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内蒙古军区关于印发边防(联防)委员会工作规范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内政发[2002]9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11-22

施行日期:2002-11-2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一章 边防(联防)委员会的基本任务及工作指导原则

  第二章 边防(联防)委员会的设置和组成

  第三章 职责

  第一节 边防(联防)委员会工作人员职责

  第二节 领导机关及主要成员单位在边防(联防)工作中的职责

  第四章 边防(联防)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五章 边防(联防)委员会办公室的内部设置

  第六章 军警民联防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第一节 军警民联防的基本任务与标准

  第二节 日常联防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七章 附则

各边境盟市、旗市边防委员会,自治区边防委员会成员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边防(联防)委员会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边防(联防)委员会工作规范

为加强各级边防(联防)委员会的工作,建立边防(联防)委员会正规的工作秩序,有效地组织开展军警民联防工作,依据党和国家的边防政策法规及国家边防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边防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范,作为全区各级边防(联防)委员会开展边防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一章 边防(联防)委员会的基本任务及工作指导原则

第一条 边防(联防)委员会是在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负责领导、管理、协调边防工作的机构。边防委员会办公室是边防(联防)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处理边防(联防)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条 边防(联防)委员会的基本任务

(一)领导、管理和协调辖区内的边防工作。指导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认真执行我国与邻国签署的有关边防工作的条约、协议和协定,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边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

(二)制定本级边防建设规划、制度和年度及阶段工作计划与措施,部署安排工作,并组织督促、检查和落实。

(三)组织协调辖区内各边管单位、部门和有关单位的边防工作,指导下级边防(联防)委员会的工作。

(四)掌握边防动态和边境情况,定期分析研究边防工作形势,及时向党委、政府和上级边防委员会报告工作,提出建议。

(五)组织军警民联防,建立健全联防组织和联防制度,完善联防资料档案,督促检查联防工作落实,交流联防工作经验。

(六)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组织边防政策和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人民群众的国防观念和边界意识。

(七)组织协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处置边境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并按上级规定及时请示报告。

(八)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拟制边境管理地方性法规、细则和实施办法,并通过人大或政府颁布实施。

(九)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积极开展边境地区反渗透、反颠覆、反分裂、反恐怖斗争。

(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日常边境管理和控制,完善包防责任制,打击边境走私、偷渡和其它违法犯罪活动,维护边境地区的社会治安与稳定。

第三条 边防工作事关国家安全和稳定,必须认真组织,严密实施,并贯彻下列原则:

(一)立足现实,着眼发展。边防工作要根据上级指示和周边环境及国家安全的要求,适应边境形势的发展变化,确定工作内容和目标,树立长期建设、远近结合的思想,以保证边防工作循序渐进,不断增强。

(二)全面建设,突出重点。边防建设包括边境地区政治、经济、军事、文化、交通等各个方面。边防建设既要着眼于全局,全面推进,实现整体强边;又要针对实际情况,突出重点方向、重点地区和重要项目、重点内容的建设,避免平分力量。

(三)针锋相对,寸土必争。在边防斗争和对外交往中,凡涉及国家主权、安全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问题,都要针锋相对,坚决斗争。要坚决保卫国家领土(领水、领空)主权,对任何国家,包括睦邻友好国家,在领土(领水、领空)主权问题上,都要坚持寸土不让,寸土必争。

(四)有效控制,严格管理。通过完善边防设施,加强边防执勤,确保对边界的有效监控和管理,一旦发生边境冲突或突发事件,应力争不使事件恶化和升级,有理、有利、有节地进行处理。对边境地区偷越国界、非法近边生产和狩猎以及走私贩私等违法犯罪活动,要坚决制止,严厉打击,确保边境稳定。

(五)睦邻友好,保持警惕。边防工作必须贯彻国家的外交方针,积极发展与邻国的睦邻友好合作关系,妥善处理边境事务,创造安宁稳定的周边环境。特别是边境地区的军队、武警、民兵必须保持必要的戒备,做好各项战备工作,防患于未然。

(六)完善法规,依法治边。各级要结合本地边防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地方性、区域性边防法规。要认真执法,各有关部门,特别是边管部门,要把依照边防法规办事作为行动准则,一丝不苟地按法规处理问题,做到对内有效打击边境违法犯罪,搞好边境管理,对外妥善处理边境事务。

(七)军警民联防,同守共建。要加强解放军边防部队、公安边防部队、民兵三支防卫力量建设,发挥公安、海关、外事、口岸、交通、渔政等边境工作部门的作用,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通过边防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边防工作。

(八)服从大局,搞好保障。边防工作要服从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和西部大开发的大局,积极为边境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提供保障,努力为边境地区的繁荣兴旺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二章 边防(联防)委员会的设置和组成

第四条 自治区和边境盟市、自治区边境计划单列市、边境旗市设立边防委员会,边境苏木乡镇设立联防委员会。

第五条 边防(联防)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边防委员会由当地党、政、军领导及有关部门与驻地边防部队共同组成。通常,当地政府的主要领导任委员会主任,分管边防工作的其他军政领导和当地边防部队一名同级领导为副主任。党委机关的政法委、宣传部,政府机关的外事、公安、安全、监察、计划、经贸、财政、法制、建设、侨务、民委、广电、环保、工商、海关、口岸、交通和农、牧、林、水等与边防工作相关的部门,以及铁路、邮政、电信、法院、公安边防部队和当地军事领导机关司、政、后、装部门的一名领导为边防委员会成员。

