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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印发《关于严禁私自生产、销售、使用警械、警车、警灯、警用警报器和警服的通告》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86)公发28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6-10-10

施行日期:1986-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现将公安部《关于严禁私自生产、销售、使用警械、警车、警灯、警用警报器和警服的通告》印发你们。这个通告将于近期内登报公布,请遵照执行。各级公安机关对警械、警车、警灯、警用警报器和警服等人民警察专用装备,要严格按照现有规定加强管理,不得滥用,不得价拨、赠送或出借给非公安机关及非公安人员。如有违反,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严禁私自生产、销售、使用警械、警车、警灯、警用警报器和警服的通告

(一九八六年十月十日)

近来,发现一些单位和个人,私自生产、销售和使用警械、警车、警灯、警用警报器和警服等人民警察专用装备,有的在一些物品和车辆上涂印“公安”标志。这种非法行为,造成了人民群众识别警民的困难。有些地方已经发现不法分子利用人民警察的专用装备及其仿制品冒充公安人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治安。广大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十分强烈。

为了便于人民群众正确识别人民警察,保障人民警察庄严地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防止不法之徒利用人民警察的专用装备及其仿制品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特通告如下:

一、警械、警车、警灯、警用警报器和警服是国家规定的人民警察专用装备,“公安”标志是公安机关的专用标志,除经特许批准的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使用。

二、除经公安机关批准的单位以外,严禁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私自生产、销售警械、警车、警灯、警用警报器、警服(含现行帽徽、领章、符号、钮扣等专用标志)及其仿制品(颜色相同,制式相仿:

三、严禁在非警用物品和车辆上涂印“公安”标志。违者,除责令其涂掉“公安”标志外,并追究对关人员的责任。

四、经指定和委托生产警械、警车、警灯、警用警报器和警服的单位,要严格执行生产供应计划,不得进行计划外生产,不得自行销售或调拨给其他单位。

五、凡违反本通告的规定,非法制作、销售和使用人民警察专用装备和“公安”标志的,一经发现,由公安机关全部没收制品,并可视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严肃处理。

六、对于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任何公民都有检举告发的责任。

特此通告。

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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