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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 铁道部关于前往边境地区旅客购票乘车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公通字[1990]53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0-05-22

施行日期:1990-05-22

时效性:已被修订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各铁路局、工程、建筑、工业、物资总公司,通号、中土、外服公司:

一九七五年七月十九日,铁道部、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去边境地区旅客购票乘车规定的通知》[(75)铁公字754号],对加强边境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边境地区铁路线站调整较大,一九七五年两部通知已不完全适用,有必要重新作出规定,以进一步加强边境地区铁路线站行政管理,严格各项边境管理制度。现就前往边境地区旅客购票乘车问题通知如下:

一、边境地区铁路线站名称。1.汤林线的乌伊岭站;2.嫩林线的塔南至古莲间各站;3.北黑线的西岗子至黑河间各站;4.滨洲线的皇德至满洲里间各站;5.集二线的齐哈日格图至二连浩特间各站;6.朝乌线的上游岭至莫尔道嘎间各站;7.白阿线的五岔沟至伊尔施间各站;8.广九线的平湖至深圳间各站;9.湘桂线的夏石至凭祥间各站;10.昆河线的老范寨至河口间各站;11.乌阿线的精河至阿拉山口间各站。

二、购票乘车条件。前往上述边境地区铁路线站范围内的旅客,必须交验下列证件,才能购票乘车。1.内地人员前往边境地区的凭县、市或县、市以上(铁路公安局、处)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现役军警人员凭团以上或相当于团以上单位签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通行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通行证》。2.居住在边境管理地区的居民进入本省、区边境地区时,凭《居民身份证》或《边境居民证》。3.凡由国家一类口岸入出境的人员经过边境地区时,凭入出境有效证照;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前往边境地区,凭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三、验证地点和要求。乘务民警要在列车进入上述边境地区铁路线站之前进行验证,具体验证起止地点,由各铁路局根据本省、区规定执行。移交无证人员和其他违法犯罪及犯罪嫌疑分子的地点,商各省、区公安边防部门确定。

四、车站、列车工作人员和铁路公安人员要严格执行凭证购票乘车规定和验证、验票制度,严防违法犯罪分子内潜外逃和进行破坏活动。铁路公安和公安边防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列车上下和线站间联防工作。

五、本通知于今年七月一日起实行。一九七五年七月铁道部、公安部《关于去边境地区旅客购票乘车规定的通知》[(75)铁公字754号]即行废止。今后边境地区铁路线站的增设或调整须经公安部、铁道部批准。

一九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公安部、 铁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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