联防委员会由边境苏木乡镇党委书记或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政府有关人员、专职武装部部长,以及边境派出所所长、边防营(连)长、各嘎查(村、屯)主要领导及民兵应急分队队长为联防委员会成员。

第六条 边防(联防)委员会办公室的设置和组成。边防(联防)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当地军事机关。自治区和盟市分别设在军区和军分区司令部,由参谋长或副参谋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边境计划单列市、边境旗市设在人民武装部,由部长或副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苏木乡镇联防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武装部,武装部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旗(市)以上各级外事办公室、公安边防部队各一名领导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军区边防处、军分区侦察(作训)科、旗(市)人武部军事科和苏木乡镇武装部承办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并指定专兼职人员为边防(联防)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边防(联防)委员会办公室办公费从本级边境事业补助费中调整解决。

第三章 职责

第一节 边防(联防)委员会工作人员职责

第七条 边防(联防)委员会主任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边防工作的方针政策、边防法规及上级指示,领导辖区的边防工作。

(二)审查本级边防建设工作计划和规划,确定边防建设的长远目标和近期目标。

(三)组织边防(联防)委员会成员学习边防政策法规,分析研究边防工作形势,掌握边防情况,组织制定加强和改进边防工作的措施,并督促检查其落实。

(四)组织协调指挥军警民处置边境突发事件和情况,组织联合执勤、联合清理整顿边境、联防演练、联合进行边防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联合开展边境社会治安管理等项日常边境管理活动,不断提高联防工作水平。

(五)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拟制边境管理地方性法规、细则或实施办法,并提请人大常委会或政府办公会议审议后发布施行。

(六)组织开展边境管理包防责任制,负责同上级签署承包责任书、对下签署承包责任合同协议等。

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在主任临时离开岗位时,受主任委托代行主任职责。

第八条 边防(联防)委员会成员职责

(一)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关于边防工作的方针政策、边防法规及上级指示,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开展边防工作。

(二)了解掌握边境情况和辖区边防工作情况,积极参与边防政策法规学习和边防工作研究,及时提出改进和加强边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边防(联防)委员会的工作部署,组织本单位或部门完成有关边防工作的任务。积极为边防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

(四)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边防工作法规,并提请政府或人大常委会审议颁发。

(五)积极参与边境管理,根据本单位工作特点,开展边境管理包防活动,维护边境稳定。

第九条 边防(联防)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职责

(一)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关于边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上级边防委员会和本级边防(联防)委员会领导的指示,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处理边防工作事宜,协调边防(联防)委员会成员单位的边防活动。

(二)组织办公室人员收集、整理和汇综各边管部门提供的边防情况,并适时通报边防(联防)委员会成员或成员单位。

(三)负责制定本级边防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措施、方案,经边防(联防)委员会领导审定后实施。

(四)根据边防(联防)委员会和党、政、军领导的指示,组织好辖区的军警民联防工作,审查包防责任合同、协议,检查、督促、指导下级边防(联防)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工作,并及时将实施情况向边防(联防)委员会和党、政、军领导报告。

(五)组织办公室人员筹备本级边防工作会议和边防(联防)委员会全委会议或联席会议;负责为上一级边防工作会议准备资料,提出建议;组织召集本级边防(联防)委员会办公室例会,召集下级边防(联防)委员会办公室人员参加的业务会议。

(六)根据本级边防(联防)委员会领导的要求和成员单位的意见,依据上级指示,结合当地边防工作实际,协调边防委员会成员单位适时提出拟制地方性边防法规、细则和实施办法的草案,并及时提交当地人大常委会或政府审议、颁布和实施。

(七)受理边防工作有关事项,负责处理日常边防业务,并根据上级指示和当地实际,及时向边防(联防)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成员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制定本级边防(联防)委员会办公室的规章制度,督促检查办公室工作人员完成边防工作任务。

办公室副主任是主任的助手,履行办公室主任职责,根据办公室主任的分工,侧重负责办公室的部分工作。

第十条 边防(联防)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职责

(一)认真学习,坚决贯彻党和国家关于边防工作的方针政策、边防法规和上级指示,积极完成边防(联防)委员会领导和办公室主任赋予的工作任务。

(二)熟知边防工作的有关情况。做到:熟悉边界的历史与现状、有关界务知识;熟悉我方情况,特别是人员、车辆、牲畜、船艇近边活动情况和特点;熟悉军警民联防各单位的工作情况和特点;熟悉边境地形;熟悉当面情况及对方边境人员的活动特点和规律;熟悉边防政策。

(三)根据本级边防(联防)委员会的统一要求,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开展军警民联防工作。

(四)根据边防(联防)委员会领导和办公室主任的要求,拟制有关边防工作的文书,组织筹备有关边防工作的会议和集训。

(五)受理各边管单位、部门和群众关于边防工作的报告等,及时通报边防情况,承办党政机关和边防(联防)委员会领导及上级边防委员会交办的边防工作。

(六)督促检查边防(联防)委员会成员单位和下级边防(联防)委员会执行边防(联防)委员会决议,了解其贯彻落实情况,适时向边防(联防)委员会领导报告。

(七)及时整理边防工作资料,按要求分门别类存放。

(八)遵守边防(联防)委员会办公室的规章制度,维护办公室的正规工作秩序。

第二节 领导机关及主要成员单位在边防(联防)工作中的职责

第十一条 政府机关职责。政府机关在边防(联防)工作中担负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边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的边防工作指示,结合当地实际,指导边防工作。

