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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对入境人员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漳政[1990]综21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0-11-16

施行日期:1990-11-1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加强对入境人员的管理,是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发展国际交往、促进对外开放有着重要的意义。市公安局报告的目前我市入境人员户口申报率不高的情况,将不利于我市对外关系的正常发展。为此,市政府同意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对入境人员管理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望各有关部门配合公安机关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0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

关于加强对入境人员管理的意见

市政府: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两法《实施细则》和《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我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管理,取得一定成效。对推动我市对外开放,发展外向型经济起了重要作用。

由于对境外人员入出境管理的宣传不够,中上取消回乡证的签证附页等原因,目前我市入境人员的户口申报率不高,给管理工作带来困难。主要表现有:入境人员散居在居民家中、部分三资企业外方人员住在厂内或在厂外租房住宿又未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致使证件、物品丢失后,查不到其证件号码,给补发出境证件工作增加许多困难,也耽误了入境人员的出境;还有一些部门的个别同志,对《台湾同胞旅行证》不能延期规定不了解,轻易表态,致使一些台胞未能按规定期限出境,给台胞出境带来麻烦,增加管理难度。

为了加强对入境人员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开放和国际效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是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国发[1990]7号《关于加强外国记者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的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战、外经、对台、侨务、旅游、侨联、台盟等部门以及涉外宾馆、饭店在接待入境人员时,应主动宣传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指导入境人员按规定办理暂住申报登记。

二、台商在漳州辖区内因商贸、办厂,确因业务需要延长停留时间的,应在《台湾同胞旅行证》有效期内由接待部门或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提交有关证件复印件,报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向公安局入境管理部门申办《入出境通行证》。

三、自本意见颁布实施后,凡新批准的三资企业,审批机关应将企业的外方人员简况抄送同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已开业的三资企业如有变更,主管机关也应将变更情况及外方人员变换情况及时抄送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各三资企业应将本企业雇聘的外方人员名单、简况,于受雇聘人员抵漳三天内报送所在地公安局入境管理部门,并指导受雇聘人员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四、外国记者来漳短期采访,应向我驻外使领馆或国内接待部门提出申请,经外交部批准,向省政府外事办公室提出书面并经同意后,由接待部门负责管理,公安部门予以配合。接受采访的单位应事先做好准备在接受采访前应查验记者证件。外国常驻记者凭我交部新闻司发的“外国记者证”采访。短期采访记者凭接待单位或外事部门的通知采访。我方公职人员接受外国记者采访须有本单位领导批准或授权。

五、旅游部门对以旅游者来华的外国记者应加强管理,防止其在漳从事采访报道活动。外国记者参加旅游团组来漳,由旅游部门负责管理。港澳台记者原则上也应按上述规定加强管理。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有关部门执行。

漳州市公安局

漳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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