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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对境内外重要客人入出境礼遇实行归口管理的通知》的决定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深府外[2002]4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12-10

施行日期:2000-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办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加强对因公护照和往来港澳通行证管理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办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对境内外重要客人入出境礼遇实行归口管理的通知 (1999年12月23日 深府外[1999]26号)

深圳各有关单位: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不断提高,与世界各国在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的交流日趋频繁,经深圳口岸入出境的国内外代表团也越来越多。鉴于目前重要客人入出境礼遇的核定工作和通知方式中尚存在一些问题,如礼遇规格与客人身份不符、多头发文、接待计划发文时间紧等,为了进一步做好入出境接待工作,确保外事接待工作的圆满完成,经深圳市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办)和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研究,决定对国外重要代表团和国内出访团经深圳口岸入出境礼遇工作实行归口管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境内外重要客人是指经深圳口岸入出境的国内外政府副部级以上高级官员或相当级别的政要(含前国家元首、政府首脑、议长等)、国际和港澳知名人士,以及访问深圳或经深圳出访的其他重要代表团成员。

二、入出境礼遇分为“专办礼遇”和“方便礼遇”两种规格,副部级以上代表团享有护照验证专办礼遇。

三、市外办为深圳市境内外重要客人入出境礼遇工作实行归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核定礼遇规格,并开具“入出境接待礼遇证明”(以下简称“礼遇证明”)。

四、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省、市、自治区邀请的境外重要客人入出境护照验证礼遇,将按照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有关部委和省级外事办公室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五、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将根据市外办开具的“礼遇证明”正本或传真件,通知相关口岸的边防检查站给予重要客人相应的礼遇。

六、深圳各接待单位凭相关的接待文件或报告到市外办申领“礼遇证明”。“礼遇证明”将以传真的方式提前通知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机密件则通过机要渠道送达):“礼遇证明”的正本由具体的接待单位在办理护照验证时向相关口岸的边防检查站出示。

七、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或相关口岸的边防检查站将不再受理深圳各接待单位发送的有关外事接待计划。

八、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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