(二)注重结合国际国内形势,研究边防工作的形势和任务,坚持政府办公会定期议边制度,不断探索边防工作的特点和规律。

(三)指导边防委员会成员单位的协调、配合工作,增强边防工作合力;配齐、配强边防工作职能部门的人员;及时向边防委员会和边管部门提出改进和加强边防工作的要求。

(四)指导边防委员会搞好边防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机关人员参加辖区的联防、联治、联管活动,维护边境地区的安定团结。

(五)依据边防委员会十项工作制度,组织指导机关有关部门做好边防工作的经费、物资保障等相关工作。

(六)积极协调党政机关各部门正确处理经济工作和边防工作、边境开放与严格管边、睦邻友好与保持警惕的关系,妥善解决边防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七)坚持依法治边,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研究制定加强边防工作的地方性法规。

第十二条 军事领导机关职责。军事领导机关在边防(联防)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边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积极组织部队开展联防工作。

(二)负责边防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协调边防委员会成员单位、部门,组织处置边境突发情况,承办日常联防工作。

(三)根据党委、政府和上级军事领导机关关于边防工作的指示和本级边防委员会领导的意图,协调边防委员会成员单位为边防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

(四)掌握边防情况和边境动态,为辖区党政军和边防委员会领导、机关提供边防工作信息和资料。组织协调党政军领导和机关参加重要边防活动。

(五)组织机关人员学习边防政策法规,研究边防工作特点规律,检查指导下级边防委员会、办公室及所属部队开展边防(联防)工作的情况。

(六)组织边防民兵参加联防、联治、联管工作,研究、探索、创新民兵参加军警民联防工作的方法途径。

(七)认真履行边防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组织边防委员会办公室落实边防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公安边防领导机关职责。公安边防领导机关在边防(联防)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学习党和国家关于边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增强国防意识和边防观念。

(二)认真分析研究边境违法犯罪的规律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打击边境违法犯罪的专项斗争,维护边境地区的安宁稳定。

(三)加强情报信息工作,广泛搜集境内外敌对势力、民族分裂、极端宗教、恐怖活动及当地群体活动的信息,打击边境违法犯罪活动。

(四)积极组织边境调研,及时向党委、政府和边防委员会提出加强和改进边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协同有关部门及时提出拟制区域性边防法规的意见和建议,并提交人大或政府颁布实行。

(六)积极组织参与边防委员会开展的联防、联治、联管工作,在联治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四条 外事部门职责。外事部门在边防(联防)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外交政策和边防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开展边防工作。

(二)根据边防委员会的工作部署,积极参与联防、联治、联管工作。

(三)认真执行边防委员会办公室成员职责,积极参加边防情况的研究,主动为联防工作出谋划策。

(四)积极参与边境管理工作,会同公安、边检、海关、口岸、边防部队等边境管理单位和部门开展打击边境违法违规活动的专项行动,维护边境口岸、通道良好的出入境秩序。

(五)加强边界界务管理,指导边防部队和联防单位贯彻我国与邻国签定的边界条约、协定、协议。

(六)协调邻国边防部门妥善处理边境涉外事务,联手打击边境犯罪活动,维护安宁稳定的周边环境。

第十五条 海关、检疫、口岸管理部门职责。海关、检疫、口岸管理部门在边防(联防)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关于边防工作的方针政策、边防法规和上级指示。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积极提出改进和加强边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积极参加边防委员会组织的联防、联治、联管工作。

(三)掌握口岸进出口货物、物品和关区的边防情况,防止生化、恐怖和带有传染病毒的物品入境。

(四)密切与边防检查部门的协作,严厉打击边境走私活动,维护良好的进出口秩序。

(五)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与其它边防部门密切协同,打击边境偷渡活动。

(六)加强邮递物品的监管工作,严防境外敌对势力利用进出口通道进行渗透、分裂和策反活动。

第十六条 交通部门职责。交通部门在边防(联防)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关于边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加强边防公路养护,确保边防执勤和边境管理工作的道路畅通。

(二)加强道路抢修队伍建设,为部队军事行动和边境突发情况的处置实施交通保障。

(三)完善战时车辆征用方案,确保边境局部战争和突发事件所需车辆、运力的紧急征用。

(四)加强涉外运输管理,维护出入境交通秩序。

(五)积极组织本部门人员参加联防、联治、联管工作。在公路、车站、码头、运输工具等场所打击走私、偷渡等违法活动,协同有关部门搞好边境秩序的整顿。

(六)加强对道路养护人员边防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落实边防工作制度,防止涉外事件发生。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职责。财政部门在边防(联防)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关于边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边防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积极开展边防工作的研究,及时向党委、政府和边防委员会提出改进和加强联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党委、政府的指示,严格计划、管理边防(联防)委员会工作经费,使拨付给边防委员会的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确保边防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根据边防委员会的工作部署,积极参加联防、联治、联管工作。

(四)积极参加边防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参与组织边境管理工作的包防和奖惩活动。

(五)搞好军警民联防活动的经费保障,对重大联防活动的经费积极筹措,确保活动的有效开展。

(六)依据边防委员会的工作制度,结合本部门实际,做好其它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邮电部门职责。邮政、电信部门在开展边防(联防)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边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组织本部门人员积极参加联防、联治、联管工作。

(二)认真做好保密工作,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邮电实施危害国家安全,侵犯边民合法权益行为。

(三)积极配合公安、安全部门查处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严厉打击敌对势力通过邮电手段进行的渗透、分裂、策反活动。

