机管理档案的建立,并实行挂牌管理、使用证管理和安全检查证制度。

三、计算机机房应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

四、与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网络联通后30日内到市公安局计算机管理监察处办理备案手续。

已经与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意见下发之日起30日内,到市公安局计算机管理监察处补办备案手续。

五、未经市公安局计算机管理监察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从事计算机病毒的预防、检测和消除研究工作。

六、各县市区、驻市各单位及个人新购置计算机的,要在购置后30日内到市公安局申报登记,并经公安部门KILL检测方可使用,不准购置游戏软件和带病毒的软件。已购置计算机的单位和个人要在本意见下发之日后30日内到市公安局申报登记。

七、各重要计算机应用单位,必须建立计算机安全组织,普通应用单位也要设置安全负责人,负责系统或本单位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并要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张贴上墙。

八、对发现计算机病毒和计算机犯罪案件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在24小时内向市公司局计算机管理监察处报告,同时采取一定保护措施,直至监察人员处理完毕,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九、非法销售、研究计算机预防、检测、消除病毒软件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没收一切产品和成果,对造成危害的,要责令其陪偿一切经济损失,并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它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对个人处以500-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4000-15000元的罚款,对违法所得除没收外,并处违法所得1-3倍的罚款。

十一、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计算机房,严禁任何个人在计算机上玩电子游戏和使用未经检测的软盘、光盘。

十二、严格控制直接接触计算机人员的人员,名单位的领导要不断加强对从事计算机信息专业人员的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教育,严防一切政治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发生。

十三、举办计算机信息系统培训班,需事先到市公安局计算机管理监察处申请,并将师资来源、培训人员名单等有关事宜报市公安局计算机管理监察处备案。

十四、举办计算机信息系统产品展销会,要在举办前十日内向市公安局计算机管理监察处写出书面申办报告,内容包括展销时间、地点、产品名称、数量、技术说明及组织、安全保卫等情况。

十五、各计算机销售门市需到市公安局计算机管理监察处登记备案。今后新开计算机门市,必须事先到市公安局计算机管理监察处申请登记、备案。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县、市、区及驻市各单位遵照执行。

邢台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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