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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不要滥用警灯警报器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85)公(治)字100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5-08-24

施行日期:1985-08-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目前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和武警存在着滥用警灯、警报器的不良现象。有的把生活用车也安装了警灯、警报器;有的警车不是执行紧急任务也一路鸣笛、亮灯;有些警车的司机自恃特殊,违章行驶,交通民警不好控制,已发生多起交通事故。滥用警灯、警报器不仅干扰城市的安静,也给群众造成一种紧张心理,引起群众反感,影响很不好。为此,请各地对使用警灯、警报器的情况进行一次严格检查和认真整顿。

一、要严格执行公安部一九八三年九月二十日《关于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规定》。要本着尽量减少的原则,重新对装配警灯、警报器的车辆进行一次核定,凡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的车辆安装警灯、警报器的,要立即拆除。今后要严格控制,安装警灯、警报器要经过市、县公安局长审批。

二、警灯、警报器只准在执行紧急任务遇有交通受阻时使用,不是执行紧急任务或交通畅通时不准使用。

三、要加强对警车司机的教育,克服自恃特殊的思想,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对滥用警灯、警报器的要批评教育,教育不听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四、对其他部门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也要参照上述精神加以整顿,严格限制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的范围。

以上通知,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检查整顿情况,请及时报告公安部。

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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