(四)定期向边防委员会及成员单位通报边境通信情况。

(五)加强边防通信设施的建设、维护与管理,确保处置边境突发情况的指挥顺畅。

(六)充分发挥邮电的传输作用,搞好边防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 铁路管理部门职责。铁路管理部门在边防(联防)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关于边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积极参加本地区的联防、联治、联管工作。

(二)加强对进出边境地区人员、物资的查验,防止人员非法出入境和禁用物资出入境。

(三)加强对边境站、段职工的边防政策和法制教育,防止职工参与走私、贩私活动。

(四)加强会谈会晤工作,遵守涉外纪律,严防失泄密,确保与邻国铁路联运的畅通。

(五)协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打击边境走私、偷渡、恐怖活动和其他犯罪活动。

(六)加强对滞留边境车站人员的检查验证,协同公安边防部门及时遣返无证进出边管区的人员。

第二十条 边防部队职责。边防部队在驻地边境旗市边防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下开展边防(联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党、国家和军队关于边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及上级指示,积极完成联防工作中担负的任务。

(二)密切军政、军警、军民关系,协调公安边防部门做好边民的包防工作,组织边民群众积极参加联防、联治、联管工作。

(三)加强边防执勤,落实制度规定,严格边境管理,确保边境前沿地区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

(四)结合担负的边防执勤任务,深入边境地区开展边防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边民的国防观念和边界意识。

(五)落实边境对外交往制度,会同外事、公安边防部门,搞好与邻国边防部门的协调,妥善处理边境事务,共同维护良好的周边环境。

(六)及时查明和掌握当面情况,适时修订完善应付突发事件的方案。打击对方的入侵、挑衅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协同公安边防部门打击边境走私、偷渡等非法活动,维护边境稳定。

(七)积极支援边疆经济建设,充分发挥部队在完成急难险重任务中的突击作用。

第二十一条 公安边防部队职责。公安边防部队在边防(联防)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国家关于边防工作的方针政策、边防法规和上级指示,履行边防保卫职责。

(二)依法履行边境管理职责,正确执行边防行政执法权。

(三)组织武装警戒,协同边防部队打击入侵、挑衅之敌,维护国家安全。打击边境违法犯罪活动,维护边境地区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四)依法对出入境人员、交通运输工具及载运货物实施边防检查,维护口岸正常秩序,确保国家主权和安全。

(五)积极组织情报调研工作,及时准确掌握境内外敌社情动态。

(六)协同边防有关单位、部门和边民群众搞好联防、联治、联管工作。

(七)依法对沿边生产作业单位和人员进行管理,建立健全包防责任制。

(八)协商有关单位和部门制定地方性边防法规,搞好边防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

(九)积极参加边防委员会和办公室的工作,为做好联防工作出谋划策。

第四章 边防(联防)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条 办公制度

边防(联防)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边防(联防)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承办,边防(联防)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办公室负责处理。

办公时间由业务处(科)负责处理边防工作业务,其它时间由军区(军分区)作战值班室和人武部值班室受理边防情况。

第二十三条 会议制度

边防(联防)委员会全委会议,自治区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盟市、计划单列市、旗市、苏木乡镇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主要内容是:通报情况,分析形势,传达上级有关边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指示,总结部署工作,研究制定工作措施。

边防(联防)委员会办公室例会,自治区每季召开一次,盟市、旗市、苏木乡镇原则上每季召开一至二次。主要内容是:研究讨论工作落实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边防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召开一至二次有下级边防(联防)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成员参加的会议,交流情况,协调和处理边防工作。

第二十四条 情况通报制度

边防(联防)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成员,要将掌握的边防动态、当面情况、边境管理、涉外交往、口岸活动、边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等重要活动情况,及时向边防(联防)委员会反映,由边防(联防)委员会办公室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向边防(联防)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成员通报情况。情况通报应按保密规定实施。

第二十五条 调查研究制度

边防(联防)委员会要依据上级的指示和要求,从边防工作的实际出发,对辖区内的边防工作情况进行调查研究。通常自治区每年不少于一次,盟市每年不少于二次,旗市每年不少于三次,苏木乡镇每季一次。在边境地区出现重要情况、边防建设需作重大改进和加强等时节,都要及时组织调查研究,掌握情况,摸索规律,总结经验,向党委、政府、军事领导机关和上级提出建议,并及时进行检查、指导和帮助,查找问题,纠正错误,提出改进和加强工作的措施,推动边防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六条 资料档案制度

资料档案是做好边防工作的依据。边防(联防)委员会办公室应建立健全各类边防工作资料,并分类归档,有序存放。边防(联防)委员会工作资料通常应包括6个方面:一是边防辖区的主要情况,包括辖区的主要边境行政区划、经济状况、边境生产作业点位、人员和设施分布情况,以及边界地形、交通、水源、气象等情况;二是各边管部门、单位的主要情况,包括边防部队、公安边防、民兵、主要执勤点的分布及工作措施等,以及边防(联防)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与边防工作相关的情况等;三是军警民联防情况,包括联防组织、联防方案、联防制度、联防实施情况,以及有关包防责任制的情况等;四是边境管理情况,包括上级关于边境管理的指示、规定,本级边境管理的措施和边防设施建设情况,边境重大事件的记载资料等;五是当面和社会情况,包括当面边防部署,人员、车辆、牲畜、飞行器活动情况,对方人员对我渗透、颠覆、分裂活动和走私、贩私情况,对方人员抓人、赶畜等非法越界情况,我方引发的涉外事件及边境社会治安情况等;六是边防(联防)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活动情况,包括上级和本级边防(联防)委员会的有关文件资料,本级的会议纪要、会议记录,以及年度边防工作大事记等。

