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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防止出境申请人弄虚作假的通知(节录)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公通字[1990]40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0-04-16

施行日期:1990-04-1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最近连续发现一些人在办理因私出境申请手续中弄虚做假、骗取护照出境。其中有的人掌握重要机密,有的人有政治问题,出境后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和严重隐患。??有的人了解军事机密,隐瞒真实工作单位。??有的不准出境的机要人员冒充普通职工。??有的有经济问题的干部隐瞒真实身份。??有的人所在单位不同意出境,用已撤销机构的证明申办出境手续。一些人在申请办理出境手续中弄虚作假,手段和办法很多。有的持用买卖来的国外证明和经济担保,有的持用伪造的证明和经济担保,有的弄假户口,异地申请……为维护国家利益,堵塞漏洞,防止这种问题的继续发生,现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一九八九年十月公安部《关于一些地方公安机关违反规定批准公民异地申请出境的通报》([89]公(境)字95号)中提出的要求,认真研究执行。

一、认真核查出境申请人的真实身份和常住户口地址。受理出境申请时,除查验提交的有关证明是否齐全外,必须当面核查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工作单位与工作证是否一致,进行必要的询问,写出询问记录。一定要把住受理申请关。

二、对各种公司、人才交流中心出具证明的申请人,要严格审查。出具证明材料的公司、人才交流中心必须是经主管部门批准,具有法人地位。公司、人才交流中心只能为本单位的在职(编)人员出具证明材料;刚从外单位调入的人和其他流动人员,要向其原来所在单位或街道(派出所)进行调查了解。并要坚持申请者本人亲自办理,不允许公司、人才交流中心或其他单位、个人代办。不具有法人地位的公司、中心或者已撤销的公司、中心和企事业单位出具的证明,一律无效,不予承认。

三、建立与健全公安机关内部审批管理制度。对出国申请的受理、调查、审批以及用印、发放护照和出境登记卡等,要建立完善制度,明确每个工序的职责并由经办人签署。对管理混乱、问题较多或人员不足,难以完成审批发照职责的单位,上级公安机关应立即收回其发照权或进行整顿,待条件具备时再授予发照权。

四、对弄虚作假、骗取出境证件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核查,严肃处理。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弄虚作假的申请人,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处理;还可考虑采取地方立法的办法,对弄虚作假者,给予一定期限(如一至二年)不再受理其出境申请的处罚;对协助申请人弄虚作假,出具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可依法处理,并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党政领导和监察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九九○年四月十七日

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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