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能源部关于出国事项审批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能源外(1990)380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0-04-29

施行日期:1990-04-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江苏省电力局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批问题的请示中所提的我部在地方各单位的出国审批以谁为主的问题,是目前存在的带普遍性的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根据国务院、中共中央组织部有关文件及外交部领三函〔1989〕216号文件(见附件)精神,凡我部在地方的各直属单位,以我部为主的共管单位及无审批权的归口管理单位的出国事项(包括下达出国任务批件、出国人员政审及管理等)均应由我部为主进行审批。某些与地方关系密切或有特殊情况的出国事项,可由我部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或外事办公室审批。

广东、海南、内蒙、西藏四省(自治区)电力局的出国事项主要由地方为主进行审批。

附:外交部关于对开具“出国证明”等问题的答复

领三函〔1989〕216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苏外出(89)509号函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开具“出国(境)证明”问题

1.海员持海员证(或护照)从陆上出国(境)接船,需凭海员证(或护照)及“出国(境)证明”出境。其中,属交通部管理的海员,其“出国(境)证明”由交通部出具,属地方管理的海员,其“出国(境)证明”由地方外办依据颁发海员证的港务监督部门的有关证明或省府办公厅的出国任务批件出具。

2.按规定,公派留学人员应按原批准的学习年限学习,但考虑到北京平暴后在外公派留学人员的思想实际情况,根据国家教委意见,国内有关部门在为他们出具返回学习国所需的“出国(境)证明”时,可暂不考虑原批准的学习年限。据此,对持有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回国休假探亲证明”者,你办即可为他们开具“出国(境)证明”;对未持“回国休假探亲证明”者,可请他们向北京国家教委“中国留学服务中心”申办。

3.部队同志出国,由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部队机关(如各大军区)开具“出国(境)证明”。

二、关于组织跨地区、跨部门的团组审批问题

1.国务院各部委在地方的直属单位的出国团组、人员,其出国任务批件应由其所属的国务院有关部委下达,政审应按照出国人员的隶属关系,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出国人员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组团单位不得代替进行政审。

2.接受双重领导的国务院有关部委在地方的一些大型企业,其出国事项的审批问题,可由省府办公厅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协商解决,以避免双重审批。

3.经地方有关部门批准注册、对外有经营权的部队外贸公司派人出国,其出国任务批件、政审批件和“出国(境)证明”应由部队机关出具,护照可向地方外办申办。

能源部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