第二十七条 边防政策学习制度

边防(联防)委员会应建立边防政策学习制度,由边防(联防)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边防(联防)委员会领导的要求召集。通常结合边防(联防)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边防工作会议、军警民联防会议和上级边防委员会的部署,有针对性地进行。一般情况下,自治区每年一次,盟市、旗市每半年一次,苏木乡镇每季一次。通过学习,使各级边防(联防)委员会成员及时了解上级对边防工作的指示和要求,熟悉边防政策、法规的主要内容,并能运用边防政策法规妥善处理边防事务。

第二十八条 边防政策宣传教育制度

各级边防(联防)委员会要利用每年三月份的“边防政策宣传月”活动,开展边防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除“宣传月”外,每年要结合工作实际组织二至三次“宣传周”或“宣传日”活动。同时要结合组织边境调查、检查评比、边境清理整顿等活动开展宣传教育。宣传教育要联系实际,深入扎实,形式多样,生动活泼。要特别注意通过宣扬爱国护边的典型与查处违犯边防政策法规案例搞好宣传教育,以增强宣传教育效果。

第二十九条 边境清理整顿制度

边防(联防)委员会应建立定期进行边境清理整顿的制度。全区的边境清理整顿每年不少于一次,盟市、旗市的全线清理整顿,通常每年不少于二次,苏木乡镇应经常组织。对边境重点地区和重要时节,特别是季节性生产活动集中的地区,要适时组织阶段性或区域性的边境清理整顿。要把边境一线的清理整顿与二线的堵卡验证、检查非法进入边境管理区的活动有机结合,实行清理与整顿相结合,确保清理整顿效果。

第三十条 检查评比竞赛制度

各级边防委员会对下级边防(联防)委员会的工作,依据边防(联防)委员会的职责和工作制度,适时进行检查评比,开展竞赛活动。自治区边防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二至三年评比一次,表彰奖励边境管理先进盟市、旗市以及突出的基层单位和个人,盟市、旗市边防委员会和苏木乡镇联防委员会每年应组织一次检查评比,表彰奖励所属边境管理先进旗市、苏木乡镇、边管单位和先进个人。对边防工作中因失职或协调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由边防委员会报告同级党委、政府,给予必要处罚。评比、竞赛的方法由各盟市边防委员会制定。

第三十一条 请示报告制度

边防情况一般应按组织系统和有关规定处置,并报本级边防(联防)委员会备案。重大或紧急情况除应迅速报告本级党委、政府、军事领导机关外,并向上级边防委员会请示报告。

盟市、计划单列市、旗市边防委员会和苏木乡镇联防委员会每季度要将边防工作情况综合向本级党委、政府、军事领导机关和上级边防委员会书面报告一次,上级边防委员会部署的专项工作完成情况要及时报告。

请示报告情况应具备下列要素:时间、地点、人员、经过、结果和处理意见等,并做到及时、迅速、准确、保密。上报重要情况时,领导要亲自把关。一时难以查清的情况,可先简后详,边查边报,善始善终。

第五章 边防(联防)委员会办公室的内部设置

第三十二条 边防(联防)委员会办公室内部设置应坚持做到:秩序正规,职责明确,资料齐全,确保指挥。

第三十三条 设置辖区边防地形图(含图帘)。图上应标绘:边境当面及我方兵力部署;边界线及界(附)标;各联防区域;边境苏木、嘎查、居民点;边境生产点;边境重点管控区域等。在边境旗、苏木和各居民点应将面积、人口及公共场所(车站、饭店、旅店等)的有关情况作必要注记;对边境生产区域和作业点的情况进行注记。有条件的还应设置边境地形沙盘。

第三十四条 设置边防情况资料柜。依据本规范第二十六条要求,将各种资料整理存放入柜。

第三十五条 张挂各种制度、职责。包括边防(联防)委员会工作制度(摘要)、各类人员工作职责以及本级边防(联防)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工作、生活的规章制度。

第三十六条 设置情况记录本。用于记录边防(联防)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召开会议情况,上级边防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关于边防工作的指示、通知,各边管单位、部门通报的边防情况和群众报告的边境情况等。

第三十七条 设置通信工具。通常应根据情况设置电话,有条件的还可设置其它有线、无线通信工具,以保障边防情况的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和边防活动的组织指挥。

第六章 军警民联防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第一节 军警民联防的基本任务与标准

第三十八条 军警民联防,是边防部队、公安边防部门和民兵、外事等部门,为保卫边疆、建设边疆,按照统一组织、统一制度、统一指挥、统一行动的要求,联合处置边境突发情况、联合管理控制边境的形式。军警民联防工作在自治区和边境地区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边防(联防)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日常事务由边防(联防)委员会办公室承办。

第三十九条 军警民联防的基本任务

(一)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大力做好群众工作,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同守共建边疆。

(二)严密掌握边境情况,防范、打击对方的入侵挑衅;积极开展反颠覆、反渗透、反分裂、反恐怖的斗争,打击潜入潜出的特务、间谍及走私、贩毒、偷渡等犯罪分子。应付突发事件和突发情况。

(三)组织联合执勤、联合清边、联合宣传教育等日常边境联防活动,综合治理边境。维护边境地区的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积极参加边境地区的经济建设和西部大开发,以及抢险救灾工作。

第四十条 军警民联防工作应坚持下列标准:

(一)依据本规范第二章规定,健全联防组织机构。

(二)依据本规范第四章规定,落实联防工作制度。

(三)联防活动组织严密,能够协调一致地处置边境突发情况,完成日常联防工作任务。

(四)军警民关系融洽,军警、军民、警民、民族团结好。

(五)边境秩序良好,涉外事件较少,社会秩序稳定。

第二节 日常联防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四十一条 日常联防工作是相对边境突发情况而言的一种军警民共同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共同维护边境地区安宁稳定边境秩序的活动。主要有:联合执勤、召开联防会议、联合清理整顿边境、联合进行边防政策法规宣传教育、联合治理整顿边境治安、支援边境地区经济建设、完成急难险重任务行动等。

第四十二条 联合执勤

以边防(联防)委员会或该委员会指定的单位(部门)为主组织实施。联合执勤的主要程序和内容是:

(一)拟制执勤方案

执勤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

1.执勤的目的、任务和执勤方式。

2.执勤的地点或地段和路线、时间。

3.当面有关情况、边界附近地形和社会情况。

4.军警民执勤人员编组、任务分工及协同方法。

5.情况处置预案。

6.携带武器、弹药和装备、执勤器材。

7.通信联络及信记号规定。

8.完成执勤准备工作的时限。

(二)明确执勤任务

通常根据执勤方案,由执勤组织指挥人员在情况图或沙盘上明确执勤事项。主要内容是:

1.执勤的主要任务和目的。

2.当面有关情况。

3.执勤地段(点)的地形特点、边界走向、国界标志。

4.各执勤组的任务及协同方法。

5.执勤时间和路线。

6.预想情况及处置方法。

7.通信联络及信记号规定。

8.携带的武器、弹药及装备、执勤器材。

9.完成各项准备工作的时限。

(三)组织联合执勤协同

军警民联合执勤协同应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以边防部队为主进行。主要协同内容是:

1.区分各组或军、警、民各类人员的任务。

2.明确各时节、各种情况下的协同事项。

3.规定协同的方法和联络信记号。

(四)准备执勤的物资器材

联合执勤的交通工具和武器、弹药、观察器材等,通常由各单位按边防(联防)委员会的要求自行携带,或由边防部队、公安边防部队提供。

(五)执勤实施

军警民联合执勤有以下形式:

1.巡逻。联合巡逻的主要任务是巡查边界,熟悉边界走向,了解当面和边境情况,通常以乘车(艇)和乘马(驼)为主。

2.潜伏观察。联合潜伏、观察的主要任务是抵边执行隐蔽观察,查明对方或我方人员在边境的活动情况或待机抓捕潜入潜出人员、走私分子等,通常军警民实施统一指挥,混合编组。

3.追捕。通常根据上级通报或边境情况报告,联合组织追踪搜索,捕捉内潜外逃分子。追捕时一般采取先封锁边界,实行循迹追踪,迂回包围。军警民联合追捕要密切配合,搞好协同。

4.警戒。联合警戒的主要任务是对境内外异常动向实施戒备,保护主要现场和目标,制止出入边界和各种非法活动等。通常派出军(警)民各1人的双人哨或军警民组成的联合警戒小分队。

5.检迹。联合检迹的主要任务是对边界附近的可疑印迹进行检查、核实、取证,判明人员、车辆、牲畜越界的时间、地点和数量。通常要 作记录、照相(录像)。联合检迹时,应以边防委员会指定的主管部门为主实施。

(六)执勤结束后的工作

执勤结束后,应清点武器、弹药、器材,组织讲评,填写联防记录,发现的重要情况应及时上报。

第四十三条 召开军警民联防会议

军警民联防会议通常由边防(联防)委员会召集,联防会议的主要程序和内容是:

(一)下达联防会议通知,提出资料准备要求

联防会议通知由边防(联防)委员会办公室拟制,通知应明确会议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和会议的主要内容。同时,应要求各与会单位,特别是边管单位进行资料准备(包括边境情况,边境当面活动情况,我方人员、车辆、牲畜近边活动情况,边界界务工作及涉外事务处理情况,边境治安管理情况等资料);本单位、部门已经采取的措施;拟提请会议研究和通报其他单位的情况事项等。

(二)召开联防会议

通常应有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和程序:

1.听取各单位贯彻上次联防会议精神的情况汇报。

2.听取各单位介绍近期边防情况(结合地图、沙盘进行)。

3.学习上级指示和有关规定。

4.讨论研究下一步边防工作的措施。

5.边防(联防)委员会领导总结前段工作,部署下一步工作任务,并区分到有关单位和部门。

6.提出贯彻本次会议精神的要求。

(三)联防会议结束后的工作

联防会议结束后,边防(联防)委员会领导或办公室可视情况深入下属单位或成员单位了解会议的贯彻情况,检查、督促其落实。对重点联防会议的贯彻落实情况,边防(联防)委员会领导必须亲自检查指导,抓好落实。

根据情况,对贯彻联防会议的情况可进行书面或电话通报。

第四十四条 联合清理整顿边境秩序

军警民联合清理整顿边境秩序,由各级边防(联防)委员会组织实施。主要程序和内容是:

(一)收集了解边境管理情况

1.边境当面活动情况。

2.边境生产作业点分布情况及我方人员、车辆、船艇、牲畜近边活动情况,特别是口岸和重点地区的情况。

3.偷越国界、走私贩私等非法活动情况。

4.边境居民点及公共场所(车站、旅店、饭店等)容留非法进入边境管理区人员情况。

5.近期边境治安形势、存在的主要问题(犯罪发生的主要地区、种类,对边境社会稳定的危害等)及原因。

6.有关边管单位和部门采取的措施和效果等。

(二)拟制清边方案

清边方案通常有以下内容:

1.当前边境管理的情况。

2.清边的目的、任务和方法手段。

3.清理的范围和重点区域、对象。

4.联合清边的人员编组、任务分工及协同方法。

5.清边中情况的处置预案(特别是人员的内迁、非法生产点的取缔,以及对影响边境稳定、危害边境治安环境等不法分子的处罚)。

6.清边物资、器材的保障。

7.完成准备工作时限。

8.清边的组织指挥。

(三)下达清理整顿指示(通知)

指示(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清边的时间、范围。

2.清边的重点地段和重点场所。

3.清边的组织领导和方法手段。

4.清边的要求和整顿的方法措施。

5.完成清理整顿后报告情况的要求。

(四)清边整顿实施

1.清边通常由边界向纵深进行。

2.先清理重点地段,后清理一般地段。

3.清边应与纵深(边管区与非边管区分界线附近)堵卡结合进行。

4.由边防委员会或公安边防部门检查与边管区单位、个人签订的《边境管理包防责任状》或《边民包防合同书》执行情况,并根据情况,进行续签或补签。根据边境地区治安情况,可由公安边防部门牵头与有关单位、人员签订《社会治安承包合同书》。

5.在清边的基础上进行整顿,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

(五)清理整顿后的工作

1.撤出人员,进行总结,表彰清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人员。

2.边防(联防)委员会领导或办公室进行清边效果检查或抽查。

3.向上级边防委员会报告情况。

第四十五条 联合进行边防政策宣传教育

军警民联合实施边防政策宣传教育,由边防委员会或司法、宣传部门为主组织。主要程序和内容是:

(一)了解边境地区边防政策法规贯彻情况

边防政策宣传教育前应了解以下内容:

1.主要边防政策法规宣传教育的地域、时间、普及率。

2.各地区、各类人员对主要政策法规的了解和执行情况。

3.存在的主要问题。

4.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二)拟制宣传教育计划(方案)

计划(方案)应包括:

1.宣传教育的主要目的、任务和方式。

2.宣传教育的地区、对象和时间(其中应明确重点地区和重点对象)。

3.宣传教育人员的编组(通常军警民与党政部门人员混合编组)、任务区分。

4.宣传教育的材料、例证(如正反面典型事例等)及器材的保障。

5.宣传教育的组织指挥及完成准备工作的时限。

(三)准备宣传教育材料、器材

1.印制宣传教育材料、传单、图片、书籍,准备音响器材等,必要时可准备宣传车。

2.向宣传教育人员传达上级有关指示和本级宣传教育计划(方案)。

3.组织宣传教育人员集中学习边防政策法规,必要时在学习结束前对宣传教育人员进行考核测验。

(四)宣传教育实施

1.按计划深入宣传教育区域开展宣传教育,并对教育对象进行测试。

2.结合宣传,表彰爱国护边先进单位和个人,查处违犯边防政策法规的事件和人员。

(五)宣传教育结束后的工作

1.进行宣传教育活动总结,上报宣传教育情况。

2.边防(联防)委员会根据情况,抽查重点地区和重点对象的宣传教育效果,并及时通报有关单位和部门。

第四十六条 支援边境地区经济建设。边防部队和公安边防部门应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支援和参加边境地区的经济建设。遇有自然灾害时,要以积极、果敢的行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成果。

边防(联防)委员会在组织边防部队、公安边防部门和民兵共同完成经济建设任务时,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当地党委、政府关于经济建设的任务和要求支援的项目,拟定支援计划或方案。计划或方案通常应包括下列内容:

1.项目名称、标准,完成的时间、要求;

2.边防部队、公安边防部队的主要任务;

3.各部队支援的兵力、时间等。

(二)将计划和方案主要内容通报边防部队或公安边防部队。

(三)边防部队、公安边防部队出动部队支援地方经济建设,应当严格按照部队调动兵力审批权限办理,情况紧急时可边行动边报告。

(四)重大支援活动应规定具体协同方法和联络信号,以便协调一致地行动。 第三节 边境情况的处置

第四十七条 联合应付和处置边境突发事件,应在平时预有准备的情况下进行。其主要程序是,经常分析边境情况,制定完善各种预案;适时组织处置突发事件演练,掌握各种事件和情况的处置方法手段。确保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第四十八条 处置边境突发事件和情况应首先在分析边境情况的基础上拟制方案。方案的主要内容是:

1.边境情况设想:敌方(违法犯罪分子)的人数、行动及性质、企图和部署等。

2.上级赋予的任务、本级任务及决心。

3.友邻任务及战斗分界线和结合部保障。

4.各分队的编成、配置及边防部队、公安边防部门、民兵的任务区分。

5.协同方法。

6.通信联络的方法、手段。

7.交通运输保障。

8.指挥组织的建立。

第四十九条 在制定完善联防方案的基础上,各级要适时组织演练。边防(联防)委员会要依据联防方案,每年组织一、二次联防演练。演练可由上级边防委员会导演,也可由本级组织。所需经费从各级边境事业费中列支。组织演练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写演练想定

军警民联防演练想定的基本内容是:

1.企图立案。企图立案是根据演练科目、目的、演练时间设想的企图方案。其内容包括:指导思想、敌我双方企图、敌我兵力编成、训练问题的设置等。

2.基本想定。基本想定是为联防演练提供基本条件的训练文书。其内容包括:(1)基本情况,即敌我双方的全局情况;(2)局部情况,即与演练课题直接相关的情况,局部情况应叙述敌情、上级任务和首长决心、本级任务、友邻任务、报告决心的时间和完成战斗准备的时间、上级的指挥位置等;(3)要求执行事项,即对参演者提出的要求和有关规定;(4)参考资料,通常应写明敌我双方编制、装备、特点、演练区域的地形、交通、气象等情况;(5)附件,凡上述各项不便直接写明的内容,以文字、表格等形式表达。

3.补充想定。是为某一演练问题提供情况和条件的文书。其内容包括:演练问题的目的;作战时间和地点;战斗经过;双方当前态势;上级决心和本级任务;要求执行事项等。

(二)组织参演人员训练

1.根据演练想定,向边防部队、公安边防部队、边境民兵营连或民兵应急分队等参演单位明确演练的科目、目的、内容,区分各参演单位的任务。

2.根据演练想定,各参演单位或各混编分队,分别拟制训练计划,按演练课题和要求逐项开展训练。

3.在完成分训的基础上,组织各单位按课目进行合练,并搞好各阶段的协同。

(三)准备演练器材,设置演练场地

1.演练器材。根据演练课题和参演人员多少,原则上由各参演单位按演练指挥组(部)的要求进行准备。通常联防战斗演练以战斗器材为重点;联合执勤演练以执勤器材为重点。

2.设置演练场地。演练场地通常设在与边境某地段类似的地形上,并应设置边界标志、边防设施和其它与想定相关的地物。为演练方便,演练场地通常应以醒目的标牌或字码编号标示。

3.标绘演练想定示意图。

(四)演练实施

演练实施通常有以下程序:

1.介绍演练场地和地形。

2.介绍参演分队和人员。

3.各分队和有关人员按计划完成演练内容。

4.按课题先后顺序,逐个进行解说。

(五)演练结束后的工作

1.组织部(分)队撤离演练场地,留少量人员清理场地。

2.清理武器、装备、器材。

3.组织演练讲评和总结,上报演练情况。

第五十条 为确保联合处置边境突发事件和情况时军警民协调一致的行动,必须进行明确分工。通常由边防(联防)委员会协调,根据突发事件和情况的性质,具体任务分工是:

(一)当对方小股武装人员侵入我境内并对我进行武装挑衅时:

1.边防部队要坚决自卫还击,同时迅速报告上级,通报边防(联防)委员会,在公安边防部门和当地民兵的配合下,坚决堵截、合围、歼灭入侵之敌。

2.公安边防部门协同边防部队歼灭入侵之敌,保卫边境地区的安全。

3.边防民兵应积极支援边防部队和公安边防部门的行动,并做好各项保障工作。

4.处置这类情况时由边防部队统一指挥,边防(联防)委员会组织协调。

(二)边境地区发生恐怖分子袭击活动时:

1.发现情况的单位和部门应当及时上报,同时迅速通报公安边防部门或边防部队。

2.边防部队应协同公安边防部门迅速包围、堵截抓捕恐怖分子,特别是要注意封锁边界,防止其逃出境外。

3.公安边防部门迅速调集、组织警力破获恐怖案件。在边防部队和边境民兵的配合下,组织抓捕恐怖分子,并采取措施,防止恐怖活动的加剧和升级。

4.边境民兵特别是民兵应急分队要配合公安部门封锁边境通道、包围堵截和抓捕恐怖分子。

5.反恐怖行动由当地党政领导或公安部门组织指挥,边防(联防)委员会组织协调。

(三)当对方人员(难民)涌入边界越入我境时:

1.边防部队应立即封锁边界,将情况报告上级,通报边防(联防)委员会,堵截并劝阻对方人员;对越入我境内人员,应予以收留,交公安边防部门审查处理。当人员大量涌入我境无法劝返时,边防部队应设法将其控制在一定地区,并及时上报情况,同时通报边防(联防)委员会及时协调有关部门,按照上级指示处理。

2.公安边防部门在边防部队配合下,维护边境地区社会秩序,对已越入我境人员负责收容审查,并迅速报告上级。

3.边防民兵应急分队和其它民兵预备役组织要积极配合边防部队和公安边防部门封锁边界,堵截越界人员,维护边境秩序。

(四)当边境地区发现人员走私、偷渡和非法越界时:

1.公安边防部门在边防部队和民兵的配合下,应采取果断措施堵截抓获走私、偷渡、非法越界人员,收容审查犯罪分子,恢复社会秩序,做好稳定工作。

2.边防部队应迅速采取措施,封锁边境,积极配合公安边防部门和有关部门,设法堵截、抓获企图叛国外逃、偷渡的犯罪分子,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边境地区的安宁与稳定。

3.边防民兵应急分队和其它民兵组织要积极配合公安边防部门和边防部队的行动。

4.执行上述任务时,公安边防部门、边防部队、民兵均应接受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边防(联防)委员会协调军警民按照统一意图、目的(任务)、时间、地段协调一致地行动,充分发挥整体威力,合力打击敌人。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范由内蒙古自治区边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实行。1991年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的《边境地区军警民联防规定》、1992年自治区边防委员会印发的《边境地区军警民联防工作细则》和1998年印发的《边防委员会工作规范》同时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蒙古军区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